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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律師電子報

 

            

 

律師電子報第164

 

 

 

本期專欄

什麼是代筆遺囑?該如何辦理代筆遺囑的認證?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當您年事已高,想要將自己的財產留給後人,就必須立遺囑。在我國法律規定,立遺囑的方式有(1)自書遺囑;(2)公證遺囑;(3)密封遺囑;(4)代筆遺囑;(5)口授遺囑共五種,如果立遺囑人如果不方便寫字,例如:臥病在床或是不識字等,可以代筆遺囑方式為之,也就是請一位代筆人代替立遺囑人書寫,並有見證人在場見證書寫過程,是一種合法又方便的立遺囑方式。

 

立遺囑有什麼限制嗎?

立遺囑必須在意識清醒下為之,因此在法律上無行為能力人,例如:禁治產人、心神喪失或精神錯亂的情況都不能立遺囑;再者,未滿16歲的人也不能立遺囑。

在立遺囑時,應注意特留份規定,必須在不違反民法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才可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另外,受到遺囑贈與的人,有資格限制,在以下情況,都不能接受遺囑贈與:(民法第1188用第1145條)

1.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2.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3.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4.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5.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代筆遺囑的方式

1.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做為代筆遺囑見證人,其中一人兼代筆人。

2.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代筆人)用筆記載下來,遺囑可複寫(使用複寫紙)。應該注意的一點,目前用電腦打字的方式十分盛行,但是法律上規定不可用打字或影印的方式,一定要用「筆」來製作遺囑。

3.代筆人向遺囑人講解遺囑的內容後,經遺囑人瞭解並表示同意內容後,再記明年、月、日與代筆人之姓名。

4.最後是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簽名,有時候遺囑人無法簽名,此時應蓋指印。

 

代筆遺囑見證人的資格

依民法第1198條規定,以下五種人不能當遺囑見證人:

1.未成年人。

2.治產人

3.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5.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人。

 

聲請代筆遺囑認證

有時候因為特殊需要,除了代筆遺囑外,還需要經過法院認證,此時就必須向法院公證處聲請認證,請公證人來認證代筆遺囑是合法的。

依照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規定,應準備以下文件:

1.遺囑要準備三份以上,由法院留存一份,另一份送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遺囑可以複寫,但不可用打字或影印。

2.須帶遺產價值之證明文件:如房屋稅單、地價證明等。

3.立遺囑人全戶暨除戶戶籍謄本等以方便了解全體繼承人之人數。

4.繳交聲請認證費用。

5.應注意遺囑內容不得侵害法律關於特留分的規定。

 

代筆遺囑認證流程

遺囑人、代筆人以及另外二位見證人必須親自到現場,並攜帶國民身分證供公證人查驗身份,並在認證書上親自簽名。

 

立遺囑後可以反悔嗎?

立遺囑後,是可以反悔,在法律上稱為「遺囑撤回」。

原則上遺囑人得隨時可以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但是法律規定要以遺囑的方式。

遺囑人如果立好幾份遺囑,前後遺囑內容有相牴觸者例如:96年立遺囑將房子送給甲,97年又立遺囑將房子送給乙,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也就是說遺囑人過世後,房子應該送給乙。

除此之外,遺囑人在立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內容相牴觸者,牴觸的部分,遺囑視為撤回;再者,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是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也視為撤回。

 

您應該知道的法律常識

遺囑內容不得違反民法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才可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什麼叫做特留分?是指遺產在一定比例內,必須留給應繼承人,不能把所有財產都用遺囑贈與他人,為了防止遺囑在立遺囑人在過世後因為不合法而無法進行,建議您不妨在立遺囑前先向法律專業人士諮詢特留分相關規定,或是委請律師擔任遺囑代筆人,以避免遺囑人在過世後因為遺產繼承發生爭執,而錯失立遺囑人在世時真正的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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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小叮嚀

丈夫對妻子的傷害行為,若傷勢很嚴重,經醫生驗傷屬實,會涉及刑法上傷害罪嫌,或是家庭暴力防治法,妻子得聲請法院核發保護令,嚴重者,妻子也可以此作為離婚事由,不但可以請求離婚,更甚者,丈夫還要負擔贍養費費,子女監護權也不容易爭取到。

----取自「夫妻之間的傷害行為,很嚴重嗎?

 

行為人以強暴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虛擬裝備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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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修正刑法對於竊取線上遊戲寶物行為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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