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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專題 ◎ 2007-10-31
══════════════════【立報】═══════════════════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7-10-31》

本期內容
  ◎女體的歷史(上) 
  ◎教育論壇:凡有壓迫,必有反抗 聲援南投高中教師會 



女體的歷史(上)
  文■羅絲‧魏茲Rose Weitz 譯■張約翰
歷史上,關於女體的想法,在挑戰或支援男女權力關係中,扮演戲劇性角色。因此,我們可將這些想法當作進行政治抗爭的工具。本文將呈現女體的簡史,關注女體相關思想在西方法律與生物理論中如何與時俱變。

古代女性 男人財產

最早的法律規章中,就已定義女體為男性的財產,並流傳到近代。在古代社會,非屬奴籍的女人出嫁前屬於父親,出嫁後屬於丈夫。以巴比倫法律為例,強姦因此被當作財產損害,要求犯人付款予給受害者的父親或丈夫,但什麼也沒給受害女人。同樣地,婚姻在古代社會一般由未來丈夫或公公定約,新娘子沒扮演什麼角色。

女人等於財產的這種法律地位反映的想法是,女體在許多方面天生不同於男性,造成女人是有缺陷且危險的。這種信念由亞里斯多德而來,他對女體的想法,成為西方自西元前4世紀到18世紀「科學」討論女體議題的基石。亞里斯多德的生物理論圍繞「熱」的概念成形。在他看來,只有擁有足夠「熱」的胚胎能發展成男性,其他變成女性。換句話說,以他的說法,女人是「沒弄成的男人」與「畸形」──未成形或只是半成品。依此前提,希臘時代很有影響力的醫師葛倫(Galen),後來宣稱女性生殖器官實際上與男人相等,但長在體內,因為女性胚胎缺乏使器官完全發展到外部的「熱」。這種觀點在醫界很平常,直到18世紀。

古代的學者表示,缺乏「熱」,也造成女人其他的缺陷,包括身高較矮,體質較弱,大腦發育較少,使被她們吸引的男人因為她們情緒與道德上的缺陷而受害。這些想法,後來自基督教植於對聖母與夏娃的想法處,得到共鳴。基督教神學家認為夏娃在蛇誘以禁果時枉顧神恩,是以被逐出伊甸。這班神學家說,原罪產生,是因女人天性易受性與其他肉慾影響,理智與道德蒙昧,使她們永遠對男人靈魂有害。聖母避過激情之禍,只因她保有處女。此說在後來的現代歐洲早期與北美殖民時期獵女巫潮中扮重要角色。當時數萬女人被控女巫處死,原因是清教徒與天主教徒皆稱女人較無智識,較易受性激情驅使,因而易受魔鬼之惑。

18世紀,西方女人法律與社會位置稍變。當1769年英國法學家威廉‧布來史東(William Blackstone)出版《英國法典評註》(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時,非奴籍女人法律地位仍似財產,而非等同於非奴籍男人。據布來史東言,「藉由婚姻,夫妻在法律為一人;此為,女人在法律上的存在於婚姻中暫停,或至少是在夫為其翼護之下的共同體」。換言之,女性結婚等於「公民權死亡」(civil death),失去公民權,包括財產權、定約、依法求償、親權,或保有她賺得的所有薪水。甚而,她的「保護者」丈夫有權打她,若他認為必要,一如有權要求她性服務。這些原則成為美國戒嚴令(譯注:似為一種形容,指對女人戒嚴)的基礎。

黑人女性 當成動物

在北美殖民時期與美國建國頭89年裡,女人被視為財產。甚而,法律與科學文章常將非裔女人(與男人)描述成動物,而非人類。結果,女奴男奴皆無公民權。同樣地,非裔女奴完全服從於白種男性奴隸主。強姦很常見,白種男主人視為娛樂之一,或生產更多奴隸的方法,只要為女奴所生,無論誰為生父皆屬奴籍。非裔女人易受強姦的情況,並未因奴役中止而止。

南北戰爭前後皆然,強姦非裔女人被一種未經證明的意識形態解釋,包括非裔像動物般性慾強,要為自己被強姦負責。例如,1904年3月17日在一份大眾期刊《獨立》上,刊登一個南方白女的文章,宣稱:

任何種族中,墮落是較軟弱的個體最合宜的表現;所以黑人女性比男性更全然的墮落,更加證明這個想法。她們如此缺乏節操,令黑人女性膚色(正確地)成為其敗德的保證……我有時讀到或聽人說起貞淑的黑人女性,但我完全不能接受這種說法。

