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承辦單位:花蓮縣文化局
◇協辦單位:花蓮縣各級公私立學校
◇徵稿時間:自97年4月15日至6月15日止,以郵戳為憑。
◇收件地址:970花蓮市文復路6號
◇洽詢電話:(03)8227121 轉153
◇活動簡章:
一、 宗旨:
鼓勵文學創作,發掘和培養文學新人,獎勵內容精湛、文風純正,具有濃郁的地域文化特色,表現對社會現實的關注和人文關懷,同時兼具審美價值和閱讀情趣的作品。
二、 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二) 承辦單位:花蓮縣文化局
(三) 協辦單位:花蓮縣各級公私立學校
三、 徵選主題:「想像花蓮」
以詩或散文的形式寫成,任何能表現此一題旨的作品:題材不拘,題目自訂。
四、 徵選文類及字數:
(一) 新詩類:字數20行以內。
(二) 散文類:字數2000字以內(含標點)。
五、 應徵條件:
(一) 菁英組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並設籍台灣之國民。
(二) 新人獎限就讀花蓮縣高中及以下學生,或花蓮縣籍的高中生或以下學生
(三) 應徵之作品必須是中文、未曾發表之創作。
六、 錄取名額及獎勵:(獎金內含所得稅)
(一) 新詩:
1、菁英組:
首獎一名,獎金新台幣參萬元整,獎座乙座。
優選二名,獎金新台幣壹萬元整,獎座乙座。
佳作12名,獎金新台幣伍千元整,獎狀乙紙。
2、新人獎:佳作五名,獎金新台幣參仟元整,獎狀乙紙。
(二) 散文:
1、菁英組:
首獎一名,獎金新台幣參萬元整,獎座乙座。
優選二名,獎金新台幣壹萬元整,獎座乙座。
佳作12名,獎金新台幣伍千元整,獎狀乙紙。
2、新人獎:佳作五名,獎金新台幣參仟元整,獎狀乙紙。
七、 注意事項:
(一)
應徵作品請儘量以電腦打字,或以有格稿紙繕寫清楚,字跡不清者不予評審。電腦打字者,字型及大小請以細明體、12級為標準,並以A4紙張直式橫打列印。
(二)
應徵作品乙式五份,連同報名表請於97年6月15日下午17時30分前,「掛號」郵寄至花蓮縣文化局圖書資訊課。地址970花蓮市文復路6號(報名表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hccc.gov.tw/
下載)。並在信封上註明《參加2008花蓮文學獎》字樣及徵選文類(新詩或散文)、組別(菁英組或新人獎)。參加新詩與散文兩類組別者,每件請分別填寫報名表,但可一併寄件,洽詢電話(03)8227121
轉153。
(三) 投稿作品之發表及出版權歸主辦及承辦單位所有,發表、轉載或出版合集,投稿人不得拒絕,亦不另支稿酬。
(四) 未得獎作品,恕不退件,請應徵者自留底稿。
(五)
入選作品如有抄襲他人作品或冒名頂替等違規情事,或因著作權糾紛涉訟,經法律程序敗訴確定者,取銷其入選資格,並追回獎金及獎座等。其損害第三人權利者由作者自行負責。
(六) 參賽作品必須未經發表並不得同時參加其他徵文比賽,否則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其資格。
(七) 為求本徵文比賽之公平性,受邀本奬之評審委員,不得參加徵件。
(八) 參賽者視為認同本徵選簡章,對評審會之決議亦不得異議。
八、 評審方式:
(一) 應徵稿件收到後立即密封編號,聘請知名作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工作。
(二) 應徵作品如有未達評審認定標準者,該獎項得由決審委員決議從缺。
九、 收件、揭曉及頒獎日期:
(一) 收件:自97 年 4月15日至 6月 15 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 揭曉:97年8月。
(三) 頒獎:97年 10月擇期公開頒獎,時間地點另行公布。
十、 本徵文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核准修正後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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