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自】科學人雜誌2008年1月號 第 71 期
【中文章名】一噸二氧化碳賣多少?
【外文章名】Making CARBON MARKETS Work
【作 者】維克特 ( David G. Victor ) 、柯倫華德 ( Danny Cullenward )
【譯 者】甘錫安
知識分類:地球科學、經濟
想減緩全球暖化又不影響經濟發展,有賴更明確而良好的市場訊息來控制碳排放量。
未來一世紀,人類很可能會使地球氣候暖化到值得擔憂的地步。儘管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大多來自燃燒化石燃料,但除了開發更潔淨的能源和期待它們早日普及之外,我們還需要更有效的解決方案。另外,建立專責機構和策略也同樣重要(尤其是市場、商業法規和政府政策),提供誘因給企業界,促使他們採用創新的科技和方法,降低二氧化碳與其他影響氣候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這項挑戰十分艱鉅,傳統的化石燃料能源已經十分普及而且廉價,環保的替代方案如果沒有強力政策支持,被接受的可能性很低。可惜的是,限制全球排放量的管制條約在近20年的協商後,進展依然十分有限,不過,在最關注氣候變遷的歐洲,政策制定者並沒有因此而受到阻礙,反而採取行動教導大眾如何最能遏止地球繼續吞下大量的碳。
美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一向高於其他國家,其實美國的政策制定者可藉由分析歐洲近年來的成果有哪些成功與不足之處,進一步學習如何建立可行的碳減量市場。我們將在本文中探討美國應該如何建立全國性的碳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市場的策略以及其他獎勵措施,以鼓勵開發與採用低碳能源的創新發明。
直到最近,對於建立專責機構保護地球氣候的討論,大多著眼於全球層級,一般認為氣候政策要能成功,必須簽署有約束力的國際條約,因為造成氣候變遷的活動遍佈全世界,如果各國政府各自為政,欠缺全球性的協調,產業界只會遷移到法規比較寬鬆的地區。
這個全球化主義者理論,構成了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的協商基礎,該公約要求所有國家合作解決氣候問題,並成立機構、監督公約執行狀況。這個公約帶動了建立氣候變遷協定的進程,促成1997年的京都議定書。在京都議定書中,各工業化國家(包括美國、歐盟、日本和俄羅斯)原則上同意履行各自不同的減量義務,降低平均工業排放量,目標是比1990年的排放水準低5%。但開發中國家十分重視自由使用能源所帶來的經濟成長,因此拒絕接受排放量的總量管制。
潔淨發展機制難以實行
由於缺乏強迫開發中國家控制排放量的可行方式,因此京都議定書簽署國達成了所謂「潔淨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achanism)的共識,在這個提案之下,國際投資人可針對溫室氣體排放量未受強制規範的開發中國家,挹注資金到能夠降低排放量的計畫,賺取碳排放額度。因此,英國企業如果在國內的排放量受到嚴格限制(成本也因而提高),可在中國投資建造風力發電機,風力發電的零排放量,與原先燃煤發電(中國最普遍的能源)生產等量電力的基線排放量(即沒有減量計畫下的排放量),兩者之間的差距就是英國企業可取得的額度。如此一來,中國可獲得外國投資及能源基礎建設,英國企業則可用更低的成本符合環保規範。對工業化國家的公司而言,從海外賺取的額度,通常會比為現有的工廠與基礎設備添加新科技降低排放量,來得更省錢。
