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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電子報】租屋失竊,房東要不要負責?970327

【崔媽媽基金會電子報 】

學生租屋_假期後的糾紛
租屋失竊,房東要不要負責?
房客可否因租賃處失竊,而要求提前終止租約?

誠徵 租屋部門行政人員

1.學經歷不拘
2. 擅電話應對,有客服經驗者佳
3.具溝通、協調能力,熟中文word及Excel 的操作
4.中文輸入速度每分鐘達30字以上者
5.反應佳
6. 個性積極主動,對社會工作具服務熱忱者

意者請將簡歷傳真、MAIL、郵寄至崔媽媽基金會

租屋服務部 馮小姐
電話:(02)2365-8140分機235
傳真:(02)23683073
e-mail:fun@mail.tmm.org.t


誠徵 公寓大廈專案全職人員

職務名稱:社會發展部門 公寓大廈專案全職人員
職務性質:專案全職人員
需求人數:1人
工作時間:週休二日(週一至週五),09:00~17:30
工作內容:

  1. 行政庶務: 處理公寓大廈法律服務之庶務、擔任社區大學公寓大廈課務助理
  2. 專案計劃: 執行公寓大廈社區公共事務之相關專案、 撰寫公寓大廈社區營造案例

工作條件:
男女不拘,備交通工具,具專案企劃執行經驗及文字撰寫能力,勇於學習,行動力佳、對社區工作有熱情者。

工作待遇:月薪制,薪水面議
福  利:享勞健保、年假、週休二日
工作地點: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三段269巷2-3號2F(崔媽媽基金會)

不受理親洽,意者請備履歷、照片、自傳以郵寄、傳真或E-mail寄送

E-mail:jan47811@yahoo.com.tw
聯 絡 人:崔媽媽基金會 社會發展部 郭小姐
傳真號碼:02-23683073


誠徵 弱勢居住扶助社工員

職務名稱:社工員
職務性質:專職
需求人數:1人
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13:00~21:30
工作內容:

  1. 協助弱勢案主進行租屋、搬家服務,及個案管理
  2. 崔媽媽「弱勢居住扶助」專案企劃及執行
  3. 協助租屋法律講座與其他崔媽媽機構之行政工作

資格需求:

  1. 男女不拘
  2. 需有一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
  3. 具弱勢者直接服務之熱忱、耐心、同理心
  4. 具社福領域實務工作經驗者尤佳
  5. 具備活動策劃執行,方案整合能力者尤佳
  6. 具備一般中文輸入能力,熟word及Excel 操作尤佳
  7. 具汽機車駕照佳

工作待遇:月薪制,薪水面議
福  利:享勞健保、年假、週休二日,有特休、補休制度
E-mail :kimik@mail.tmm.org.tw
工作地點: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三段269巷2-3號2樓
聯絡人:「崔媽媽基金會」租屋服務部門,黃小姐
傳真號碼:(02)2368-3073

應徵方式:不受理親洽,意者請備履歷/照片/自傳,以郵寄/傳真/E-mail至本會

  學期一開始,返校後,外宿學生就開始比衰,怎麼說呢?雖然大家都如願以償的放了一個月寒假,但當假期結束後,才發現租屋出了問題。

  黃同學在上學期,承租了一間距離學校約十五分鐘機車路的個人套房,一個學期才八千元,房租相當便宜,房東在帶看屋時,就對黃同學說:「我會告訴每個住在這裡的房客,房屋四周都是田,路燈比較少,所以只租給男生,會怕的不要來~」,黃同學倒也是因為租金便宜就直接簽約付定,租期為一年,住了半年並未發生問題。

  但在放寒假返回賃居處時,與室友發現租處遭竊,同學們正在討論是不是該由房東理賠損失,失竊的部分從電腦到日用品無一倖免,有同學說:「還是先聯絡房東跟警察吧!但等處理好,縱使我合約還有半年,我也不想住在這裡了!」。一周後,警局也未破案,房東也無意賠償,同學迫於合約尚有六個月,無法合法終止租約,只好繼續居住。