這些性方面的想法,與非裔天生低劣的想法結合,鮮明反映在1861年喬治亞州刑事法規。法規任法庭決定強姦非裔女性者是否罰鍰或入獄,建議對強姦白種女性之有罪白種男性處2到20年徒刑,命令處死強姦白種女性的有罪非裔男性。甚至,非裔男性一般在有強姦白種女性的嫌疑時,會在開庭前就被私刑吊死,但白種男性很少因強姦白種女性被判有罪,且可能從未因強姦非裔女性被判有罪。

對美國自由人女性與女奴而言,女體為男性財產的法律定義,在19世紀首次面對重大挑戰。1839,密西西比通過首件已婚女性財產法案。此法設計來保障債務人保有家庭農場不落人,更甚於擴張女權,但給予已婚女性保有婚前財產與在家以外賺得的薪水的權力。19世紀結束時,類似法律在美國全國各地通過。

維護男權 扯上疾病

同樣在19世紀,白種女性與非裔女性在懷俄明、猶他、科羅拉多與愛達荷州贏得投票權,全國性女人投票權宣傳運動在基層展開。1833年自Oberlin學院始,接受女學生、包括自由非裔女性的學院數量成長,1900年代超過5千名女生畢業。同時,工業革命使女性求職數提升。1900年,美國國情調查,逾5百萬女在家外有償工作。這並不反映非裔女性生活有顯著改變──在解放前她們跟男人工作得一樣多,解放後也通常要全時工作──但對白種女性是重大改變。

這些改變都挑戰美國社會男女權力平衡。回應這個挑戰,反動快速發展。反動結合新「科學」想法與將女體視為病弱的舊定義,提出白種中產階級女性不該享有政治權力、教育與進入職場。

將中產白種女性脆弱的想法描繪最深,屬查爾斯‧達爾文(Charles Darwin)的文章,他是1872年《物種起源》的作者。作為他進化論的一部份,達爾文認為雄性為得到與雌性交配機會而競爭,最適合者得以傳繼與生殖。結果,雄性持續朝更「完美」進化。另一方面,雌性,不須與雄性競爭,處於天擇過程之外。是以,任何物種,雄性進化程度皆勝雌性。此外,達爾文認為,雌性須在生殖上花許多力氣,只剩少許能用在身體或心靈發展。後果是,女人照著感覺走:養育的、利他的、天真的,但只有一丁點公平與道德感。

達爾文的理論,與維多利亞時期對中產白種女人在性方面的想法密切吻合,視女人為男人的性慾對象,強調浪漫並輕視女人性慾,且支持在性方面的雙重標準。中產女性被期望與其他女性有熱情,甚至浪漫戀情,但戀情得是情感的而非身體的。大部份和其他女性有「浪漫友情」的女人都嫁給男人,僅著男裝行男事者被視為女同性戀。女同志在20世紀才被更寬廣的定義,並被貼上壞標籤,因為女性得到高教與進入職場的機會,使她們得以不靠婚姻而有經濟能力生存,令女同志對男性權力產生威脅。

女性受教育與就職數量提升,使對基督教與亞里斯多德派輕視女人與女體有強烈共鳴的19世紀醫師,以女性身體與情感脆弱的想法為由,不讓她們受教受雇。是以,如下例:

1905,奧瑞岡州醫學會總裁凡戴克(F. W. Van Dyke)主張,致力學問會謀殺女人性慾、奪其美貌,令其歇斯底里、神經衰弱(心理失能)、胃弱(消化不良)、散光(視覺失能),且經痛。他又說,受教育的女人無法輕鬆生育,因為用功有害骨盆發展,同時卻增加胎兒大腦尺寸及頭圍。結果是受教育的女人生產痛苦。

中產女體脆弱的信念同樣在19世紀晚期促使婦科手術流行。許多醫生例行性地切除健康的卵巢、子宮或陰蒂,受術者為經歷身心方面廣泛範圍、包括難以治療或不適的症狀,這些症狀導因於社會環境之迫多於身體健康。這些手術不必要且危險,死亡率33%。

矛盾的是,科學「專家」強調中產白種女性的脆弱時,也強調貧窮女性的韌性,無論白種或有色。如同賈桂琳‧瓊斯(Jacqueline Jones)所言:

