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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民主 社會民主 經濟民主◇
★ ★ ★ ★ ★ ★ ★ ★ 2007.12.08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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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

標題\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的實務與挑戰《上》


作者\孫友聯/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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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
本文摘取自勞動者雜誌第146期,因受限於電子報版面,未能將其相關資
料完整呈現,若讀者想要更深入了解,請看勞動者雜誌第146期。

----------------------------------------------------------------壹、前言

隨著產業型態變遷, 資本外移以及景氣循環等因素的影響, 無論早期政
府倡議的 「南向政策」, 亦或者廠商因追求降低成本的 「西進」 ,
自 1980 年初開始,台灣勞工因雇主惡性關廠、歇業,以及公司組織重整
(restructuring) 而導致大量失業的情況從未間斷,成為弱勢勞工揮之不
去的夢魘。1996年前後,包括聯福、福昌、東菱、東日、東洋、耀元等失
業勞工在求救無門的情況下,採取激烈的街頭抗爭以喚醒政治對大量失業
問題的重視,其中,桃園八德聯福製衣廠女工集體臥軌自殺事件,以及耀
元勞工圍考場事件,最為社會各界所關注。直到1998年前後,大量失業更
已不再只是所謂傳統產業的專利,新興媒體「明日報」,以及包括倫飛、
宏碁等所謂的高科技大廠無預警的一次裁員數百人,更突顯了勞動基準法
對於勞工集體被解僱保護之不足,以及建立一套嚴密規範雇主大量解僱勞
工保護制度的迫切性。

因此,因應上開的問題,從1990年開始,制定「關廠法」保障大量失業勞
工權益,成為勞工團體每年的五一勞動節遊行中的主要訴求,在遲遲未獲
政府善意回應的情況下,台灣勞工陣線於1998年提出勞工版「大量解僱勞
工保護法草案」(賴勁麟版, 1999年),再加上立法委員簡錫堦版,希望
能夠迫使勞委會提出官方版草案,以利立法院併案審查。1999年,政府在
壓力之下以行政命令提出「大量解僱保護措施」,勞工團體批評緩不濟急
、形同具文,一紙行政命令無法嚇阻惡質雇主大量解僱勞工;2000年政黨
淪替,2001年陳水扁總統召開「經發會」,勞、資、政達成大量解僱勞工
保護法立法的共識,方才促使立法院於 2003年1月13日三讀通過「大量解
僱勞工保護法」,並於同年5月7日正式開始實施,對於過去許多雇主以惡
性關廠裁員的方式,以規避其勞基法所應負擔之法定責任,有了一個新的
規範機制。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實施迄今已四年餘,應已累積可觀的行政經驗及問題
可供修法之參酌,而學術界亦不乏討論此法理論與實務之文獻,因此,本
文不擬對大解法的各項問題進行理論性的討論,而是從勞工團體對於大量
解僱勞工保護法的原始關懷,對照過去幾年協助處理大量解僱勞工勞資爭
議案例,探討現行大解法的若干問題,並嘗試對未來修法提出建議,以利
未來大量解僱勞工解僱保護法之修法工作。

貳、勞工團體法於大解僱勞工保護法立法的回應

勞工團體倡議多年的大解法、失業保險法及退休金制度改革,終在經發會
作成立法共識後露出曙光,各項法案的問題已經不再是「該不該立法」,
而是「要怎麼立法」的問題。然而,回應這個難得的共識,勞委會迅速的
提出官方版草案,而在政黨輪替以後朝小野大的立法院亦從善如流的加速
各項法案的審查進度,讓延宕多時的大解法,終在 2003年 1月 13日三讀
通過。

然而,勞委會所提出的草案,引發了勞工團體相當大的反彈,主要是對法
案的定位及內涵,與勞工團體的期待有相當大的落差,當時勞工團體批評
,官方版草案儼如一隻沒有牙的老虎,無法真正嚇阻惡性雇主的違法行為
。其中,最為勞工團體詬病的是勞委會決定將大量解僱保護法定位為『程
序法』,刪除包括資遣費、退休金具有優先清償權,以及對於惡性關廠企
業可限制其出境、暫緩其外勞申請以及不許其上市、上櫃申請等幾項規定
,這等於是拔除了政府對於規範惡性關廠雇主的利器,將使大量解僱保護
法,淪為花瓶,無法發揮實質的嚇阻惡性關廠雇主作用。
(勞陣,2001/8/29新聞稿)

針對這一點,勞工版的規範較為積極,對於惡性關廠與大量解僱的雇主,
處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可對於該事業單位與該事業單位董
事、監察人之國內其他相關企業,於申請上市、上櫃之審查時,應禁止該
事業上市、上櫃、停止該事業在證券市場與櫃檯市場之任何交易、申請工
廠外移或海外投資時,應禁止其資金外移、三日內撤銷該事業之外勞聘僱
許可與申請延展案,並永久取消其外勞配額、禁止該事業單位董事、監察
人出境等規範,顯現勞工團體希望透過嚴格的規範,有效制裁惡性的雇主
非法大量解僱勞工的問題。因此,官方版草案更為勞工團體批評為「殘破
不堪」,主要缺失包括:

一、政府強制雇主進入「預告」與「協商」程序的手段過輕,僅有三萬至
十五萬的罰鍰。雇主違法關廠依舊發生。
二、政府對於雇主非法大量解雇(假稱虧損而裁員),並無駁回,並判定
其解雇無效之權(勞工版有核可權)。將使假虧損之名,行裁員之實
的雇主,無法可管。
三、惡性關廠(不支付資遣費退休金)之雇主僅有禁止出國之處罰,相較
於勞工版的規範,實在太輕,難以收到嚇阻作用。

總的來說,勞工團體希望大量解僱保護法是透過勞、資、政的三方協調,
在消極面上限制雇主解僱權,強調雇主在解僱程序中社會責任的進步作法
;另外,更可以透過「通報系統」的建立,在積極面達成保障勞工工作權
及穩定就業市場的功能。因此,透過「大量解僱保護法」立法,等於是一
個社會的「安全閥」,讓大量失業所造成的員工不安情緒得到緩衝與舒緩
,其目的在於追求一個更文明的社會,避免勞工因失業而陷入生活上的困
頓,以及維護勞工的基本尊嚴。

2003年 1月13日通過的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雖遭致若干批評,但對於台灣
大量解僱勞工的保護,無疑是多一層的保障,尤其,強制「預告」與「協
商」,不僅有助於預防勞工在遭遇大量解僱事故時的權益受損,在積極面
上,達到該法第 1條所揭示的:「為保障勞工工作權及調和雇主經營權,
避免因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致勞工權益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並維
護社會安定」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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