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7日,歐盟以微軟並未遵守2004年的反壟斷裁決為由,宣布對微軟核處1,350億美元的罰金。這筆金額幾乎是微軟年營收的十分之一,也創下歐盟有史以來對單一公司的罰款金額紀錄。歐盟競爭小組(EU competitions commission)強調歐洲法令制度與美國不同,微軟別想蒙混過關。
在美國差不多同一期間,微軟則放出消息要收購入口網站巨人雅虎。目前最大反彈者是搜尋引擎龍頭Google,一面積極與雅虎高層密商合作辦法(網路廣告市場的共享),一面遊說時代華納、新聞集團等大型傳媒企業出資收購雅虎股票,以升高微軟購併的難度。Google的串聯頗有公親變事主的味道,但畢竟沒辦法真的動手。原因是在搜尋引擎的市場占有率已破七成Google,一出手就可能被判違犯反壟斷法的規定。
雅虎近年來因為Google在網路搜尋市場以及廣告的進逼,股價持續走軟,如今答應Google提案的可能性不高,特別是一般預料購併案若成,有助重振雅虎低彌已久的股價,頗令股東心動。目前已有投資雅虎的退休基金代表以及部份股東們對猶疑不決的雅虎管理階層表示不滿,前兩個禮拜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控告雅虎董事會。而微軟則表現出勢在必行的態度,揚言不排除趁雅虎三月中董事會改選時搶占董事席次,從內部推動購併的進程。
Google對微軟的戒慎恐懼,其來有自。微軟至今在個人電腦的作業系統上的占有率幾近壟斷的地位,並且在網路瀏覽器、多媒體播放器、辦公室文書處理、程式設計、伺服器作業等軟體市場上也都獨占鼇頭。與其說這是因為微軟的產品有過人之處,不如說是拜無所不用其極的市場策略所賜。
微軟惡名昭彰的策略,一般稱為「採行、擴張、消滅」(embrace, extend, extinguish)。根據昇陽(Sun Microsystems)前執行長S. McNealy的說法,微軟的軟體幾乎全都不是自行從無到有開發出來,而是一開始跟隨業界軟體通用的規格與功能(通常採用開放標準)推出產品,贏得一定量的使用者後便加入與開放標準不相容的功能,使這些軟體產生的文件或檔案不能為競爭者的軟體讀取或開啟,最後透過作業系統的壟斷地位使獨家規格進一步普及,終而消滅了競爭者與開放規格的產品。
最知名的例子,即為上一世紀末曾稱霸瀏覽器市場的網景(Netscape),因為微軟在作業系統中內建了探險家(Internet Explorer),而不得不退出市場。在網景成為主流之前,比爾蓋茲還對網路產業的前景不以為然,但隨著網景的市占率節節高升,瀏覽器的功能日益強大(據稱將開發出跨平台的使用介面),微軟立即以與「視窗95」搭售(bundle)IE瀏覽器的方式對網景痛下殺手,使消費者不必額外購買網景的產品也能上網。網景營收因而一落千丈,1998年底被AOL收購。網景事件的前十年,則是試算表軟體Lotus1-2-3與微軟Excel的混戰,Lotus同樣在微軟的視窗系統普及後敗下陣來,95年時被IBM收購。另外,今日視窗作業系統使用者慣用的多媒體播放器Windows Media Player,也以同樣的方式打擊競爭對手RealNetworks公司的產品RealPlayer。