奴隸主偶爾會有些關於女體高尚的濫調……像維吉尼亞的蘇珊‧馬伯里(Susan Mabry)這種一天可撿4百到5百磅棉花的女人們(棉工平均150到2百磅),足以去除主人對強壯健康女農工能力的所有疑慮。結果是,他識趣地拋棄那充滿舊日榮光、盎格魯撒克遜有關女人最適合哪些工作的主張。

類似的態度適用於勞動階級白種女性。如此,受歡迎的醫學權威華納醫師(Lucien Warner),就能在1874年解釋中產白種女性如何因富足而脆弱,而「在南方與丈夫同勞苦的非裔黑女人,以及在北方我們家中擦洗勞動的布姬特(Bridget,一位愛爾蘭裔女僕),能享有較最佳的健康,且較能免於子宮疾病」。

求職就學 女人抬頭

無論階層,女人無視醫學專家警告,持續進入較高教育與有償勞動。不過,雖然教育對女人的好處顯而易見,危險的工作環境卻使許多女性參與勞動時,冒著生命與健康的風險。

雖然男性勞工能期待藉工會協商改進工作環境,但這個作法對女性無用,女性常於未加入工會的狀況下受雇、無法加入工會,或對入工會沒興趣。結果,有些女性主義者開始遊說勞動保護立法,如為女性最高工時設限、設強制休息時間等等。1908年,在穆勒對奧瑞岡(Muller v. Oregon)州一案,美國最高法院首度支持這樣的法律。不幸地,它很快變成對女性顯然弊大於利的勞動保護法律,因為它強化了女工天生弱於男工的想法。

1920年,穆勒案判決12年後,多數美國女公民終於贏得國家選舉的投票權(但大部份亞裔與原住民女性仍無公民資格,大部份非裔女性──一如非裔男性──遭合法與不合法的手段阻礙投票)。不幸地,取得參政權主要標示了數十年女性主義行動的結束,而非女人在法律、社會或經濟位置上取得更大革新的開端。

1960年代,女人地位沒什麼改變。例如,雖然第14修正案保障所有美國公民在法律下一律受保護,但直到1971年李德對李德(Reed v. Reed)一案,最高法院才規定基於性別的差別待遇不合法。同樣地,基於布來史東對女性法律地位的詮釋,與女性為男性財產的概念,直到1970年代,法院仍一貫地拒絕起訴家暴男性,除非打死老婆;1984年之前,男人強姦合法同居的妻子,未被任何法院判決有罪。

認識到種種不平等,導致新的女性主義行動在1960年代後半展開。最初,這些行動採用自由主義與民權運動的修辭,表示女男道德與智識平等,女體本質與男體相似。推動平權憲法修正案的嚐試(後來失敗了),聲明「法律權利的平等,不應被美國或任何國家以性別為由否決或剝奪」,反映這種調性的性別思考。

這些自由派女性主義者的目標,是達成在現存社會結構下與男性平等,例如,要男人公平負起育兒之責。但很快的,部份女性主義者開始質疑,在既存社會結構內爭取平等是否真對女性有益,還是藉基進地重構社會以創造更人性化的社會機制,對女性更有幫助──例如建立更大範圍的共同育兒機制,而非只將育兒責任歸於核心家庭。循此關於社會機制的質疑,也引發不止是生理性別差異、還包括「男」與「女」兩個範疇的相關問題。

相較之下,近來的女性主義思想調性,被視為「文化女性主義」,重新強調男女間天生差異。不同於過去,文化女性主義認為女體(一如其心靈與道德價值)較男性優越。由此看來,女性創造生命的能力使女性(特別是母親)天生較男性和平、能愛、有道德、賦創造力,且維護生命。同樣的原因,有些女性主義者,如葛里芬(Susan Griffin),現在主張女性天生較男性更深度的關心自然與生態(諷刺的是,許多反人工流產行動與極右派用類似文化女性主義的修辭,主張女人該待在家裡)。

(待續)

譯註:為便於閱讀,作者引用文獻註記皆未植入文中,請參考原文,出自2003年紐約牛津大學出版之《The politics of women's bodies》,頁3至11。小標為編輯所加。
(回目錄)



