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崔媽媽基金會
崔媽媽提供搬家諮詢服務達十餘年,根據崔媽媽基金會最近一年受理審議申訴案件中,以物品損壞佔三成三,其他依序是估價不精準、遲到等時間糾紛。
崔媽媽表示,現今大多數的家庭,都有使用高科技產品像是電腦或是液晶螢幕,一旦在搬運過程發生損壞,在理賠的協商上很容易產生糾紛與認定不一的狀況。
日前,就有接獲搬家業者反映,雖然在搬運前將42吋的液晶電視以膠膜加上軍毯作為保護,但在物品卸到新居後,拆開包裝,才發現電視內部的面板破損,沒有畫面,雖然電視外觀沒有損傷,但是實際上已經無法使用。
經由消費者表示是因為電視的包裝防護不良材導致破損,因此要求業者依原價理賠。
崔媽媽基金會搬家評鑑服務主任張碧玉說,因搬運過程造成物品損壞而能協助修繕者,搬家業者應以修繕完成為原則,但是若是修繕費用高於物品折舊後之現值,則以折舊後之現值為理賠標準。
而就本案狀況而言,該液晶電視已使用一年多,購買時為市價五萬元,而搬家業者得知維修費用大約是原價商品的七到八成售價。此外業者在網站上所列的理賠條款上有註明賠償總額不超過搬家費用之八成金額,而合約上也以修繕為原則,單件理賠最高五仟元,本趟搬遷金額為一萬元,業者在與消費者協調後,願意以二萬五千元作為理賠總額。
但崔媽媽基金會義務律師陳世杰表示,依照民法第634條規定,「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此外若參考交通部編印的《搬家貨運定型化契約範本》第七條之規定,對於因搬運過程所致物品毀損、滅失或致生其他損害者,業者應負賠償責任,而消費者應於搬家完成後三日告知搬家業者;如搬運物品有毀損、滅失不易發現者,則必須在搬運完成後十日內,將其情事告知業者,但在其中也未限定業者賠償責任的標準。因此上述業者所定之賠償條款顯然與該規定不符,似有過度減輕業者賠償義務之嫌,而且該搬家契約又屬定型化契約,若參酌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民法第247條之ㄧ第1款規定,則該條款亦應屬無效。
因此,崔媽媽基金會提醒消費者在簽訂合約的時候,要注意搬家業者在理賠部分的約定,此外對於貴重物品與珍視的傢俱、鋼琴或古董藝術蒐藏品,可向產險公司打聽專門的搬運業者,並自購商業動產流動保險,或自費請搬運業者投保運輸人責任保險。於拍照後再包裝,搬入後立即確認,受損應拍照存證,並請業者填受損單及簽名。而財物勿託運,應存放銀行保管箱。一旦發生糾紛,業者拒不善後,也可向崔媽媽或是當地的消保官申訴。
搬家糾紛申訴管道
- 若是經由「崔媽媽」所推薦之搬家公司服務而發生糾紛,請向我們反應,崔媽媽會為您處理,若經查證屬實,確為搬家公司的重大缺失,崔媽媽即取消對其之推薦,以保障下一位消費者之權益。聯絡電話:02-23658140*133~139。
- 若您遇到非崔媽媽推薦業者的搬家糾紛,可使用以下管道申訴不肖業者:
- 在搬運過程中遇有糾紛,請撥「110」請警察前來處理。
- 在搬運後,可洽詢台北市地檢署政風處,TEL:02-23614618。
- 民眾只要直撥「1950」特碼專線,可逕轉接到各所屬縣市的消費者服務中心。
- 亦可提供「崔媽媽」不肖業者的公司名稱及電話,以作為崔媽媽日後評鑑的重要依據。聯絡電話:02-23658140。
- 若不肖業者為無照業者,亦可告知各監理所第四科,電話:02-27671900,監理所可引用公路法中的條文予以處分。
▲ 搬家糾紛,申訴調解:搬家消費爭議糾紛的調解http://www.tmm.org.tw/consumer_protection.htm
關於崔媽媽搬家評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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