潔淨發展機制的額度形成的市場規模,由此開始呈爆炸性成長,交易量約佔全世界溫室氣體排放量的0.33%,年度總市值大約為44億美元。
儘管京都議定書很快就達成了紙上協議,但受限最大的工業化國家執行管制的狀況則落差相當大,主要的國家(尤其是美國,也包括澳洲和加拿大)並沒有遵守京都議定書,因為他們認為這些規定的成本不僅太高,在政治上也難以實行。因此,這個公約對全球暖化問題的整體影響力一直沒有充份發揮,即使所有國家都遵守公約規定,影響力也很小。概略性的國際公約經常遇到這類問題,因為達成協議後,利益屬於最不熱心的參與者,而且公約經常為不願信守協議的國家保留可輕易逃避義務的條款。
總量管制政策,讓市場決定價格
如何設定有意義的全球目標,是個大挑戰,因此京都議定書在簽訂了近10年之後,可減緩氣候變遷的國際制度才剛開始發展,目前有一群對控制排放量出力最多的國家,正嘗試提出政策,這些國家不採行京都議定書的全球整合方案,而是各自擬定不同策略來控制溫室氣體排放,這些各式各樣的計畫,反映出各國對於什麼才是管理排放量的最佳方式十分不確定,而且各國政府在能力和做法上差別極大。
由於美國退出京都議定書,歐盟成為遵守這項全面管制計畫中最大的政治實體,因此歐盟對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努力非常重要。歐洲交易系統擁有最強大的專責機構,交易的額度量也最大,為了減少總排放量的55%(主要來自建築物及運輸工具),歐盟及成員國已經擴大現有的政策來提高能源效率,例如與汽車製造廠協商訂定自願性(很快就會成為強制性)汽車能源效率目標。
歐盟其餘的溫室氣體來源(定義為「工業排放」製造者,包含火力發電廠),總數較少、個別規模較大,因此較容易控制。針對這些公司,歐洲管理人員設計了稱為「排放量交易方案」的全歐市場架構,這個方案是所謂的「總量管理」制度,靈感來自美國於1990年代成立並成功減少二氧化硫(酸雨的主要成份)的計畫。在歐盟協定中,各國政府依據該國被指定的基礎排放量計算,把排放額度免費分配給各個工廠(每單位額度代表許可排放一公噸二氧化碳氣體),接著由公司自行決定哪種減量方式的成本較低:降低排放量以便出售多餘額度,或是在公開市場上向其他公司購買額度?另外,公司和政府也可向潔淨發展機制購買額度,或購買俄羅斯和其他東歐前共產國家以類似方案產生的額度。
如果減量的成本昂貴,則排放許可額度的需求就會增加,價格也會跟著提高;相反的,如果出現成本低廉的二氧化碳減量技術,或是經濟成長減緩使排放溫室氣體的產業衰退,價格就會降低。藉由管制排放許可的總量,歐盟管理人員可以遏止污染程度提高,同時讓市場決定價格。歐洲市場的試辦期,由2005年到2007年底為止。
建立碳交易市場就如其他有利可圖的新興財產權市場一樣,關鍵在於政治抉擇。政治家和利害關係產業通常傾向建立交易市場,而反對課稅,因為政治制度往往會免費給予大部份排放額度,相反的,稅收則會增加許多可見的成本。
以往有一些交易制度已經開始拍賣排放許可,但所謂的「大碳戶」(包括煤礦公司和燃煤火力發電廠擁有者),正在串連抗拒這類計畫。在歐盟,各國政府已同意將大部份額度免費給予現有的排放者;美國研議中的氣候變遷法規應該也會有類似的發放措施。在政府發放財產權給私人機構(例如行動電話執照)的其他狀況中,管理人員從未遭遇對交易如此強烈的政治反對,因為產業界尚未開發這項公眾資產;相反的,化石燃料產業一向可自由將溫室氣體排放到大氣中。污染市場已被法律許可,它們被設計為過去不曾存在的有價財產,新興碳市場的參與者是賺、是賠,取決於額度分配規則的構想。如果要對已經享有的資產分配財產權,常見的方式是透過政治發放,而不是拍賣。
這類發放措施有些是政治上的權宜之計,因為這些措施有助於市場起步,否則根基深厚的利益團體(例如煤礦遊說團)會阻礙進展。但如果這些額度全都分配出去,大碳戶和舊技術擁有的深厚根基將成為更大的危險。
