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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學生鬥陣電子報

傳播學生鬥陣電子報
2007.11.27/報主.傳播學生鬥陣電子報

本期內容:
編輯室報告:請NCC規劃一部完善的媒體政策與法律
媒大事
綠林好漢媒來稿

編輯室報告:請NCC規劃一部完善的媒體政策與法律

         近日來,有關台灣傳播媒體的產業發展,尤其廣電事業部分,有喜有憂。先談喜事,則恭喜公視「危險心靈」與中視「白色巨塔」,以及其他公廣與商業媒體多個節目獲得第42屆金鐘獎殊榮。尤其「危險心靈」與「白色巨塔」的獲獎,以及此二節目來自於收視率量的反應,以及閱聽人直接的質性反應上,在當今台灣整體媒體產業普遍被認為困頓與過度競爭的惡劣環境下,極具特殊的歷史與經濟意義。

         憂慮的部分,則近日,有媒體報導指出東森與TVBS兩家廣電媒體龍頭,皆以財政困窘與經營虧損為由,「精簡」包括中級主管在內30至300人不等,而老字號的台視,也在確定黨政軍退出並完全民營化後,主動對老員工進行「留任與不留任」調查,結果確定包含一位一級主管與一位駐外特派,共有140位台視員工將不再留任。

         廣電產業的憂喜參半,表面上看似毫無關聯,事實上,卻是一體兩面,彼此牽動。

         據報導指出,中視拍攝「白色巨塔」,其拍攝經費,一集便足足花費新台幣四百萬之譜,公視「危險心靈」則更是在經費拮据的狀況下,以有限的人力物力,拍出如此叫好又叫作的戲劇節目。而本次42屆金鐘獎中,中視「白色巨塔」、八大電視台「十歲笛娜的願望」,以及三立、八大、東森、民視等,多個社區綜藝、地方文化與歌唱演藝的節目,都獲得了金鐘獎與社會大眾閱聽人的支持與肯定,這都在在代表,廣電業者即便在當前被普遍認定為極為困頓與競爭的時代,仍舊可以製作受到社會大眾與金鐘評審一致好評的節目。也就是說,製作既有收視率又能提供寓教於樂,以及反思台灣社會問題的好節目,對於商業媒體而言,是「為」與「不為」,而非「能」或「不能」的問題。

         不過,也確實,媒體環境的過度競爭結構,對台灣媒體產業與閱聽人收視環境造成了許多負面的衝擊與傷害。如前所述,近日廣電媒體的裁員,若加以去年平面媒體如骨牌般接連熄燈,媒體寒流一波又一波。媒體裁員的經濟事由,以及廣電業者藉口產業環境不良所導致對優良節目製作的不作為,事實上,與政府自解嚴以來,未經詳細評估規劃便過度濫發執照的媒體政策有關。於今,錯誤的政策,要由廣大台灣閱聽眾與最基層第一線媒體工作者來概括承受。而隨著近年幾波閱聽眾對媒體亂象的直接反抗,與媒體關門精簡人事引發的抗爭行動,錯誤政策的報應已至,政府勢必得面對此一問題。

         然,主管媒體市場秩序的NCC卻似乎無視於此一報應與閱聽大眾的悲鳴,一再以縱容、開放的態度,面對這些面目猙獰的媒體財團。此次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擬定過程,可茲證明。

         比如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內的外資規範,在新一版本草案中顯示,未來將允許外資直接間接投資無線廣電媒體股份達20%,有線系統台最高可至60%(外國法人直接持股最高49%),而衛星廣電媒體外資直接持有股份最高則可達50%。媒體普遍被視為應受保護的文化產業,豈可縱容國外資本短線投資炒作、戕害台灣的影視文化產業?再者,此法刪除原受廣電三法保障之本國影視節目自製比例,未來一旦外資持有之廣電媒體,若其嚴重干預媒體內部節目與新聞內容的產製過程,一方面我們將愈加難以看見台灣多元文化之美,二來台灣本地影視媒體工作機會將更加受到嚴重剝奪,君不見日前美商凱雷才剛接下東森經營權不久,旋即大動作精簡300人,此可例證之。

