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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3. |
【勵馨電子報第437期】 |
我揀選你,並不棄絕你。﹝賽41,9﹞ |
本期目錄 |
作者:紀惠容(勵馨基金會執行長)
目前,最普遍令師長與家長疑慮的是,擔心此假會變相「鼓勵」高中女生懷孕?勵馨要說「可以請病假,不等於鼓勵學生生病!」同樣的「可以請產假,不等於鼓勵學生懷孕!」勵馨可以理解家長、師長的擔心,不過勵馨還要提醒家長、師長,我們又如何掩面不見真實的統計數字? 教育部統計,二○○六年有一五三位高中職女生懷孕,其中九十四位已婚、五十九位未婚;或官方更精確的生育率統計,去年就有將近五千位十五至十九歲的少女懷孕生子,尚不包括未列入統計的黑數,勵馨認為,這樣的措施只是面對事實,成人社會到底要不要為這些孩子的基本就學權盡點心力? 更何況,若探究未成年少女懷孕,真正成因還是成人社會、特別是教育單位的「教育不足」。成人、師長沒有適當地教導孩子們如何處理性慾並保護自己,我們不鼓勵未成年性行為,但一旦發生,成人社會是否該謙卑地檢討為什麼沒有讓孩子們事先明白,而必須事後補救?而非規避或以罪惡視之,譴責少女或犧牲懷孕少女權益,都是不公平的。 也有師長認為,高中女生因發生性行為而懷孕到校上課,對其他學生是「不好示範」;有家長團體表示,應休學隱匿保護懷孕女生,不是給假導致曝光。勵馨認為,不讓懷孕事件曝光不是因為懷孕「可恥」,而是「尊重女生的隱私」,同樣是不讓外人知悉,心態上的差別卻有不同意義。孩子有權決定,她的隱私要不要讓別人知道,或該讓誰知道,而面對校園懷孕事件的正確態度,是認識問題、處理並解決,過程中不讓任何人身心受傷。師長應設身處地為孩子著想,而不是以「羞恥」視之,企圖掩蓋它。 對於當事人隱私的維護,我們也要指出,這是學校的責任,學校有責任從「倫理」的角度為當事人保留隱私,但卻不能將隱私成為校方「掩蓋事實」的藉口。事實上,從教育部的統計與官方生育率統計之嚴重落差,即可得窺知學校當局『駝鳥式』的作風與心態。 另外,勵馨重申,「沒有產假,不表示校園內沒有女學生懷孕!」支持懷孕女生權益受到保護而設計的制度,不等同於我們就鼓勵、默許校園內性愛橫行,勵馨更關心的是,一旦少女懷孕,她們是否求告無門,孤立無援;勵馨一向主張,社會要正視未成年懷孕問題,校園內的環境要友善,實施女學生可請產假,不過是其中的一步。教育單位更應該進一步思考配套措施,如請假時的補救教學、協助個案的心理諮商與建構個案的支持網絡,都是非常重要的。 最後,勵馨要指出,校園內可請產假,對師長、家長和學生,都是性別平權的學習機會,何況九十三年六月實施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中即已規定可以請產假、育嬰假等,教育部修正高中生成績考查辦法,已是晚了四年才出現的配套,校園內有管理權與教育義務的師長們,應該認真思考的是:如果周遭真有女學生懷孕,如何讓她學業不被犧牲,也讓當事人同儕體諒她,進而能「學習」尊重和負責,這也是一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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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林永頌(勵馨基金會前董事、永信法律事務所律師) /採訪整理:劉淑婉 我認為當年推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立法過程與完成立法,不僅塑造國內反雛妓運動的里程碑,勵馨在爭取人權和兩性平權的角色和功能上也歷經重大轉折。經由這項立法,勵馨由早年從事幕後服務為主的功能,走向幕前,以倡導議題為主,化被動為主動,對勵馨的發展來說是一大轉捩點。 關於雛妓問題,民國75年左右,個人經教會中教友提到而略有所知,但沒有什麼參與,頂多捐錢表示關懷而已,不過當時社會上對雛妓議題已有相當多的討論。77年退伍後開始踏入社會工作,不久,時任勵馨執行長的梁望惠詢問我願否擔任基金會的顧問,提供法律的諮詢,我想自己可以盡點力,一口允諾。後來陸續擔任兩屆董事,一直到因全心投入法律扶助基金會的事務,無暇他顧,才逐漸淡出勵馨的工作。 老實說,自己最初參與勵馨的程度並不深,但擔任顧問期間有件事印象深刻。 曾經有一名遭亂倫的少女要上法庭,基金會的同工請我陪同支持。與少女接觸的過程中明顯感受到她對我的抗拒和敵意,主要因為我是男性。這件事讓我驚訝地發現,原來像這種遭遇重大不幸的人,對他人的關心是充滿不信任的,懷有高度的戒心與防衛心,因為這個人可能成為下一個販賣、利用她的人,她們對愛的感受與一般人是很不同的。當年的耶誕節,在勵馨中途之家再度遇到這名少女,女孩改變不少,對人的防備心不再那麼強,自己很受感動,體會到勵馨的力量,以及對這些不幸少女的重要性。 ↑1993年,勵馨發起「反雛妓公約簽署」行動
