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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案平反】

 Vol.17∣出刊日期2008/04/17四)

   


>誠摯邀請您加入4月28日
[蘇案再更二審第四次開庭]
法庭觀察團

324重現CSI犯罪現場-邀請您來當蘇案法庭觀察員!

【編按:蘇案再更二審已於3月24日(本週一)下午完成第三次開庭,蘇案律師團當庭聲請法院能夠核驗模型,評估重建現場的可能性,並且討論是否請旅美鑑識專家李昌鈺回台參與鑑定。

這次開庭歷時三個多小時,法官決定在25號(週二)下午前往蘇案平反行動大隊在東吳大學設置的「現場重建」,最後審判長要求法警和書記官丈量模擬現場的每樣家具尺寸,以幫助合議庭評估是否有重建現場的可能性,至於是否需重建現場,以及是否回到命案現場勘查,將在四月二十八號開庭決定。


開庭記錄:

>
再更二審第一次開庭紀錄

>【法庭觀察】不在場的主角
-記97/1/28蘇案再更二審第二次開庭


>蘇案再審 高院明天勘驗原尺寸現場模型
(中央社 2008/03/25)

>蘇案重建現場與否 律師檢方爭執
(公視2008/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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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您到「蘇案」法庭觀察

往後每一次蘇案開庭,都會有法庭觀察活動,歡迎國高中同學及大專、社會人士一同參與!
用你的眼睛與耳朵,為蘇案十七年作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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島國殺人紀事影像巡迴座談

近期場次:


5/7 屏東教育大學

6/4 三重高中


場次 洽詢電話::02-23670151 #114
Email: justice@hef.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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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蘇案,終結司法專斷 連署
2008/04/11
最新連署:156團體 5620


邀請您加入我們的行動
■ 讓蘇案繼續審判司法!
【平反蘇案‧終結司法專斷】連署
連署訴求

1. 死刑案件應採最嚴謹的刑事訴訟程序,最高法院針對本案應舉行言詞辯論庭、公開審理。
2. 最高法院應嚴守無罪推定原則與證據法則,不得依高等法院違法認定的錯誤事實判決蘇建和等三人有罪。
3. 為終結以刑求手段不當取供,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警訊時應強制律師在場
4. 為終結法官專斷,應儘速通過《法官法》,以建立法官評鑑與淘汰制度,確保司法公正性。


→網路連署 →下載連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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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團體:

人本教育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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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站連結

台灣青年公民論壇協會


INNOCENCE PROJECT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

台灣性別人權協會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法庭觀察】
檢察官的法庭角色─ 蘇案再更二審第三次開庭觀察後記

◎徐偉群(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

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這天是蘇案再更二審第三次開庭。由於路程的關係,我並沒有先去看設在東吳城區部的模擬現場,直接就趕赴高等法院。下午一點四十分左右,我看到法院大樓前人龍已經排了出來,約莫猜出是在排隊換證,等待入庭。顯然法院已經料到人來得不少。

陽光不小,人龍中引起我注意,而且也引起媒體注意的是一群建中同學。問過才知道,是建中一位公民老師主動和司改會聯繫,一起過來的。我排在隊伍尾端。不久,我一位大學部導生也來了。今天是星期一,學生都有課,學校又在桃園,見到這位學生在此出現,我感到既溫暖又敬佩。上回開庭,連同這名同學,總共到了三位,都是自發來的。我為他們感到驕傲。我們師生兩人幸運地領到最後兩張出席證,後頭的朋友則只能上三樓看大螢幕。

今天在法庭上,被告辯護人訴求的主旨有二。
一是請求法院裁准至案發現場勘驗,
二是請求准許選任李昌鈺博士為鑑定人。

審判長最後只做出次日親自到東吳大學勘驗模擬現場的傢俱尺寸型式的決定。兩個聲請事項一時都還得不到終局的結果。

審判長表示,原本合議庭已傾向准予勘驗,但今天告訴人又表示不願意提供現場,因此必須等看過辯方準備的傢俱,再由合議庭於下次庭期做決定。審判長在開庭過程中,一如前次,始終讓兩造暢所欲言,並且專注聆聽,適時提示現場所要釐清的問題,並沒有讓辯論離題「太遠」。

