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這天是蘇案再更二審第三次開庭。由於路程的關係,我並沒 有先去看設在東吳城區部的模擬現場,直接就趕赴高等法院。下午一點四十分左右,我看到法院大樓前人龍已經排了出來,約莫猜出是在排隊換證,等待入庭。顯然 法院已經料到人來得不少。陽光不小,人龍中引起我注意,而且也引起媒體注意的是一群建中同學。問過才知道,是建中一位公民老師主動和司改會聯繫,一起過來 的。我排在隊伍尾端。不久,我一位大學部導生也來了。今天是星期一,學生都有課,學校又在桃園,見到這位學生在此出現,我感到既溫暖又敬佩。上回開庭,連 同這名同學,總共到了三位,都是自發來的。我為他們感到驕傲。我們師生兩人幸運地領到最後兩張出席證,後頭的朋友則只能上三樓看大螢幕。
蘇案平反行動大隊 蘇案等待李昌鈺,邀請您加入428蘇案法庭觀察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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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週一下午14點30分
蘇案將進行再更二審第四次開庭
誠摯地邀請關心蘇案的您,加入428蘇案法庭觀察團!
上回開庭時,蘇案辯護律師團重建現場模型,並且聲請國際鑑識專家李昌鈺回國進行模擬鑑識,原本法官已經同意,但檢察官卻強烈反對!
而在開庭次日,法官檢視了重建的現場模型,檢察官仍不鬆口,堅持反對李昌鈺回國為蘇案鑑識。
這宗攸關蘇建和三人生命的案件,難道連瞭解真相、證明清白的機會,都沒有嗎?
本次開庭,法官將要決定,是否邀請李昌鈺再次為蘇案進行科學鑑識!
法官究竟會不會同意?檢察官會繼續阻擋嗎?律師團又會如何爭取這證明清白的機會?
誠摯地邀請關心蘇案的您,加入428蘇案法庭觀察團!
‧集合時間:4月28日中午12:30
※因需辦理法庭旁聽證,為確保入場機會,請務必準時集合,並攜帶身份證件。
‧集合地點:東吳大學城區部5211會議室(台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56號,捷運至小南門站)
【當日流程】
12:30-13:00 於東吳大學城區部5211會議室播放紀錄片《李昌鈺剖析蘇建和案》、 領取法庭觀察護照、蓋章
13:00-14:00邀請司改會專家於現場解說案情
14:00-14:30 前往法院
14:30-16:30 開庭,進入法庭旁聽觀察
16:30-17:00回到東吳大學城區部5211會議室進行討論,並邀請蘇案辯護律師於現場發表意見
★為什麼您需要加入蘇案法庭觀察團?
在過去,台灣的司法人員習慣秘密審判,許多案件都可能在不見天日的情況下,遭到誤判。
由於蘇案前兩次開庭時,都有超過一百人參與旁聽,使得法院從第三次開庭時便要求辦理旁聽證,以解決現場「一位難求」的現象,並在法庭外加開延伸席,讓擠不進法庭的民眾可以在外同步旁聽!
由此可見,法庭觀察員的參與,絕對能促使法院以更嚴謹的態度來面對社會大眾的公審。我們期待台灣的每一個案件,都能受到如此高規格的監督,讓正義能透過「公開審理」得以伸張!
他們的觀點有沒有問題?法律的程序有沒有瑕疵?您不僅可以現場親身體會,更是「公審蘇案、公審台灣司法」的陪審先鋒!