對勵馨投入較多是從決定推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最初草擬時該法稱為「雛妓防治法」)開始的。 援助雛妓多年下來,大家發現許多關鍵問題還是未解決,一方面是刑法對賣掉自己女兒的父母、老鴇、人口販子或嫖客等加害雛妓者沒有處罰的規定,要不就是處罰太輕,難收遏阻之效;另一方面,兒童福利法和少年福利法欠缺對雛妓安置保護的規定,雛妓防治的教育宣導也付之闕如,這些都需要一部專門的法律解決。 現今回想,當年推動立法時,自己未曾有過草擬任何法律的經驗,專業知識不足,大夥憑著全是一股熱誠和衝勁。同時,為讓議題持續受到關注,擴大社會的認同,當時策略上我們很清楚地將「反雛妓」定位為一項運動,法律是其中的工具,立法通過,是運動;通不過,也是運動,立法只是手段。 草擬法案時,有一個核心觀念一直縈繞自己的心頭。有人說雛妓是自願的,自己同意從娼的,但我常自問,也問周遭的人,那麼小的年紀有能力自願嗎?有能力同意嗎?那樣的年紀能算同意嗎?這根本是人權的問題,不只關乎兩性平權議題而已,凡此都驅動著我們大步向前,積極推動立法。 立法過程中,印象中當時較熱心支持的立委有林志嘉、趙永清和謝啟大等人,期間歷經無數的修改和討論,猶記得草案從初稿到最後版本敲定,差不多有近百次的修正。另外,行政機關罕見地未提出對案的做法,對我們來說也是一項挑戰,因為我們無從得知行政機關真正的想法,表面上表態支持,但實際上真的如此嗎?這些都曾是我們的疑惑,但透過運動的推展,不斷經由輿論對其施壓,使其表態,策略奏效。 較特別的是,已故立委盧修一初始持反對的立場,質疑是否會有執法過當致侵犯人權的爭議。這點讓當時的我很失望,也很不解,畢竟盧修一頗受人敬重,倡議人權不遺餘力。如今回想起來,持平而論,盧修一的疑慮是有其道理的,法律不能只從單一面向考量,需要考慮各方面和各角度才適當。但當時大家的做法就是,想盡辦法要把所有雛妓的問題都透過法律來解決。 當年「反雛妓運動」的策略定位是成功的,不但讓「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在短短幾年內完成立法,打破一般立法時程總是冗長拖延的慣例;同時,勵馨藉由此歷程順利轉型,由單純後勤收容的單位,轉變為服務與倡導議題並重的社會運動組織。
勵馨在中途之家的階段,為保護少女,最好是愈少人知道愈好,不敢對外張揚。轉型以倡導議題為訴求時,要引起社會的關注和認同,勵馨就需要站出來,讓愈多人認識愈好。於是那時召開很多的公聽會,舉辦許多突破以往作法的宣導活動,經由媒體不斷向社會大聲倡議,透過輿論向國會和行政機關施壓,讓他們感受到不做不行的壓力。推動「反雛妓運動」的那個階段,勵馨可說扮演了主導角色。 除了勵馨階段任務和角色定位的轉變外,當時還有一個觀念上的改變很重要,即雛妓是受害者,不是製造社會問題的人。 在第一階段中途之家時期,即便是教會中投入救援雛妓者,多多少少都有一種想法和情結,即認為這些被救援的少女是骯髒的、是製造社會問題的人。這對教徒來說是很大的矛盾,大家會疑惑為何教會要幫助那些很髒的人呢?所以我在擔任第一任董事時,在董事會成員間明顯感受到大家的矛盾與困惑,而且瀰漫著一種「所做的事是無法對社會說出口」的為難、尷尬氣氛。 但是透過反雛妓運動與推動立法,向社會高分貝發聲後,整個觀念徹底被顛覆,看待雛妓的角度由原先認定她們是「製造社會問題的人」轉為「被害人」,是弱勢者,該被譴責和處罰的是人口販子等加害人,導正社會原有錯誤的觀念和刻板印象。我覺得這是很重要的轉折,讓運動與立法的推動更具說服力、更有力量。 20年來,勵馨走過以服務為導向的階段,也歷經倡導議題的社會運動歷程,各建其功。我知道現今不少非政府組織(NGO)需要靠政府的補助才能經營,愈做愈大後,原本該批評政府的漸不敢發聲,勵馨可能沒有這樣的問題,但這是目前國內NGO普遍的困境。 其實,政府看得到做不到的地方仍很多,該講的還是要講,倡議並非對立,倡議與服務間是可以並行的。我期許勵馨未來繼續扮演服務的角色之餘,不要忘記發揮倡導議題的功能,批判的精神仍要在,要在服務與倡議間取得平衡,發揮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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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源(勵馨基金會屏東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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馨活動13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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