在這些前提之下,無怪乎歐盟碳交易市場在短短的時間內,就遇到好幾個問題,多數情況是,各國政府設想的排放許可分配量已經達到過去的底線,卻仍未涵括所有的排放者。但最引起爭議的則是政治經常獨厚特定企業或產業,或是為了推動市場,由潔淨發展機制取得廉價卻有問題的排放額度。舉例來說,極力保護國內煤礦業的德國政府,就分配了太多免費額度給燃煤火力發電廠,這類發電廠業者還向消費者收取業者根本不需支付的碳「成本」。其他國家也有類似的不當獲利行為,包括荷蘭、西班牙和英國等。
原則上,歐盟會審核各國政府的額度分配,防止受惠的公司取得不正當的利益,不過實際上,成員國也有許多政治手段,而且在他們認為必要時絕不手軟。目前歐盟制度預計每五年重新分配許可量,但每次都實施新的發放方式,將導致移除高排碳工業技術更加困難,而這些高碳工業都是排放量的大宗。
實行成功的美國酸雨防治計畫,雖然也是免費分配絕大部份額度,但核心規則維持了近20年沒有更改,這讓市場更容易正常運作。
歐盟在確保排放者、經紀人和交易者是否及時取得最精確的碳額度供需訊息方面,也遭遇到了問題。在排放量交易方案的試辦期,市場相當混亂,使價格從最初的每公噸二氧化碳近40美元,一路滑落到目前的每公噸約1美元。價格下跌是因為歐盟各國政府顯然過度供給許可量給市場,就如管理失當的中央銀行印製過多貨幣,造成通貨膨脹一樣。為解決這個問題,歐盟緊縮了下一個交易期間(2008~2012年)的額度,使每公噸提高到30美元左右。
由上而下的碳交易市場備受考驗
歐盟的經驗讓我們知道,交易制度和各種市場一樣,不會自動產生。經濟史學家已經論定,市場需要強而有力的基礎機構來分派財產權、監督行為,並要求參與者遵守規定。歐盟很早就開始記錄來自同一工業來源的其他污染物(例如二氧化硫及二氧化氮等),而且,歐洲的行政法規長久以來也都能有效執行,如果沒有這些基礎,歐洲的排放額度將毫無價值。
執法機構和地方利益團體扮演的主要角色,說明了世界各地為何發展出許多不同的碳交易制度。的確,世界碳交易市場是由下而上發展,不是由上而下、透過京都議定書這類國際公約發展,因此可能需要數十年才能建立起真正的全球化制度。
美國建立全國性的交易制度後,在剛萌芽的全球碳交易市場中,排放額度交易規模已足以取代歐洲的主導地位,但美國市場的實際表現如何,將受其發展的特殊性質影響。東北部和西部的某些州,由於厭倦聯邦政府的怠惰,已經起而建立自己的碳交易制度,一旦聯邦計畫開始施行,我們懷疑這些州訂制度是否會繼續存在,特別像是美國的全國電力網,各州的發電系統(過程中會產生大量二氧化碳)可以大範圍替換,而且不容易受不同的發電方式影響。然而,某些州或許仍會維持較為嚴格的管制,結果形成一套由各州拼湊出來的交易制度。
同時,新興國家(例如中國和印度)則是拓展排放量交易制度最大的障礙,因為這些國家將經濟發展視為首要,而且十分依賴化石燃料,這些國家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增加速度幾乎是已開發國家的三倍。未來10年內,新興國家的總排放量將超過西方工業化國家,中國目前是全世界最大的單一排放國。此外,新興國家的經濟經常依賴過時的科技,如果實施較新的排放管制措施,至少在理論上可提供新的節約機會。
強迫開發程度較低的國家加入發展完善的國際排放量交易制度,顯然並不明智。這些國家已經厭倦經濟制約,又不確定未來的排放程度及降低排放量的成本,因此需要寬廣的成長空間。要讓他們在平和的狀況下接受這種策略,必須給予他們寬鬆的排放總量管制,如此將會破壞世界其他地區的排放量管制工作,因為多餘的許可量將會在全球市場流動。
潔淨發展機制並沒有強迫這些國家實施他們抗拒的排放總量管制,而是達成妥協。這樣的妥協,理論上可將交易限制在開發中國家實際達成減量的地區。另外,由於歐盟擁有的排放額度市場最大,所以潔淨發展機制的價格會逐漸趨向歐洲市場的價格。
誰在操縱市場?
