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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立 報 《 言 論 廣 場 》 200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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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立 報 《 言 論 廣 場 》 2008-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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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期目錄 ★ ★
家徒四壁,夫復何懼
綁架網頁案 檢提非常上訴



【社論】
家徒四壁,夫復何懼
 
 

民進黨長昌競選總部放出耳語順口溜「查甫找嘸工,查某找嘸尪,囝仔要去黑龍江」,藉此嚇唬選民,使其不敢把票投給馬英九。謝長廷自己也拋出「大陸妹進來,咱的尪就被搶了」「若開放陸資炒作一般住宅,會導致泡沫經濟,對台灣是短多長空」等論調,以嚇阻盼望兩岸加速交流的選民。可悲謝長廷與民進黨人「朱門酒肉臭」,8年無視我們「路有凍死骨」,無視我們早已「嘸工、嘸尪」,「台灣囝仔」早已做生意做到黑龍江,無視我們難忍8年長空,只求8個月的短多。說白了,我們已家徒四壁,還怕什麼?

10年前台灣還堪稱四小龍的龍頭,現在已淪落到掛在龍尾了,眼睜睜看著新加坡發放4百多億元給民眾分紅,以及香港政府動用兩千億元還富於民,台灣呢?財政部在網站上正式公佈,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內的各級政府長短期債務餘額共5.3兆元;台灣政策研究基金會財政金融組召集人韋伯韜則認為,廣義「各級政府」的負債包括非營業基金在內,高達13.8兆元。若以5.3兆元計,平均每戶60萬元,以13.8兆元計,平均每戶150萬元,老百姓不但分不到紅,還要背巨債,真是輸到脫褲!

至於負利率的程度呢?主計處公布2月分物價漲幅為3.9%,其中,以美元計價的進口物價年增率高達18.9%,改寫近27年新高紀錄,而銀行定存利率約2.6%,兩相抵消,負利率1.3%,即使手上有錢,也會一天天變少,更何況寅吃卯糧、舉債度日。難怪就學貸款逾放比高達12.1%,為銀行平均逾放比的5.7倍,追問原因,無非「大學畢業找不到工作」;更難怪痛苦指數高達5.7%,自殺率攀升,2006年自殺人數共4,406人,自殺率16.8%,2007年1至9月2,459人,自殺率16.1%,比10年前增加一倍,比2000年增加78%,真的是活不下去了!

再加上陳水扁的敗德亂政,權謀營私,攬功卸責,出言不遜,司法及檢調機構已成了他打擊對手的工具,中選會更是唯扁命是從,民主早已成了風中之燭,外交、國防、兩岸、教育、社福等政績全部鴉鴉烏,臨下台之前還要私庫通國庫;所有施政純為選舉,用公投綁大選,大推負面文宣,不斷出現非常光碟,奧步連連,這一切的一切,只有讓人更加厭惡,希望趕快政黨輪替,結束朝小野大的亂象,讓多數黨完全執政,完全負責。

選民可以被騙一次、兩次,甚至三次,但絕不可能被騙到第五次,如今選民已經免疫力大增,尤其是這4年剛剛獲得選舉權的青年,他們可是身歷其境、深受其苦的新世代,想都別想愚弄他(她)們,看見自己與父母的拮据困境,他(她)們心中就有一把怒火,一股義憤,不但不會被嚇倒,而且還會站出來號召反扁。

(回目錄)



【左右看】綁架網頁案 檢提非常上訴

【左看】
資訊綁架無處不在
厲卓正/學運工作者

一度引起熱烈關注的「尋夢園網頁綁架案」,日前經最高法院以「無致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結果」判決原告無罪。對此,最高檢察署認為判決結果不符「妨害電腦使用罪」之立法初衷,決定提出非常上訴。

質言之,最高檢察署對判決結果的不滿,在於被告確實透過鼓吹會員安裝特定軟體,一方面限定使用者僅能瀏覽被告所指定之網站,另一方面阻絕安裝使用者瀏覽其它同性質網站;而一般人對於「網頁綁架」之所以恨之入骨,往往亦源於此。

然而,若就「引導並限制閱聽特定資訊,並掩蓋其它資訊」而言,尋夢園案絕非特例,當下台灣社會中的類似「案件」實多不可數:當人民提及經濟民生,則統治階級與媒體資本必共同將此一問題引導至「如何抓住資本家的心」之範疇,並進一步掩蓋高污染、高耗能之所謂高科技產業以外的其它發展可能性;每提及教育改革,必只談論考試方法、教科書版本等手段問題,迴避任何與變革教育內容、教育目的有關的討論;若提及台灣人民未來出路,更必將此問題意識扭曲為虛假的統獨之爭——眼下火紅的總統候選人辯論不正是如此?

由是可知,與網頁綁架同一邏輯的「思維綁架」無時無刻不在你我身上發生,吾人又豈能只對網頁綁架感到戒慎恐懼?




【右看】
法官應接受資訊教育
江仰德/文字工作者

國內第一起進入司法程序的綁架網頁案判決出爐,然而最高法院竟以被告律師辯稱之「『遭綁架』之電腦仍可正常使用WORD程式,使用者與其他公眾之利益未遭損害」為依據,將兩名被告判為無罪,不僅檢方難以接受,筆者亦感十分不解、萬分荒唐。

追溯歷史事實,當初被告為增加其公司所屬網站之曝光率,大量蒐集其他同類型網站位址,列出排除名單後編寫為程式,並宣稱該程式具有排除色情、廣告等功能。但網友安裝後,只要連上網路就必須進入被告所指定之網站,並且無法進入其它業者架設之同類網站。因此,就個別使用者角度來看,儘管影響有限,但被告行為仍已具體造成使用網路瀏覽功能時的不便。

再者,網路世界中的營利行為仍不能外於市場法則的規範。被告之行為彷彿在商業對手店門口架設拒馬,不僅對其它商業對手極不公平,亦妨害虛擬世界市場之健全發展。更遑論,被告行為倘若無罪,則未來發生侵害資訊安全、盜取個人資料、商業機密乃至國家情資等案件時又如何定罪?

歸根究底,被告律師之辯詞固然荒唐,但除非該案司法人員對於資訊科技的應用與認識極低,此般邏輯不通的辯詞也不會產生效力。若欲尋解決之道,不妨從改革司法人員考試項目著手。

(回目錄)



長期徵稿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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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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