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期一開始,返校後,外宿學生就開始比衰,怎麼說呢?雖然大家都如願以償的放了一個月寒假,但當假期結束後,才發現租屋出了問題。
黃同學在上學期,承租了一間距離學校約十五分鐘機車路的個人套房,一個學期才八千元,房租相當便宜,房東在帶看屋時,就對黃同學說:「我會告訴每個住在這裡的房客,房屋四周都是田,路燈比較少,所以只租給男生,會怕的不要來~」,黃同學倒也是因為租金便宜就直接簽約付定,租期為一年,住了半年並未發生問題。
但在放寒假返回賃居處時,與室友發現租處遭竊,同學們正在討論是不是該由房東理賠損失,失竊的部分從電腦到日用品無一倖免,有同學說:「還是先聯絡房東跟警察吧!但等處理好,縱使我合約還有半年,我也不想住在這裡了!」。一周後,警局也未破案,房東也無意賠償,同學迫於合約尚有六個月,無法合法終止租約,只好繼續居住。
而另一個個案是張同學。張同學在寒假結束後,回到賃居的套房,居然發現原本舖好的床,是有人睡過的,返鄉前整理乾淨的地板上,也多了幾瓶喝過的飲料,而自用收妥在抽屜的保養品都被放在鏡台上,其他的室友並沒有發生這樣的狀況。
張同學趕緊打電話給房東太太,說明狀況,詢問是否要報謷,沒想到房東太太卻說:「不用那麼大驚小怪!那是我房屋啊!我兒子的女朋友,來南部玩玩住幾天,我又不准她跟我兒子睡同一間房,所以我想看看你們三間房,有沒有適合她可以住的,而且順便看看你們電器有沒有關好,三間房間,就你的最乾淨,所以就借她住了四、五天,不要見怪吶!我不會給你算寒假的錢,你說好不好!」,聽完房東一長串的解釋,同學心想,房間的東西是都沒有損失,而且又不用付房租,但是一想到有人隨便進出房間,使用她的東西,心理就不舒服,但事後也只能平和的提醒房東,不要再隨意進入了!
上述的二件案例,偶而會發生在外宿生身上,大多數的學生都會用一種自認倒楣的心態解決問題,但在在實務經驗上,隨著發生狀況不一,所以影響程度也不同,根據崔媽媽調查,的確曾發生多起長假結束後,房屋遭竊及房東或其家人擅入房間的問題,而這樣的狀況,並非不能預防及解決,只要在承租前多一點細心,及事發後,多加溝通,相信案例中的同學,在日後的租賃路上會更順利。
針對第一個案例【承租處遭竊】中的同學,均已得知承租處,地處偏遠,卻因價金及其它因素,仍選擇承租,事後租賃處遭竊。
現釐清下列事情,
一. 承租的房屋遭竊,房東是否有責任理賠?
房屋遭竊,並非因房東有未盡之責所以被偷,(例如:未裝置一般得以防範之裝備,如:門或門鎖),因此不能將遭竊之原因責究於房東,所以房客沒有理由向房東要求損害賠償。
崔媽媽基金會學生租屋服務部主任馮麗芳表示,故事中的承租人,皆知道房屋地處偏遠,仍因考慮價金因素,或其它條件,願意承租,然事後發生竊案,應為有因可循,所以在承租時考量因素眾多,但居住安全,亦為其重要之一環,不可不慎。
二. 房客可否因租賃處失竊,而要求提前終止租約?
承第一點所述,房屋遭竊,因不可歸責於房東,所以在民事上不能要求無條件終止租約,而僅能報案,請警察處理遭竊事件,若事後警察逮捕小偷後,則可向小偷要求民事賠償。
第二個案例張同學【租賃期間未經承租人同意,進入租屋】案例,房東因沒有基本的法律概念,認為出租的房子,仍可隨意的進出及使用,導致承租人合法使用的私人的空間被他人佔用及私人物品被移動,這些狀況,都可能令房東需負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居罪之刑事責任。
但一般在類似的糾紛中,往往都是雙方當事人私下和解較多,因為不論是房東或房客,對租賃物的使用範圍,大多界定模糊,或不懂在法律上的界定或使用的權限,導致此類糾紛雖然層出不窮,但甚少因此鬧上法庭,崔媽媽法務部馮麗芳表示,只要房東將租賃物出租予他人,則租賃物之使用權限,僅屬他人所有,任一人未經同意,不得任意進出、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