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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律師電子報

 

            

 

律師電子報第163

 

 

 

本期專欄

要如何辦理本票裁定呢?對本票裁定有異議,該如何提起救濟呢?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本票的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與一般民事求償程序不同,本票執票人不用先到法院打官司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再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因此本票是一種擔保付款效力很強的票據,可以多加利用。

 

本票應記載事項

依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本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本票裁定的管轄法院

當您聲請本票裁定時,應注意管轄法院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規定,由票據付款地法院管轄。如果您所持有的本票上沒有記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如果沒有記載發票地者,是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為發票地。當然,如果您所持有的本票有兩位以上發票人,如果本票上沒有記載付款地,是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發票地不在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發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對本票裁定的救濟途徑

本票發票人在收受法院所核發的本票裁定,對裁定內容有意見,自然可以主張自己的權益,但是本票裁定是非訟事件,非法院只能就本票做形式審查,如果本票彰顯的債權不存在,必須要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在收受本票裁定後,發覺本票是經過偽造或變造,必須要在本票裁定送達後後二十日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最常發生的情形,就是本票不是經偽造或變造,但是發票人認為本票所彰顯的債權不存在,例如說當初開本票用來擔保貨款的支付,但是支付貨款後本票忘記取回,此時就必須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請求執票人返還本票。

 

本票的時效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的本票,自發票日起算;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這是時效的規定,要特別注意。

 

您應該知道的法律常識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無論是原告或被告,都必須上法院,將簽訂本票的來龍去脈向法官說明清楚,並提出相關證據加以佐證,為避免在訴訟上因不懂法律而吃虧,建議不妨在訴訟前先向律師諮詢相關訴訟程序,以免您的權益受到損害而承受利益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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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小叮嚀

在告訴乃論罪(常見的告訴乃論罪,例如因車禍導致當事人受傷),告訴期間有六個月,這六月期間以地檢署受理案件為,如果您先報警,警察沒有在六個月內將案件送往地檢署,告訴期間仍然算過期,無法再告訴。當您遇上這種情形,不確定警察是否將案件送往地檢署,那麼您就要自力救濟,直接到地檢署按鈴申告或寫告訴狀投遞,以免告訴期間因為警察的疏忽而消滅。

----取自「 從『在警局報案後,還可以按鈴申告嗎?

行為人使用外掛程式不斷登入或進行遊戲,導致破壞、灌爆遊戲主機系統,對電腦及網路設備產生重大影響之故意干擾行為,成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所定「干擾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罪。   

----取自「修正刑法對於竊取線上遊戲寶物行為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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