教育論壇:凡有壓迫,必有反抗 聲援南投高中教師會
  羅德水(教師)
針對平面及電子媒體有關「南投高中教師為了多領50元第8節課鐘點費,枉顧學生受教權益」之報導,國立南投高中教師會日前發出「尊嚴勝於一切」的新聞稿,澄清該校教師之所以停上課後輔導課,絕非罔顧學生權益,而是為了抗議該校校長漠視師生尊嚴的必要舉措,且在發動抗議的同時,該校教師隨即採取諸多積極措施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不難預見,在一向保守的校園內,教師以此集體行動表達訴求,勢必引來各方責難,以下兩則媒體報導可為代表:「為了50元,老師拒絕上輔導課,嚴重影響學生權益,也傷害學校名譽。」(東森新聞報)、「而老師也只顧著爭取自己的權益,不尊重學生上課權,這樣的為人師表大大傷害學生,做出最不良的示範。」(民視新聞)

雖然前揭報導充滿了偏見與扭曲,不過,筆者完全同意,這樣的報導方式其實相當程度反映了台灣社會對上述抗議事件的看法,或者說反映了台灣社會對教師這個職業的看法,然而,值得我們進一步討論的是:整起事件可以簡化為新台幣50元嗎?教師發動抗議就是大逆不道嗎?我們應如何看待教師罷課?

首先,老師當真為新台幣50元停止上課嗎?依上述媒體報導方式,一般閱聽人大概都會有這些老師真是斤斤計較的想法,然而,依南投高中教師會新聞稿所載,問題顯然出在該校校長的領導風格,按照南投高中教師會的說法,該校校長不僅諸多行政措施顯有不妥,與師生的溝通亦有問題,校長逕自調降課後輔導鐘點費已是抗議事件的最後導火線。

其實,以台灣的中小學校園生態而論,我們也同時可以想見,若非教師已窮盡救濟途徑,若非情勢已瀕臨絕境,教師又如何敢於甘冒不諱發動抗議?以此而論,媒體報導不僅未能發揮道德勇氣還原真相,還將整起事件的責任加諸教師,這才是嚴重傷害該校師生的作法。

其次,遇到行政首長失職、違法又溝通無效時,教師能否發動抗議?傳統上,溫良恭儉讓才是教師的職業圖像,加上此次事件已被媒體操作成教師為自身權益不惜犧牲學生受教權,發動抗議的教師自然陷於不利的態勢。然而,我們必須再次指出,無論教職如何清高神聖,也無法剝奪、抹煞公立學校教師受僱於政府的事實,更何況,工時與工資俱為重要勞動條件,教師之待遇津貼豈能任由他人擅自刪減,身為受僱者,爭取更好的待遇難道不是天經地義的事?一個連自身權益都無力維護的教師,如何去教導學生基本人權之保障?南投高中教師會願意挺身維護法定權益,不但絲毫不可恥,反而是維護師生尊嚴與權益的正確作為。

最後,雖然整起事件其實離罷課的標準甚遠,有關教師罷課的議題還是值得討論。以往,在行政部門刻意的扭曲醜化下,教師組工會被形容成洪水猛獸,不少家長甚至到了聞工色變的地步,在這樣的態勢下,台灣的教師要發動罷課幾乎是難以想像的事。然而,我們也應該看到,世界各國的教師不僅可以組織工會,發動罷工也極為普遍。事實上,就在南投高中教師會發動抗議的同時,中東的以色列中等學校教師、東歐的保加利亞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乃至於中非浦隆地的小學教師,竟然不約而同為了抗議薪資過低而發動大規模罷工,足見台灣教師運動仍在起步階段。

凡有壓迫,必有反抗。南投高中教師會以具體行動維護師生尊嚴的作為,以及因此事件所衍生的教師工會、教師勞動三權議題,實在值得吾等教師同仁深思。
(回目錄)



 

2007年法治教育向下紮根徵文比賽活動實施辦法

中華扶輪教育基金會於2003年與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共同合作成立「法治教育向下紮根特別委員會」,透過美國公民教育中心

所授權翻譯出版之「民主基礎系列-<權威>、<隱私>、<責任>、<正義>」教材的推廣,期盼國人能學習思辨的智慧,並散播正義的種

子予下一代。為實現理想,各地扶輪社友紛紛出錢出力投入此一行列,並為徹底落實社區服務的精神,積極進入各個社區國民小學帶領活動。

推廣數年來,「法治教育向下紮根」的理念已獲得全國各縣市老師及家長熱烈的支持及迴響,至今已有超過數千名種子教師及志工,而受「人

權法治」觀念啟蒙的學子更是不計其數;我們樂觀期待台灣未來將培育出無數優質公民,並對長期以來無私奉獻的扶輪社友及熱心人士致最高

詳細辦法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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