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世杰律師
擔任崔媽媽審議庭義務法服義工多年的陳世杰律師表示,邇來發生數起有關搬家問題之消費糾紛,若就各案件之情況一一審究,則不難發現其皆有一共通點,即所訂立之契約近乎空白,此亦為所有爭議發生之根源。
搬家在一般交易中無論是書面契約或口頭契約,都是交易中權利義務的憑據,所以,如果契約本身的約定空泛,則事後爭議之產生就很難避免。再者,契約之所以需要書面化,目的不外乎作為日後發生糾紛或是有爭議發生時的有利憑證,因此消費者或是搬家業者如果任憑書面契約記載流於空洞化,則無疑是放棄了日後一項極其重要的有利證據。
陳世杰律師表示,為避免發生搬家問題之糾紛,消費者除於訂約時可以上網下載交通部所制頒之「搬家貨運定型化契約範本」(http://motclaw.motc.gov.tw/Law_SearchResult.php?LawID=E0033&K1=%A4H%AD%FB)及「搬家貨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外,以下就若干經常發生爭議之問題有幾點須提醒消費者注意之:
一、 營利事業登記證,搬家前可到經濟部全國工商服務入口網站,公司登記資料及申請案件查詢系統中,輸入搬家公司的統一編號或是公司名稱,即可查詢此搬家公司是否有登記。網址為http://gcis.nat.gov.tw/new_open_system.jsp。
二、 消費者於簽約時應確認業者是否有於契約詳細記載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名字,同時是否有確實蓋上公司大小章。而於搬運時應確認搬運者是否為當日簽約之公司,若非則應請原簽約業者說明,並簽立書面同意承擔所有責任。消費者於裝載及卸載時皆應確實確認是否物品無缺,以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有些不肖搬家業者,會在電話估價時以低折扣吸引消費者,但在契約中或搬家時要求加價,因此決定搬家公司後,可請其提供估價後的估價單或契約書,看契約書是否詳載搬運物品、搬運金額是否含?,確定搬家公司當天會來服務的『車型』、『車數』、『人數』、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需要額外支付的計價選項,更要注意搬家公司名稱與簽約書上的是否相同,避免有些搬家公司以多家公司名稱刊登或將消費者轉介,遇到消費糾紛時卻互踢皮球。
三、 應詳細閱讀契約書。
由於一般搬家貨物契約多屬由搬家業者事先訂定之定型化契約,雖然消費者保護法對此有所規定,但為避免糾紛產生,消費者仍應事先詳細閱讀契約內容,若有任何不清楚或不明白之處應於簽約前向業者及專業法律人士請教。而業者對於消費者要求審閱契約不得拒絕之,同時亦應明確告知消費者契約內之權利義務關係。
四、 明確記載全部搬運工作之費用,並載明除上揭費用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費用。
一般搬家業者到消費者處估價,所謂估價就是預估的搬家費用,所以是一個大概的基數,而在這其中,消費者一定要切記的是,請搬家業者明確記載計價的方式。
因為坊間有許多的糾紛出現在估價外,另外收取的費用,例如「搬運人員之工資」、「步行距離的加價收費」。
目前搬家業者的計價方式大致可以分為「包價方式」與「以車計價」,包價是指搬家工作一次計價,也就是完成所有搬運費用的總金額;而以車計價則是指每車單價加上出車數的價格,也就是指先記算整個搬運工作需利用多少車次某噸位數之車輛,再以每車次需多少費用來計算全部報酬。
一般來講,消費者容易忽略也最容易成為不肖搬家公司哄抬價格的項目,即是搬遷地點自停車至住宅間的步行距離,以及估價金額是否包含工資,還是在一旁已很不顯眼的字體表示工資另計,需格外注意,並要求業者加註在簽約內容中。
但不論何種方式,原則上不會再另外收取搬運人員之工資。
但是一般搬家估價的時候,仍舊會產生一些誤差範圍,因此,崔媽媽基金會特別提醒消費者,在接受搬家業者以車計價方式服務時,應該提供完整需要搬運的物品,讓業者能確實估價,而在消費者無額外增加搬運物品之情形下,需要提醒搬家業者儘量不可超出概估車數與實際車數之誤差值太多,並以白紙黑字載明搬運物品清單,可避免雙方事後對服務內容期待不同,產生落差發生爭執。
以崔媽媽基金會的推薦業者而言,崔媽媽與業者也針對這部分有所約束,如果在消費者無額外增加搬運物品之情形下,超出概估車數與實際車數之誤差值的容許範圍,造成消費者運費額外負擔者,會以推薦的評鑑上予以記點處分。而在這此規範內,崔媽媽與受推薦的搬家業者估車容許誤差範圍如下,提供消費者參考。
估車數 |
容許誤差車數 |
1車~2車 |
0.5車 |
2車(不含)以上~4車 |
1車 |
4車(不含)以上~6車 |
1.5車 |
6車(不含)以上~9車 |
2車 |
超過9車(不含)以上 |
不超過總車數的20% |
目前多數搬家糾紛之狀況而言,其契約多僅記載一車次以多少元計價,於搬運當日才隨意表示需用多少車次搬運或另外巧立名目收費,因此於契約載明該次搬家總報酬一點,就是為了避免任意加收費用之重點。
五、 搬家契約中應記載該次搬家所需搬運物品之明細,並應於搬運時加以確認。
一般家庭中大大小小之物品甚多,搬家時亦十分混亂,再加上無法全程監控運送過程,有時物品不免會有所遺漏。因此為避免發生是否有遺失物件之爭議,應於契約中明確記載搬運物品,並將該物品清單作為契約附件,且裝載、卸載皆應依該附件進行確認,以避免就是否有疑失物件產生爭執。此外必須注意的是,若有任何貴重物品,除非物件太大無法自行攜帶,否則建議消費者應該自行攜帶。
六、 若對於搬家業者有任何特殊要求(例如入厝時間…等等)時,應明確於契約中記載。
基於民間習俗,民眾於搬家時多會注意時間問題,諸事皆擇吉時為之。但就一般搬家契約多僅記載起運及完成工作之時間,因此往往就其他細節僅以口頭約定,而如此亦多是發生糾紛的原因之ㄧ。因此消費者若對搬家業者就契約條款外有任何其他要求,則應明確地在契約中記載之,且若相關要求對於消費者甚為重要或有所損害,消費者也應於契約記載可據以求償之約款,如此才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崔媽媽基金會表示,時間糾紛是許多消費者在搬家過程中最容易產生投訴的前三名。
七、 契約中不應約訂任何搬家業者可片面更動契約內容之條款,若有任何條款有增刪修改者,皆必須經過契約雙方簽名或蓋章確認之,另契約若有分頁,也應加蓋騎縫章。
由於契約乃係經由契約雙方合意而訂立,因此契約條款若有增、刪、修改等變動皆應經過雙方同意後始產生效力。因此於契約中不得有業者可片面更動契約內容之約定,同時也不可排除消費者之異議的權利。再者,為避免事後隨意增添契約之內容,若契約有分頁時,應註明頁碼,同時加蓋騎縫章,以免發生出入其他條款之機會。
陳世杰律師表示,搬家契約仍屬運送契約性質,仍適用民法相關規定,同時亦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故搬家契約不僅不能排除法律、公序良俗之適用,亦不得有顯失公平之約定,而縱使契約未明確約定,但相關爭議能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為之,並非可任由業者隨意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