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看著那一落紅豔豔的證書,我想著身分證有制式格式,為何結婚證書沒有?那麼是否有離婚證書?至少在陳列的台上,並沒有看到。而撤銷婚約時,是否也要帶著離婚證書?辦理時,可以一方單獨前往,還是男女雙方都得出席?
沒想到最近新聞報導便提到五月二十三日開始實施結婚新制,從公開制變成登記制,將「只有具有公開儀式、兩人以上證人,就具有婚姻法律效力」,修訂成「新人必須到戶政所填寫結婚書約,辦妥結婚登記後,才能向戶政機關申請結婚證明書,而證書也將由戶政事務所統一發放。」
還真是巧合呢。然而,我又不免想道,民法之所以想要修訂結婚制的原因?民法首次公布在民國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在歷經八十年後才察覺原法的不周全之處?
如果真是如此,那還真是漫長的一條路。一個國家可以有多少個八十年?在一切講求速度、效率的年代,這種切身相關的法令,竟然也能如此延宕,想來也是教人心驚。
不過結婚新制的修訂,是否也會在身分證上強制登記?如是,那麼大抵可以降低刻意隱滿自己已婚身分的登徒子,惡意欺騙他人情感、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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