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人權法案推動聯盟成立 ︾︾︾︾︾︾︾︾︾︾︾︾︾︾︾︾︾︾︾︾︾︾︾︾︾︾︾︾︾︾︾︾︾︾︾︾︾ *本期內容*
◎國內人權新聞摘要
◎國際人權新聞摘要
◎人權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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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人權新聞摘要 多重抗藥性結核病患趴趴走,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可能將病人姓名等隱私資料「公諸於世」,希望收病人管理之效。人權團體、法律與倫理專家認為該作法缺乏法律基礎,無助病人治療,也無益傳染病防制。《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政府、醫藥機關及醫事人員「不得」洩漏傳染病人個資,但衛生署疾管局副局長周志浩詮釋《傳染病防治法》的精神是不得「無故」洩漏,「業務需要」不在此限。周志浩強調,疾管局公布病人個資也是因為「業務需要」。但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劉靜怡表示,疾管局基於傳染病防治有其管理必要,但《傳染病防治法》沒有明確指出「什麼狀況下可以公布病人個資」,疾管局不宜模糊解讀。中央研究院倫理委員會委員、政大哲學系教授戴華考量醫療倫理,認為「公衛管制不能過度侵犯人權。」即使公布病人個資有助傳染病防治,也應召開委員會討論,疾管局不能「一言堂」決定是否公布病人個資。
震驚全國、爭議不斷的汐止吳銘漢夫婦命案,在案發十七年之後,台灣高等法院昨日決定於六月廿日在案發地點,重建勘驗犯罪現場,並請旅美鑑識專家李昌鈺勘驗鑑識。有關詰問鑑定人的調查程序,承審法官陳博志諭知:待李昌鈺完成鑑識報告之後,再擇期進行。 重建犯罪現場在國外司空見慣,但在國內卻相當罕見。這是蘇建和等被告的律師團堅決的主張,希望藉由現場重建,證明案發現場狹小,根本容不下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王文孝(已槍決伏法)等被告,同時在場犯案。檢察官與告訴代理律師均認為「無此必要」。他們認為,兩名被害人是沉睡中遇害,被告等人或走動或在門口,是動態的,被告等人在場犯案,並非不可能,勘驗現場並無必要。 高院昨日下午的準備程序,告訴代理人楊思勤、石宜琳律師仍強烈質疑:是否需要花費鉅資,非要李昌鈺返國鑑識不可?石宜琳律師指出,李博士既然無法配合法院的審判行程,國家有國家的尊嚴,司法也有司法的尊嚴,為何要遷就一個外國人(李博士擁有美國籍)?國內也有適格的專家可以鑑識,告訴代理人建議無須委請李博士返國鑑識。 被告律師羅秉成則表示,李博士是國際知名的鑑識專家,邀請他返國鑑識,給予適度的尊重是應該的,說他是外國人,太嚴重了,畢竟他也很愛台灣。檢辯雙方針對勘驗現場的細節爭執一個半小時之後,承審法官陳博志裁示:六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到汐止案發現場,依案發當時擺設傢俱布置,四時,請鑑識人員錄影現場,有關血跡噴濺痕,原則上以塑膠片標示。廿日上午九時,請李昌鈺勘驗現場,十時卅分,檢察官與辯護人提意見問李昌鈺。 中國時報【黃錦嵐/台北報導】
