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勞動者電子報http://labor.ngo.org.tw ◇政治民主 社會民主 經濟民主◇ ★ ★ ★ ★ ★ ★ ★ ★ 2007.12.22 ★ ★ ★ ★ ★ ★ ★ 您正與 4105 位讀者共同分享「勞動者電子報 」! ---------------------------------------------------------------- ------------------【勞動者】------------------------------------ 標題\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的實務與挑戰《下》 作者\孫友聯/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 編按: 本文摘取自勞動者雜誌第146期,因受限於電子報版面,未能將其相關資 料完整呈現,若讀者想要更深入了解,請看勞動者雜誌第146期。 ---------------------------------------------------------------- 肆、勞委會近期修法方向的內涵與期待 回應上開的問題,勞委會提出了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 主要是針對許多執行上之疑難,以及考量勞動市場變遷、適用範圍等因素 ,主要修正內涵及其影響略述如下: 一、修正第二條,使未屆期滿約之定期契約勞工與一般不定期契約勞工同 受保障,但僱用勞工人數之計算,排除就業服務法第46條所定之定期契約 勞工。然而,長期以來,勞動基準法第 9條之定期契約被濫用的情況相當 嚴重,縱使是「繼續性工作」,雇主往往在成本的考量之下,違法以定期 契約的方式聘僱勞工,以勞工各項權益受損;然在這次的修法草案中,勞 委會雖將原本被排除的定期契約勞工納入保障範圍,但僅限於「屆期前」 的勞工而非全部,無法保障雇主不當使用定期契約之勞工,未來應更一步 的加以考量。此外,將外籍勞工排除於雇主人數之外,應回到源頭檢討外 勞政策的適當性,何以該公司可以獲得外勞配額,又讓外勞就業不穩定而 必須承受轉換雇主之苦。 二、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十七條解僱計劃書公告揭示事業單位全體勞工, 違反者處以行政罰鍰,以賦予全體勞工資訊權。有鑑於大解法的立法目的 ,在於保障勞工知的權利,因此修正草案明定:「公告事業單位全體員工 周知」,將有助於發揮大解法保障勞工工作權及調和雇主經營權,避免因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致勞工權益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並維護社會 安定,以彰顯「解僱最後手段原則」的意義。 三、修正條文第六條,明確勞資政三方協商機制勞方之代表性,勞方代表 應有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避免工會或勞資會議推派之代 表,缺少被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以利協商之進行。 四、修正條文第十條,協商期間被解僱勞工就任他職,雇主仍應依法發給 資遣費或退休金,但依協商之結果條件較優者,從其規定,以及明定協商 期間雇主不得任意調職或解僱勞工,保障勞工於協商期間的協商權益。 五、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增列財務專業人員協助查訪預警通報之事業單位 ,以健全預警通報機制之功能。 六、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勞工因雇主歇業而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 定終止契約,其僱用人數及積欠符合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經限期 令其清償,屆期未清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及移民機關禁止其 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這樣的修正將有助於杜絕「擺爛雇主」的惡質 行為,並透過限制出境讓雇主儘速與勞工協商,保障勞工免受等待之苦。 七、 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依第十二條規定提供禁 止出國時之全部積欠金額之相當擔保,該擔保應以勞工得向法院聲請強制 執行為限。 上開之修正,某種程度上回應了本文前述之若干問題,尤其,在適用範圍 的部份,有著積極的改善,尤其是將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部份納入限制出 境的要件, 意義非凡, 未來將有助於勞工在遭致大量解僱時權益獲得保 障。 伍、結論 曾幾何時,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被雇主及政府經建部門視為傷害台灣競爭 力的洪水猛獸,在2001年經發會的對話與共識之下,成為保障台灣勞工遭 致大量解僱事故的重要法律,而這部法律,其目的不僅僅只是保障勞工之 工作權,更有機會讓雇主調和其經營權,避免類似過去雇主惡性關廠、歇 業,以致勞工被迫上街頭激烈抗爭的事件重演。然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 法實施迄今,其所累積的經驗,應可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而勞工團體期 待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能夠形塑一個誠信、對話、協商的法制環境,以及 一個人性化的解僱保護和就業安全機制,讓台灣勞工永遠免於事業單位惡 性解僱的夢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