除了「採行、擴張、消滅」的策略外,面對發展已經成熟、掌握了關鍵技術而前景可期的軟體業者,微軟則不惜撒錢購併之,再將軟體更名後納入旗下事業,像綁在Office裡的網頁編輯程式Frontpage、線上郵件服務Hotmail都屬此例。這些不敵微軟競爭而落敗消滅的軟體,不乏以開放的技術規格開發而成,最後取而代之的微軟產品則故意封閉程式源碼(source code)並推出專屬檔案格式,一面使其他軟體業者無從就基礎程式碼編修軟體本身,應用程式的開發處處受限;一面使視窗作業系統的使用者習於封閉規格的檔案,更難使用其他業者的產品。用這種方式建構起來的軟體世界隱伏著許多安全漏洞,不是微軟的工程師難以修補,使用者因此被迫不斷地更新軟體,有更高的安全與保密需求的企業用戶則必須常態性地支付微軟價金以維護系統穩定性,形同租賃。
在軟體改版升級的過程中,微軟常使新版軟體的檔案格式不能被舊版讀取(不能向下相容),以便逼迫使用者付費升級軟體。而為了確保生蛋的金雞母—作業系統的市占率,微軟進而要求套裝電腦的製造商及通路商預先將新版作業系統安裝於電腦之中,美其名是方便消費者,其實是在減損消費者的選擇可能性。
微軟種種濫用壟斷地位的辦法,免不了官司纏身,然而幾年下來這些官司都沒能撼動其霸主之尊,也沒能糾正其市場策略。早於1994年,微軟就因為使用排他性的授權條款而引起美國司法部盯上,最後以放棄軟體搭售為條件換取不起訴處份。90年代末期美國柯林頓政府以反壟斷法控告微軟,法院甚至裁定支解微軟以利競爭,唯在小布希執政後該裁定被上訴法院駁回,微軟與政府機關、消費者及軟體業者和解收場。2003年中,微軟被判決以不當競爭手段排擠網景瀏覽器,須賠償新業主AOL時代華納7億5000萬美元,並免費授權AOL時代華納使用其瀏覽器軟體七年。但到了2006年年中,微軟發表新一代的網路瀏覽器,還是直接內建MSN搜尋引擎,讓用戶不必連到Google網頁就可執行搜尋功能,意在搶奪Google的市場立基。當時Google大力向司法部門遊說微軟此舉是濫用作業系統的壟斷地位,逼得微軟調整內建選項才平息風波。在這幾年中,大大小小的軟體公司以微軟濫用壟斷地位及剽竊專利為由提出告訴,微軟必須豢養大批律師、法務及公關人員應付。這些與軟體設計無關的支出對於擴張市場也有積極作用,一方面控告「盜版」用戶,一方面在華府遊說爭取政策利益。光是2007年一年,微軟就編有880萬美元的經費用在華府政客身上。
在美國,微軟看似在官司中節節敗退,但主要的案件都以爭取到最佳條件的和解收場,比如與時代華納的和解案只是以賠款和授權使用IE了事,2005年中與南韓的Daum入口網站以及RealNetworks公司間的官司也以賠償告終。這些個別公司的和解並未實質挑戰微軟的壟斷地位,也無助於促其開放作業系統的原始碼,而後者是使軟體世界真正自由而能刺激競爭的關鍵。唯歐盟在二月的判決讓微軟踢到了鐵板,裁罰的壓力逼其公布了近三萬頁的軟體程式碼。然而微軟的擴張仍不稍歇,似是轉進其他領域鞏固其地位。虛擬世界的自由,仍在未定之天。
Our questions:
1. 軟體產業的一級企業微軟與次級企業(比如Realnet和TimeWarner)的和解,究竟促成了競爭還是相反呢?
2. 在台灣,廣播產業的一級企業中廣被幾乎同級的企業飛碟購併,兩家企業的聯手將寡占絕大部份的廣告市場,減損了收聽人的選擇,並可能提出不合理的廣告訂價,NCC及相關主管機關難道不用負責嗎?
3. 微軟工程師工作條件之惡劣,在美國業界眾所皆知。歐盟促成微軟與對手的競爭,能夠促成生產的民主化嗎?
4. 軟體工程師作為勞動者,其所得與生活資料如何得到保障呢?透過現行的智慧財產權法令可行嗎?或有別的辦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