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urk FaceBook Twitter 收進你的MyShare個人書籤 MyShare
  顯示內嵌語法

台 灣 立 報 《 言 論 廣 場 》 2003.10.22
────────全 國 唯 一 教 育 專 業 報───────
台 灣 立 報 《 言 論 廣 場 》 2008-04-23
網址:http://www.lihpao.com/

★ ★ 本期目錄 ★ ★
陳芳明啟示錄
原住民部落可以違法居住嗎?



【社論】
陳芳明啟示錄
 
 

藍營勝選之後不到一個月,在民進黨激烈內鬥往世代交替模式發展,馬蕭新政府內閣名單逐次出爐,蕭萬長返台後江丙坤接力將再登陸,拓展兩岸經貿前景時,台北政治圈出現一個準界外球:總統府遷出現址「原日本總督府」之議。馬英九找陳芳明談這件事。

520阿扁下台之後,假如要回顧這8年他還有什麼可以肯定的事,大家不應忘記2004年520他第二任總統就職演說時,曾回頭指著總統府說「殖民時代留下的建築物」──這是1949年以來僅有的一位總統說這樣的話。

現在馬英九距今年520就職一個月之前,提出遷出「原日本總督府」計劃之議,而且找了「獨派理論重鎮」陳芳明教授商談,可以說與4年前的扁說,有異曲同工的台灣悲情訴求。這是馬英九當選次日、宣布承認「九二共識、一中各表」之後,第二個高妙的政治符號動作,其中所孕涵的台灣主體意識,更為充足而豐沛,並且毫無矯情、完全誠懇,值得肯定、支持。

馬英九這次的政治符號動作,不矯情而顯得誠懇,是靠他這次的「夥伴」陳芳明配合完成的。因為陳芳明並不是一個可以和稀泥、拉交情的政治人物,而是一位學養具佳的真學者──為台灣的過去、現在與未來,苦心孤詣,提出真知灼見理論的學者。雖然,他被歸類為台獨派。

這裡先插一段有相當必要的歷史澄清,並且呼籲彼岸當局與人民細察:「台獨」幾種不同版本涵義的區分。甲午戰敗後1895年割台之初,唐景崧曾宣布「台獨」並表示「事成之後仍歸中國」,之後直到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台灣光復之前,「為回歸祖國而台獨」,一直是台灣反帝反殖民運動的悲涼訴求。

1949年兩岸分裂之後,這種「名為台獨實求統一」的台灣悲情出現逆變,在老國民黨戒嚴統治之下,被美、日兩帝操縱成真搞台獨。而扁第一任總統的同年9月,李遠哲在跨黨派兩岸小組的演講中仍指出:台獨並非真的要脫離中國,而是要反抗老國民黨戒嚴統治。

早年原為統派,後來轉變為獨派的陳芳明,他的重要理論貢獻是:早於李遠哲之前,已先提出理論分析解釋,說老國民黨對台灣的統治是「再殖民」現象,而暗示了蔣介石政權(蔣經國可以與其父切割開來看)有為美、日兩帝「代理」統治台灣之嫌。陳芳明這個理論,其實要比統派的理論家陳映真的「依賴理論」、「冷戰體系之下」的台灣論述,更接近事實真相、更具台灣主體意義,以及台灣主體無比特殊的悲涼屬性。

「原日本總督府」的問題,早在1950年代蔣介石搞「白團」(日本駐台軍事顧問團)時,曾有一種耳語:把原日本總督府作為老國民黨的總統府,具有「保持原日本殖民統治象徵而鎮壓台灣人民」的作用。這些陳年舊痛固然不必細算,但半個多世紀後今天的台灣,仍有太多的殖民主義餘氛,李遠哲曾向鄧小平再三強調並獲肯定回應的「台灣人民要當家作主」,始終似霧裡看花。馬英九會陳芳明,大膽踏出反殖民象徵的第一步,可說是他「新台灣人」的第一步。

(回目錄)



【左右看】原住民部落可以違法居住嗎?

【左看】
原住民居住與文化權
許若仁/社會評論者

近日,北縣原住民三鶯部落與溪洲部落的民舍被強制拆除而引發的抗爭,必須擺脫現實法律的框架,而從更根本的理性公民社會的視野來討論。

不同時代的法律反映了不同時代的價值觀,而且一個較為理性的社會,她所制定的法律也必然會更進步、更合理。

因此,如果我們認為一個較合理的公民社會應是將社會公義擺第一位,則我們在社會制度安排上,就會將社會弱勢群體的特殊需求以社會來共同承擔。

根據這公義精神,若我們社會資源有限無法一次照顧所有弱勢者,則至少應以社會資源來照顧最弱勢群體。而原住民族群,就正是最需要我們全力支援的最弱勢者。

所以,這不會造成若大家都比照辦理,將使得我們公共資源不敷提供的困境。

事實上,我們社會目前有具體條件來滿足這兩地原住民部落的居住要求。首先,這兩地居民戶數不多,合計僅約3、4百人以內;他們所需居住空間都可在現有條件下來就地安置。

其次,至於說政府提供的國宅,一來根本不是根據原住民生活方式來規劃,二來所謂低廉租金對於原住民來說也負擔不起。

原住民族群所爭取的不僅是物質上的居住權,也是精神上的多元文化權。政府的規劃,對於原住民的居住與文化權益來說,乃是兩者皆非。




【右看】
法律與原住民權益
陳安君/大學教師

最近北縣大漢溪三鶯橋下的原住民三鶯部落以及新店溪旁的溪洲部落之居住房舍都正被縣政府強制拆除,並引起兩地原住民與社運團體的自力抗爭。

長年以來,原住民是台灣社會現代化以來的弱勢族群,其傳統的文化與生活方式難以適應現代生活而面臨殘酷的被壓制與被淘汰的命運。作為一個多元社會的台灣,理當提供這些具有特色文化的族群合理的社會資源與輔助。

但這些社會救濟與輔助必須兼顧法理情來運作,而斷不應罔顧法理基本規範。否則,若對原住民族群可以大開方便之門,則其餘弱勢族群也比照辦理,這不僅造成全體社會沈重負擔,更對其餘大多數守法納稅卻沒有任何特惠補貼的大多數民眾不公。

以此來看,這兩地原住民沒有任何法源基礎來私自佔據、使用國有土地,尤其是與都市安危與生活機能息息相關的河川用地,也沒有任何法定權利來建構自己房舍。

另一方面,在情理上,政府並也盡了基本照顧義務,早已興建好配合原住民生活習慣的「原住民文化部落國宅」,以遠低於市面行情的房租來提供兩地原住民遷入。若能依政府的規劃而遷居,這豈不是兩全其美的安排?

相反的,若容許這兩地部落繼續於法無據的佔用河川用地、違建居住,則社會法治豈不是蕩然無存?

(回目錄)



長期徵稿啟事

台灣立報網站討論區開張!讀者有任何話想說,都可以在這裡一吐快,同時歡迎對立報的任何批評指教。請由立報首頁點選「討論區」,或鍵入網址http://www.lihpao.com/phpbb/。

(回目錄)



本電子報內容由台灣立報社提供
地址:台北縣新店市復興路43號
若對此電子報的內容有疑問或是建議,
歡迎您寄e-mail至:article@lihpao.com
欲詳完整內容請訂閱立報
電話:02-86676655
傳真:02-82191213
訂報:02-86676655轉214
地址:台北縣新店市復興路43號1樓
每週一至週六出報,每份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