但實際上,潔淨發展機制的基礎概念中有一個灰色地帶,會影響所有碳交易市場的健全性。投資者發現,對於許多減碳計畫,要鑑定排放量的基準價值是很困難的,而新計畫的排放量都必須以基準價值為依據。因此他們將重點轉向可獲利的「管線末端」技術運用計畫,而不投入可實際降低溫室氣體產量的能源系統基礎修改工作。舉例來說,潔淨發展機制的管線廢氣額度中,大約有1/3的計畫僅針對一種工業廢氣進行控制,就是三氟甲烷(HFC-23),這種製造業副產品造成溫室效應的能力是二氧化碳的1萬2000倍。
問題是如何最能遏止開發中國家排放三氟甲烷?工業化國家的工廠都已加裝成本低廉的裝置來清除這種化學物質,先進企業也已將技術分享給所有後進公司。但開發中國家的製造廠商發現,拖延安裝計畫反而有助於維持較高的基準價值,如此一來,他們可藉由歐洲水準的高價格,出售大量潔淨發展機制額度、牟取暴利,而且售價和升級清除三氟甲烷的實際成本完全無關,結果,根據任職於美國史丹佛大學的律師瓦拉估計,這些計畫的參與者到2012年總共可以賺取127億美元,但是三氟甲烷的清除科技只需要支付1億3600萬美元。
對已開發國家而言,對於三氟甲烷與其他工業氣體,較好的處理方式當然是直接付錢購買需要的設備,實施成功的蒙特婁議定書就是採用這種方式來保護臭氧層。歐盟則由於承認了潔淨發展機制下認可的額度,而使該機制逐步瓦解,因為這些額度是在京都議定書設定的繁複委員會程序下制訂的。美國建立自己的碳交易市場時,應該訂定更嚴格的規則,防止這些假造許可量進入市場,確實查核參與者是否由潔淨發展機制或其他類似補償計畫取得額度。
改良的潔淨發展機制仍不足以爭取開發中國家加入,強迫這些國家限制排放量也可能造成反效果。比較有效的策略是將心力放在這些國家的現有利益與降低碳排放量一致之處。舉例來說,中國由於擔憂能源的安全性,因此大力提升能源效率。分析專家認為,看來合理的政策改變,到2020年時,每年將可減少10億公噸二氧化碳。在此同時,我們的研究計畫所做的計算顯示,印度推展民用核能發電計畫,每年可減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多達1億5000萬公噸。相比之下,整個歐盟為達成京都議定書目標所做的努力,每年僅能減少2億公噸;潔淨發展機制中所有計畫每年減少的總和,也只有1億7000萬公噸左右。
擬定策略的五個步驟
有鑑於氣候變遷的規模和拖延處理可能造成的後果,我們建議採取以下五個步驟,擬定出更為有效的策略:
第一,美國應該制訂強制性的課稅政策,控制溫室氣體排放量。與其實施總量管理制度,不如直接對二氧化碳排放者課稅,可避免可能引起的政治反應和造成貪污舞弊的高價財產權分配工作,也可使符合法規的長期成本透明化,讓工業界能更有效地規劃。總量管理制度的價格波動則會妨礙明智的規劃。
第二,假如美國國會傾向採取總量管理制度,比較聰明的配套措施是設定所謂的「安全閥」,限定額度的最高價格,讓工業界對符合法規的成本有所依循。(實際上為達到效果,政府可承諾以固定價格提供額外額度。額外額度對總排放量的影響應該不大,但穩定價格的效果將為經濟帶來實質助益。)基本上,交易方案會轉換為稅收,這個價格必須高到足以達出可靠的訊息,讓排放者寧可投資開發可降低碳排放量的技術。在總量管理制度下,所有額度都必須公開拍賣,這點十分重要。就政治上而言,分配一小部份額度給主要利益團體或許有其必要,但地球的大氣是公共資源,不可輕易給予使用者。