         而若外資只看公司經營之績效,為求以最小成本換取最大利潤,干預節目內容產製,又加上新的通訊傳播法草案,不再將本國節目自製比例放入法律條文而轉為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另為訂定,則若該外資所持有之廣電媒體大量購置外片播放,類似於中視「白色巨塔」等劇,能為國人所收視之機會,又將更加渺茫。

         以及,原有所謂廣電特種基金,為要求商業媒體擔負一定社會公共責任,由廣電業者每年提撥其營業額百分之一,交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並再提播此一基金中的40%,作為台灣公共電視與公共廣電集團財源的一部分。而今,該項特種基金的法源依據不再見於新法,未來,商業廣電媒體業者形同不需再負擔一定公共社會責任,而公視營運的重要財源來源根據之一,更形同被直接剝奪。

         再者,所謂「撤換分流」發換照政策,加以NCC為了體恤商業媒體經營之辛勞,將罰鍰大幅縮水50分之一,從最高五千萬降為一百萬的新法罰則。未來,為人詬病的媒體亂象將抓不勝抓,而這些不能累積成為退場機制的懲處紀錄與不痛不癢的違規罰金,也無法再讓媒體自我警惕,NCC作為一個管理媒體主管機關的正當性也將自我閹割。

         在此,我們誠心敦請主管媒體市場秩序的獨立機關委員們,請以自身作為台灣閱聽眾的同理心,整頓當前徒有形式自由卻毫無秩序的媒體市場,並規劃一部能夠嚴明執行與保障本土文化、台灣全體閱聽眾傳播權益與媒體工作者勞動權益的通訊傳播管理法。


媒大事

         據幾家平面媒體報導:「台中地檢署在11月7日,起訴一名影印原版書的莊姓學生,原因乃是違反著作權法,被求處拘役廿天。」參閱幾家報紙後續報導:大學學費不斷調漲之況,大學生為省買書錢,尤其所費頗高的原文書,許多學生亦是選擇「觸法」盜印原文書。近幾年,在開學期間多鎖定校園周邊影印店取締業者,這次是首度對學生「開刀」。
 
         小編媒批:知識的傳播為了公益目的,理應歸屬於「公共財」。請校園旁影印店代為印製書籍在台灣明訂是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這樣的法律所保護的事實,不啻乃因著作權人或出版人未因為學生的影印行為而獲有任何利益,值得思考的是著作權法保護的究竟是知識的本身、創作者又或是層層出版商的利益?在現階段可通行著作權法而不造成違法的行為,乃依據著作權法51條及第65條第2項規定,在非營利目的下的「私人重製」行為是可行的,亦即此新聞中的莊同學可自行影印原文書而不得委由影印店家公開影印。

         據各家國外媒體報導:「好萊塢編劇爭取提高稿酬的談判失敗後,在當地5日一早,在八大影業包括華納兄弟、派拉蒙片廠、霍氏公司,以及迪士尼總部的攝影棚外,高舉著標語牌,對『電影暨電視製作人聯盟』展開全面性的罷工。」雙方談判的僵局在於薪資制度,編劇沒分到紅!編劇要求主要是改變現行支付編劇的DVD收益計算方式,改為比照DVD收益的四成計算,同時也要求其他無成本的數位下載影片收益也要比照辦理。
 
         小編媒批:這群斯文的編劇走出幕後上街頭,揭示的是許多媒體工作者對於工作「報酬」的想像與要求有別於過去。同樣一齣戲碼可以在電視收看,也可以在手機、網路下載、重複收看,但是,所增加的利潤通通掉進老闆的口袋。數位匯流的時代,在台灣,公部門及產學界不斷研擬修法,所在意的是內容管制、證照的問題,卻忽視未來媒體工作者勞動價值的問題,小編認為這次編劇罷工,值得供給國內留意數位時代媒體工作者的勞動價值變化。


綠林好漢媒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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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讀書會,讀本是Harvey與Hobsbowm的,屆時請大家踴躍參加、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