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七年國家永續發展獎選拔表揚要點
一、宗旨: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揚推動永續發展績效卓越單位,鼓勵全民參與永續發展推動工作,以落實永續發展在地化及生活化目標,實現國家永續發展願景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本要點之獎勵對象為推動永續發展績效優良、表現卓越之社區、企業、學校、團體及機關。其獎勵類別如下:
(一)社區永續發展獎。
(二)企業永續發展獎。
(三)教育永續發展獎。
(四)社團永續發展獎。
(五)永續發展行動計畫執行績優獎。
三、參選方式:各類獎勵之報名手續、遴選資格及基準詳如附件一至附件五各類獎勵評選原則。參選者應依其獎勵類別檢附報名表(分行動計畫類及其他類二式表格,詳如附件六、附件七)及推薦表(分企業類及其他類二式表格,詳如附件八、附件九)。
四、獎勵方式:經遴選之得獎者,由本會陳請行政院院長頒發獎牌表揚。獲選為永續發展行動計畫執行績優獎之承辦人員,由本會函請所屬機關予以敘獎。
五、表揚日期及地點:擇期公布。
六、注意事項
(一)參選者報名檢附之資料恕不退還。
(二)得獎者應配合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教育推廣活動,並提供相關文宣資料。
(三)得獎者應同意本會使用其報名所檢附之資料,作為永續發展全民教育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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