我們建議的第三個步驟是,工業化國家必須擬定更聰明的策略,以吸引新興市場;潔淨發展機制額度的購買者(主要是歐盟和日本)必須遊說機制的執行委員會進行全面改革。假如購買者也約束本國市場,限定只能由可確實減低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潔淨發展機制取得額度,他們的遊說會更有效果。美國在規劃氣候政策時,應該就這類額度制訂更嚴格的規則。十幾個最大的排放國應該在京都議定書程序之外集會商討,擬定更有效、更具彈性的策略,吸引開發中國家加速降低碳排放量,最後由增轉減。真的要爭取開發中國家,必須採取繁複的政策改革措施,根據每個國家的狀況量身打造。這些改革措施必須與財政和工業部長合作實行,而不是鮮少發號施令的環境官員。
第四,政府必須接受,市場價格訊息不足以解決問題。舉例來說,鼓勵更有效地運用能源,不僅可提高能源價格,也可提高設備標準和指令,因為許多能源使用者(尤其是住宅使用者)對價格訊息的反應不大。政府應該鼓勵使用各種來源的低碳電力,不論是不是可以再生。
最後,政府必須採行積極政策,發明及運用新科技。例如,興建新型的燃煤火力發電廠,就可將二氧化碳廢氣排入地下。這類計畫的構想一定會遭遇所謂的「價格矛盾」。
根據美國電力研究所的研究顯示,如果將歐洲目前的碳價格放在美國,大多數公用事業將不會自動自發採用新的發電技術。在美國,許多地區傳統燃煤火力發電廠的成本,仍然低於新型燃煤技術、核能發電、風力發電或汽電共生等方式。將每公噸二氧化碳的價格提高到40美元以上,將可促使新科技更加普及,但在政治上看來似乎不大可能。解決之道是需要特別資金將可用的技術商業化,以及全面詳細檢視阻礙改變的因素,例如不確定政府將如何管理新發電廠等。
要成功減少二氧化碳排放,全世界都必須在這五方面有所進展。雖然科學和工程必須正確運用才不致為害,但沒有妥善擬定人為制度和政策,來鼓勵大眾減低溫室氣體排放量,才是真正最大的危機。 (本文出自SA 200712)
減少碳的方法
1 美國政府應該制訂強制性的課稅政策來控制排放量。稅收可提供明確的長期價格訊息,讓企業可明智地投資,降低碳排放量。相反地,總量管理制度中難以避免的價格波動往往妨礙規劃。課稅制度可減少政治偏袒及貪污的機會,另外稅捐在需要時也較容易調整。
2 如果美國成立總量管理制度,就應該設定「安全閥」,制訂碳許可量的價格上限,讓企業得以明確估算符合法規的成本。總量管理制度下的所有額度必須透過拍賣給予,以避免政治偏袒。
3 工業化國家必須找出方法,吸引新興國家加入碳排放減量工作。要達到這個目標,必須針對每個國家特定的環境,實行繁複的政治改革措施。
4 排放量的實際運用,必須配合多項市場氣候政策(例如碳稅和更優異的交易方案)與法規,以便加快新科技的普及速度。
5 政府必須擬定積極策略,發明及展示新的大型低碳排放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