4/28法庭觀察團報名方式:
請將姓名、電話、電子信箱、職稱等資訊寄至 justice@hef.org.tw,或打(02)23670151轉分機114陳生慶
(詳情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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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法庭上,被告辯護人訴求的主旨有二,一是請求法院裁准至案發現場勘驗,二是請求准許選任李昌鈺博士為鑑定人。審判長最後只做出次日親自到東吳 大學勘驗模擬現場的傢俱尺寸型式的決定。兩個聲請事項一時都還得不到終局的結果。審判長表示,原本合議庭已傾向准予勘驗,但今天告訴人又表示不願意提供現 場,因此必須等看過辯方準備的傢俱,再由合議庭於下次庭期做決定。審判長在開庭過程中,一如前次,始終讓兩造暢所欲言,並且專注聆聽,適時提示現場所要釐 清的問題,並沒有讓辯論離題「太遠」。
這個案件本來在事實認定和法律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兩個層面的問題都有得說,不過,儘管旁觀者 會認為,光看「無罪推定原則」,高等法院的前審判決就根本站不住腳,辯方今天還是只把焦點集中事實認定,亦即證據調查的問題上。基本上,這是一個極謙卑的 訴求:「還原事實」是對被告以及被害人都公道的事。更何況,事實認定的疑義原本也是最高法院在發回判決裡數度提到的。
在控方這一邊,針對被告辯護人的兩項訴求,檢察官自然是一一駁斥。和前次開庭一樣,檢察官主張,重行現場勘驗根本無必要也無意義,理由是事隔十七 年,現場已歷經粉刷等等變動,所遺跡證早不存在,現場根本不可能重建。儘管辯方一再說明現場重建,可以根據當時現場照片來模擬完成,檢察官仍然堅持,已經 失去跡證的現場,根本不可能只靠幾張照片來還原,並且在質疑李昌鈺博士的鑑定人適格時,提到這種看照片的方法是「看圖說故事」。除此之外,在為前審判決所 依據的法醫研究所報告辯護的同時,檢察官也如上次開庭一樣,質疑李昌鈺博士在前審判決程序所為的陳述根本沒有證據能力,說話模稜兩可等等。
控方兩位檢察官連番起身堅決地主張「現場不可能重建」,這一點是值得玩味的。有一個可能是,檢察官真的相信自己的主張。如果是這樣,那麼表示我們的檢察官對 刑事偵查科學的瞭解可能已經遠遠落後於現實。檢察官可能不知道,事實上也有愈來愈多情況是藉由包括「看圖說故事」在內的方法,藉由「重建現場」來將被告定 罪的。檢察官可能也不知道,「現場不可能重建」一句話其實也根本否定了他們在本案中所信賴的法醫研究所報告,因為做報告的人並不是真的在被害人傷口上看到 插著一把菜刀開山刀和水果刀,他們也只是「看圖說故事」而已。
當然,還有另一種可能,甚至是比較可能的情況是,檢察官只是在盡力做好 他們的工作而已。就像律師的天職就是在為當事人辯護一樣,檢察官的職責就是盡力把訴追的工作做好,剩下問題是法官的心證,法官自會負責。事實上,就我的觀 察,本案的兩位檢察官確實非常努力。一個明顯的例證是,檢察官去爭執李昌鈺博士前審陳述的「證據能力」問題,「專家證人」制度有無的問題,都是訴訟技術的 精彩運用,指責李博士說話「模稜兩可」,也是。如果換作是一位辯護律師來主張,那麼這位律師應該被認為是優秀的,而絕不能被譴責。然而,微妙的問題,也是 最基本的問題就在於,檢察官在法庭上真的只是被告的「對造」?只是「另一邊的律師」?或者,法庭真是一個純然的辯論競技場?本案正是一個活生生的例證,如 果不是有著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的把關,那麼我們也可能任由檢察官在法庭中主張他自己可能也不相信的論調,把他的工作「做好」。是以,許文彬律師與蘇友辰律師 先後發言指責檢方一味阻撓真相的發現,忘卻了刑事訴訟法第二條「於被告不利及有利之情形」均應注意的要求,此一指責至少在法庭的攻防關係上並未過重。
我並無意在此譴責檢察官,因為我相信,檢察官對自己角色的拿捏總不像外人所看的那麼簡單,這背後總有某些制約因素存在。但無論如何,我們從本案可以知道,檢 察官如何認知與掌握自己的角色,在法庭上如何進退,確實可能影響著被告乃至於被害人的利益。「回歸原則」是我們對於檢方不得不然的期許。
最後,檢察官對於本案有利於被告的情形注意到什麼程度,說理到什麼程度,誠然會影響案件進行的程序,甚至影響結果,不過,我們不能忘記,檢辯雙方在法庭上最 重要的還不是說給對方聽,而是說給法官聽;現場需不需要勘驗也並非取決於告訴人的意願,而是取決於合議庭對發現真實必要性的判斷。總之,法官聽到什麼程 度,想到什麼程度,觀念走到哪裡,才是最終的關鍵。關於這一點我們還得靜靜地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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