■這個案件本來在事實認定和法律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兩個層面的問題都有得說,不過,儘管旁觀者會認為,光看「無罪推定原則」,高等法院的前審判決就根本站不住腳,辯方今天還是只把焦點集中事實認定,亦即證據調查的問題上。

基本上,這是一個極謙卑的訴求:「還原事實」是對被告以及被害人都公道的事。更何況,事實認定的疑義原本也是最高法院在發回判決裡數度提到的。

在控方這一邊,針對被告辯護人的兩項訴求,檢察官自然是一一駁斥。

和前次開庭一樣,檢察官主張,重行現場勘驗根本無必要也無意義,理由是事隔十七年,現場已歷經粉刷等等變動,所遺跡證早不存在,現場根本不可能重建。

儘管辯方一再說明現場重建,可以根據當時現場照片來模擬完成,檢察官仍然堅持,已經失去跡證的現場,根本不可能只靠幾張照片來還原,並且在質疑李昌鈺博士的鑑定人適格時,提到這種看照片的方法是「看圖說故事」。

除此之外,在為前審判決所依據的法醫研究所報告辯護的同時,檢察官也如上次開庭一樣,質疑李昌鈺博士在前審判決程序所為的陳述根本沒有證據能力,說話模稜兩可等等。

■控方兩位檢察官連番起身堅決地主張「現場不可能重建」,這一點是值得玩味的。

有一個可能是,檢察官真的相信自己的主張。如果是這樣,那麼表示我們的檢察官對刑事偵查科學的瞭解可能已經遠遠落後於現實。

檢察官可能不知道,事實上也有愈來愈多情況是藉由包括「看圖說故事」在內的方法,藉由「重建現場」來將被告定罪的。檢察官可能也不知道,「現場不可能重建」一句話其實也根本否定了他們在本案中所信賴的法醫研究所報告,因為做報告的人並不是真的在被害人傷口上看到插著一把菜刀開山刀和水果刀,他們也只是「看圖說故事」而已。

當然,還有另一種可能,甚至是比較可能的情況是,檢察官只是在盡力做好他們的工作而已。就像律師的天職就是在為當事人辯護一樣,檢察官的職責就是盡力把訴追的工作做好,剩下問題是法官的心證,法官自會負責。

事實上,就我的觀察,本案的兩位檢察官確實非常努力。一個明顯的例證是,檢察官去爭執李昌鈺博士前審陳述的「證據能力」問題,「專家證人」制度有無的問題,都是訴訟技術的精彩運用,指責李博士說話「模稜兩可」,也是。如果換作是一位辯護律師來主張,那麼這位律師應該被認為是優秀的,而絕不能被譴責。

然而,微妙的問題,也是最基本的問題就在於,檢察官在法庭上真的只是被告的「對造」?只是「另一邊的律師」?或者,法庭真是一個純然的辯論競技場?

■本案正是一個活生生的例證,如果不是有著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的把關,那麼我們也可能任由檢察官在法庭中主張他自己可能也不相信的論調,把他的工作「做好」。

是以,許文彬律師與蘇友辰律師先後發言指責檢方一味阻撓真相的發現,忘卻了刑事訴訟法第二條 「於被告不利及有利之情形」(註)均應注意的要求,此一指責至少在法庭的攻防關係上並未過重。

> 刑事訴訟法第二條: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我並無意在此譴責檢察官,因為我相信,檢察官對自己角色的拿捏總不像外人所看的那麼簡單,這背後總有某些制約因素存在。

但無論如何,我們從本案可以知道,檢察官如何認知與掌握自己的角色,在法庭上如何進退,確實可能影響著被告乃至於被害人的利益。「回歸原則」是我們對於檢方不得不然的期許。

最後,檢察官對於本案有利於被告的情形注意到什麼程度,說理到什麼程度,誠然會影響案件進行的程序,甚至影響結果,不過,我們不能忘記,檢辯雙方在法庭上最重要的還不是說給對方聽,而是說給法官聽;現場需不需要勘驗也並非取決於告訴人的意願,而是取決於合議庭對發現真實必要性的判斷。總之,法官聽到什麼程度,想到什麼程度,觀念走到哪裡,才是最終的關鍵。關於這一點我們還得靜靜地觀察。

(本文轉載自司改會網站)



 

平反
蘇案‧終結司法專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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