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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8期 軟體反盜版查緝
 http://www.wordpedia.com 每週三發報|200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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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8期】軟體反盜版查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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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業軟體聯盟BSA指出,有56%的企業為了節省經費而使用盜版軟體,故第二波軟體反盜版查緝從10月22日至11月底進入高峰期。另外,為了避免企業主將責任都推給員工,BSA也發起「上班族自保行動」,為不知如何請上司購買正版軟體或多次與上司溝通無效的上班族提供一個有效的發聲管道。

【中國 vs. 西方】

【中國觀點】

軟件
software

【摘  自】中國大百科全書
【漢語拼音】ruanjian
【中文詞條】軟件
【外文詞條】software
【作  者】徐家福

知識分類:軟件

計算機系統中的程序和有關的文件。程序是計算任務的處理對象和處理規則的描述﹔文件是為了便於瞭解程序所需的資料說明。程序必須裝入機器內部才能工作﹐文件一般是給人看的﹐不一定裝入機器。程序作為一種具有邏輯結構的信息﹐精確而完整地描述計算任務中的處理對象和處理規則。這一描述還必須通過相應的實體才能體現。記載上述信息的實體就是硬件。......看全文

【西方觀點】

軟體
software

【摘  自】大英簡明百科
【中文詞條】軟體
【外文詞條】software

知識分類:工程、技術篇>電子與電腦

指示電腦如何工作的指令集。指與電腦系統的運作有關的全套程式、程序以及常式,包括作業系統。軟體一詞將這些指令與電腦系統的實體組件(即硬體)區分開來。主要的兩大類軟體分別為系統軟體和應用軟體。系統軟體控制電腦的內部功能,應用軟體則指示電腦執行處理具體問題的命令。第三類軟體是網路軟體,負責協調與網路相連的電腦間的通訊。軟體通常由程式人員用某種電腦程式語言寫成。由此生成原始碼(source code),原始碼必需經編譯器轉換成機械語言後電腦才能理解和執行。

海盜行為
piracy

【摘  自】中國大百科全書
【漢語拼音】haidao xingwei
【中文詞條】海盜行為
【外文詞條】piracy
【作  者】沈仁干

知識分類:分類檢索/新聞‧出版/出版和出版學/著作權/海盜行為

現指在文化領域﹐不經版權所有者授權﹐不向其支付報酬﹐在大多數情況下亦不說明作品出處﹐而複製他人受國內版權法或國際版權公約保護的作品﹐公開發行。此種行為主要涉及圖書﹑雜誌的翻印﹐唱片﹑錄音帶﹑錄像帶﹑電影片的翻錄﹐以及廣播節目的重播。海盜行為原指出於私人目的﹐未經國家授權﹐在公海上或在不屬該國管轄範圍之內的地方﹐對船舶﹑飛機﹑或船舶飛機上的人或財物所採取的搶劫或其他暴力行為。

刊影印和音像製品複錄技術的發展﹐使複製作品變得越來越容易﹐加上各國版權法律對作品保護的水平不同﹐海盜行為不僅在經濟文化比較落後的地區繼續蔓延﹐而且在經濟文化比較發達的國家也時有發生﹐嚴重損害作者以及圖書出版業和音像出版業的利益。據國際唱片業聯盟1985年統計﹐1984年對音像製品的海盜行為給合法經營的音像出版業造成了10多億美元的損失。據美國知識產權協會的調查﹐1984年僅新加坡﹑印度尼西亞﹑巴西﹑埃及﹑尼日利亞等10個國家的海盜行為﹐使美國版權所有者遭受了13億美元的損失。國際出版協會和國際唱片業同盟近年來不斷呼吁各國政府採取強硬措施﹐嚴厲打擊海盜行為。

因版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任何一個國家的公民或法人﹐在本國未承擔保護外國作品義務的情況下﹐在本國複製或以其他形式使用外國人在國外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得視為海盜行為﹔在本國承擔保護外國作品義務的情況下﹐在本國複製或以其他形式使用受外國版權法保護而不受本國版權保護的作品﹐或在外國尚未超過保護期而在本國已超過保護期的作品﹐或者以在外國版權法中視為侵犯版權而在本國版權法中規定為合法行為的方式使用外國作品﹐均不得視為海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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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摘  自】臺灣簡明百科
【中文詞條】著作權法
【作者或出處】劉靜怡

知識分類:人文科學類>台灣歷史

根據著作權法之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至於其類別則可分為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表演等,以及翻譯和編劇等衍生著作。其立法目的在於一方面鼓勵創作,豐富文化資產,賦予著作權人若干排他效力及其他權利上之限制;他方面並期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使知識之學習及文化得以傳播。1928年制訂之著作權法,曾歷多次修正,其主要內容為著作權法保護之對象、著作權之歸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的限制及合理使用、權力侵害之救濟等。迄2001年歷經八次修正,包括將本國人取得著作權的註冊保護主義改為創作保護主義(1985年修正),對外國人亦改採創作保護主義(1992年修正),電腦程式著作列入著作權法保護之範圍(1985年修正),規定成立著作權人團體(1985年修正),職務上或受僱創作之著作之著作權歸受僱人或受聘人(1991年、1992年修正),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1992年修正),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延長(1992年修正),原則上禁止著作之平行輸入(1993年修正),增加對表演之保護(1998年),廢止著作權之登記制度(1998年修正),規定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的回溯保護規定(1998年)等。其整體架構與內容,大致和「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及伯恩公約之精神完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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