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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立 報 《 言 論 廣 場 》 200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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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立 報 《 言 論 廣 場 》 200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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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期目錄 ★ ★
中國雪災的環保盲點
集遊法的爭議



【社論】
中國雪災的環保盲點
 
 

今天傳統農曆除夕大年夜之前,50年未有、連續近半個月的華中、華南地區暴雪,造成中國陸空交通跡近癱瘓、電塔被積雪壓垮、春節返鄉潮湧塞各大都市火車站與機場、停電嚴重影響民生、酷寒下凍餓造成喪生……。近億人民受災、救災人員上百萬。氣象預測春節之後,如溫家寶所言:最困難的時間還沒有過去。

知識界討論、探究雪災成因,除了50年未見的自然「不可測」因素之外,歸納出三方面原由:一仍是自然因素,最近全球氣候異常中的所謂「反聖嬰現象」(本報昨天社論指出);二是中國最近幾年經貿與建設高速發展、社會劇烈轉型,現代化整體機能上不夠周延的縫隙,形成災難應變失調;三是環保問題的「人為性」疏失,諸如建大水壩、發電廠與濫伐樹木,造成生態惡化而影響到氣候。

第一點責任在整個全球各國。第二、三點則是任何一個國家所不能規避的重大與根本性的缺失。然而現代化建設與環保究竟應如何兼顧,一直是發展中國家的最大難題。第三世界已有兩個著名的例子。

一是巴西熱帶雨林的破壞,「兇手」固然是以美國為首的外國投資開發資本勢力,但巴西本身政治體系無力抗拒外來工業國的資本侵蝕,社會自覺不足(環保運動人士常遭在地土豪殺害)則是本國的缺點。二是馬來西亞最近幾年在國際環保會議上,一再放言反對保護其國內的熱帶雨林,理由就是現代化建設,並攻訐工業國家以此「愚弄而保持第三世界的落後」。這兩個悲涼而弔詭的例子,都有某種程度與性質的情況,出現在中國內部。

最近5、6年中國的環保運動基本上已有初階的覺醒,知識界與政府機器乃至傳播媒體,都有相當深入的覺悟與行動;然而正如馬來西亞的例子──敵不過現代化建設「無上命令」的凌越。這其中有一個吊詭:難道環保工作與環保思想,不是現代化的一個重要部分嗎?

中國這三方面的環保覺悟,其實在某種程度上呈現觀點與視野的「斷層」──或者是全球觀點視野,或者是省級地區性的觀點視野,而可能疏忽了中間層的全國性的(國內某一地區的環境惡化,可能不知不覺影響鄰近地區)或全國的氣候反常觀點視野。

這次遍及華中與半個華南幾近3分之1個中國的雪災,最離奇怪異的是北方(東北、華北)降雪量不如南方大,氣象專業研究的結論是:大量水氣南移。但是為什麼水氣會大量南移,則不見進一步深入探討。實際上可能是一個盲點被潰漏了:內蒙古及其鄰接的華北地區不斷擴大並南侵的沙漠化,使這個地區的水氣消夫,全國水氣自然就南移了。

內蒙古及其鄰接華北區的沙漠化與河流乾涸,早在5、6年前已有台灣的蒙古族裔著名畫家詩人作家席慕容女士大聲疾呼,可惜其文字的文藝氣息太濃、環保科學專業知識性「不足」,迴響不大強烈。而內蒙、華北的沙漠化,早已威脅到北京(沙塵暴已司空見慣),但在今年榮耀的奧運掛帥的建設之下「暫停」討論。中國人民再忍耐半年吧!

(回目錄)



【左右看】集遊法的爭議

【左看】
廢除集遊法
許若仁/社會評論者

任何法律的制定,背後都有其特定的價值觀與利益取向。以此來看,集遊法的制定反映了立法者是站在維護既有秩序、恐懼抗爭行動的廣泛影響的利益取向。

這惡法,當年是在解嚴前夕而匆忙制定的。有了這惡法,掌權體制面臨日益高漲的抗議風潮時,就可在國家機器的直接操控下,讓實際執法的警方能在「依法行政」招牌下,恣意擴張行政裁量權而蠻橫地壓制抗議行動、大幅限縮抗議範圍、自由心證地移送當事人法辦。而這還是國家機器以集遊法之名來鎮壓人民自由集會的第一步。

接下來,整套司法體系就會根據這套專門量身打造以管制抗議行動的法律,來惡整積極參與抗議的群眾與發起人。例如,近年來,凡是警方移送法辦的「首謀份子」,沒有不被檢方起訴的。更離譜的是,少數一審法官秉其良心而判無罪後,所有這些案子檢察官不服無罪判決而繼續上訴──據了解,沒有一件案子例外!

這種操控手法,無非是要以這惡法的再三折磨(許多首謀份子不是學生就是弱勢族群,不堪曠日時久的司法審判與判刑),來鎮懾抗議行動的積極份子,以壓制未來抗爭行動於無形。

集會遊行是憲法規定的基本人權自由。這基本人權價值本來就高過一時的都會交通、當地公共利益。要捍衛人權,就應嚴正抗議集遊惡法。




【右看】
集遊法是必要的
陳安君/大學教師

隨著台灣社會矛盾日趨嚴重,社會抗爭事件也逐漸增多。這些抗爭往往為了爭取媒體注意以廣為宣傳自己的訴求,所以常常不顧警方警告,強力地霸佔公共空間,如抗議對象的建築物大門、廣場,乃至於周遭的街道等。

這種行為乃是為了該抗議團體一己的特殊利益,而妨害到其他更廣大市民一般公共利益。由於現代都市生活非常繁忙,這種妨害都損害到都市交通、市民權益,或被抗議的政府機關、私人企業等正常業務運作。

為了有效控制這些抗議活動於一合理範圍內,一方面讓這些抗議能公開表達訴求,另一方面維持公共秩序,所以警方就必須嚴格執法,不使這些特殊利益的抗議行動妨害更廣大市民的公共利益。

警方必須有效地依法行政,來兼顧特殊利益抗爭與一般公共利益之社會秩序的維護。警方所依據的法律,就是我們目前的集會遊行法(簡稱集遊法)。

這集遊法的運作非常簡明,只要抗議民眾遵守基本規範,就不虞被控訴罪刑。例如,事前應先申請集會許可,以利警方判斷當地情況是否適宜;又例如,當抗議行動已妨害到其他公眾利益而被警方命令解散時,抗議活動負責人就應立即配合解散。

如果抗議團體能如此配合,則不僅特定訴求聲音能公開表達,也不會妨害其他非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了。

(回目錄)



 

長期徵稿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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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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