  而另一個個案是張同學。張同學在寒假結束後,回到賃居的套房,居然發現原本舖好的床,是有人睡過的,返鄉前整理乾淨的地板上,也多了幾瓶喝過的飲料,而自用收妥在抽屜的保養品都被放在鏡台上,其他的室友並沒有發生這樣的狀況。

  張同學趕緊打電話給房東太太,說明狀況,詢問是否要報謷,沒想到房東太太卻說:「不用那麼大驚小怪!那是我房屋啊!我兒子的女朋友,來南部玩玩住幾天,我又不准她跟我兒子睡同一間房,所以我想看看你們三間房,有沒有適合她可以住的,而且順便看看你們電器有沒有關好,三間房間,就你的最乾淨,所以就借她住了四、五天,不要見怪吶!我不會給你算寒假的錢,你說好不好!」,聽完房東一長串的解釋,同學心想,房間的東西是都沒有損失,而且又不用付房租,但是一想到有人隨便進出房間,使用她的東西,心理就不舒服,但事後也只能平和的提醒房東,不要再隨意進入了!

  上述的二件案例,偶而會發生在外宿生身上,大多數的學生都會用一種自認倒楣的心態解決問題,但在在實務經驗上,隨著發生狀況不一,所以影響程度也不同,根據崔媽媽調查,的確曾發生多起長假結束後,房屋遭竊及房東或其家人擅入房間的問題,而這樣的狀況,並非不能預防及解決,只要在承租前多一點細心,及事發後,多加溝通,相信案例中的同學,在日後的租賃路上會更順利。
針對第一個案例【承租處遭竊】中的同學,均已得知承租處,地處偏遠,卻因價金及其它因素,仍選擇承租,事後租賃處遭竊。

現釐清下列事情,

一. 承租的房屋遭竊,房東是否有責任理賠?

  房屋遭竊,並非因房東有未盡之責所以被偷,(例如:未裝置一般得以防範之裝備,如:門或門鎖),因此不能將遭竊之原因責究於房東,所以房客沒有理由向房東要求損害賠償。

  崔媽媽基金會學生租屋服務部主任馮麗芳表示,故事中的承租人,皆知道房屋地處偏遠,仍因考慮價金因素,或其它條件,願意承租,然事後發生竊案,應為有因可循,所以在承租時考量因素眾多,但居住安全,亦為其重要之一環,不可不慎。

二. 房客可否因租賃處失竊,而要求提前終止租約?

  承第一點所述,房屋遭竊,因不可歸責於房東,所以在民事上不能要求無條件終止租約,而僅能報案,請警察處理遭竊事件,若事後警察逮捕小偷後,則可向小偷要求民事賠償。

  第二個案例張同學【租賃期間未經承租人同意,進入租屋】案例,房東因沒有基本的法律概念,認為出租的房子,仍可隨意的進出及使用,導致承租人合法使用的私人的空間被他人佔用及私人物品被移動,這些狀況,都可能令房東需負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居罪之刑事責任。

  但一般在類似的糾紛中,往往都是雙方當事人私下和解較多,因為不論是房東或房客,對租賃物的使用範圍,大多界定模糊,或不懂在法律上的界定或使用的權限,導致此類糾紛雖然層出不窮,但甚少因此鬧上法庭,崔媽媽法務部馮麗芳表示,只要房東將租賃物出租予他人,則租賃物之使用權限,僅屬他人所有,任一人未經同意,不得任意進出、使用。


◆「崔媽媽基金會」
◆電 話:(02)2365-8140(代表號) ◆傳 真:(02)2368-3073
◆地 址: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三段269巷2-3號2樓
◆服務時間:每周一~周五,下午1:00~5:00;晚上7:00~9:00
◆網站地址:http://www.tmm.org.tw
◆優良搬家網:http://move.tmm.org.tw
◆E-mail:tmm2.org@msa.hinet.net
◆服務項目:1、弱勢居住扶助
      2、租屋資訊提供(房東托租、房客找屋)
      3、租屋、公寓大廈法律義務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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