檢肅流氓條例三度被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顯示該條例確已不合時代潮流,警政署匯集各方意見,決定朝向廢止該條例方向邁進,誠如警政署所言,不應由警察機關背負違反人權的惡名,這回趁違憲修法的討論,該廢就讓它廢了吧! 回顧檢肅流氓條例的歷史,當年是在戒嚴時期的一道行政命令,主要的目的,無非是在威權統治之下,統治者為了鞏固政權、穩定社會,甚至是整肅異己的工具,特別是整個權力全落在警備總部,形同白色恐怖。 即使是在民國八十一年八月後,檢肅流氓條例業務移由警政署接辦,但因為從初審到複審都是警察機關,仍難脫球員兼裁判,其中最令人詬病的是可能僅憑幾個秘密證人便可把人提報感訓。尤其警察機關一直認為,流氓幫派包娼包賭、收取保護費,如果沒有檢肅流氓條例加以監控、威嚇,恐怕無法讓人改過向善以及防制再犯,對社會治安及民眾生活造成嚴重影響,所以認為即使被宣告違憲,仍可透過修法的方式,讓檢肅流氓條例符合社會期待和憲政運作。 然而隨著社會型態改變,這幾年檢肅流氓到案的「質」與「量」都有所改變。從九十三年的認定情節重大流氓七百廿八人,九十四年減為六百零五人,九十五年為五百九十六人,「流氓」的本質也從過去白吃白喝、欺壓善良,轉變成機車搶奪、擄鴿勒贖等刑事犯。不少單位更以數據衡量其流氓的「輕重」,包括查獲兩把槍枝就據以提報情節重大流氓,甚至出現同案共犯中,一諭令羈押,另一交保卻被提報流氓的差別待遇。事實上,以治安做為檢肅流氓條例存在的說詞,已難得到社會的共識,誠如馬英九在總統就職演說中提到,台灣要繼續努力,包括人權、民主要再進步,不能再有違法辦案,廢止檢肅流氓條例應該就是個開端。 中國時報 【蕭承訓/特稿】
《法部研究 監禁30年取代死刑》(06.04) 法務部委託中研院研究廢除死刑及替代方案,研究結論建議,採行新的特殊無期徒刑,此一替代死刑的假釋門檻訂為卅年,並反對以終身監禁來替代死刑。中研院的研究報告,王清峰已仔細研讀,將作為死刑政策的參考。王清峰表示,廢除死刑是她恆久以來的信念與主張,但政策的形成必須有社會共識及替代方案,且死刑不止是法務部的問題,與外交、內政及國防部也都有關係,她會審慎考慮。 研究報告認為廢死是世界潮流,也是提高我國司法形象的最重要政策,現雖有七十六%的民意反對廢死,但有配套措施贊同廢死的則由九%提高至廿五%,顯示民眾已逐漸接受改由長期拘禁來取代死刑。 對於民眾憂慮的廢死會否影響治安,研究探討香港廢除死刑的例子,發現香港在一九九一年廢除死刑後,強姦、謀殺及誤殺、襲警等重大犯罪案件,都降低並未影響治安。至於我國近二年不執行死刑案件,治安現狀雖有惡化趨勢,暴力犯罪及因殺人遭羈押者均有成長趨勢,但此與經濟因素亦有著相當關聯。 在替代死刑方案中,研究認為大陸的死緩制度,對死緩期間有故意犯罪者應處以死刑的規定,在制度設計上有缺憾,並不值得採行。至於古代的流刑制度,將人犯發配千里之外的邊疆,面對完全不同生活習慣、語言及音訊的斷絕,讓人犯遭受莫大痛苦的做法,因台灣地窄人稠,各地交通便捷,流刑並不可行。研究並反對長期監禁,因會使人犯自暴自棄,增加監獄管教的困難,建議以特殊的無期徒刑取代死刑,讓死刑犯服刑卅年,仍有機會假釋。 中國時報【劉鳳琴/台北報導】
《全教會:保障人權 非鼓勵懷孕》(06.10) 全國教師會則認為這是對學生人權的基本保障,是進步且文明的法令修改,但不等同鼓勵學生懷孕,兩者不應混為一談。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吳忠泰表示,法的制定有兩層意義,一在對人的限制和對人權的保障。而教育部修改學生成績考核辦法,將產假、育嬰假和流產假等等全都納入,就是對人權的保障,讓懷孕的女學生仍保有受教權,這代表國家的進步,也是對人權的尊重。 但這絕對不代表政府鼓勵學生請產假。吳忠泰說,給予保障和鼓勵是兩碼事,不應混為一談,連醫學專家都認為女性最適合懷孕的年紀應是廿二歲以上,以高中女生來說,要懷孕生產,年紀還是太小。至於婦女團體認為學校現今環境對懷孕女學生不夠友善,讓女學生懷孕後多會主動休學離開學校。吳忠泰說,主要是懷孕後期會有不適症狀,不論上課或交作業,都無法和一般學生一樣,加上同學可能也會有異樣眼光,這是自然形成的,恐怕需要時間改變。 中國時報【林志成、林倖妃/台北報導】
台灣人權促進會今天指出,衛生署釋出善意,表示在人權保障的基礎上,願極力促成漢生病補償條例於立法院本會期通過,盡快落實對於漢生病患者的補償及照護,台權會對此表示肯定,並呼籲立法院國民黨團應儘快召開協商,讓法案進入實質討論,讓漢生病康復者的人權保障早日落實。台權會表示,日本東京地方法院於2005年十月間判決,日本政府應向台灣漢生病人道歉賠償。台灣政府當時即承諾,針對過去國家錯誤政策,研擬賠償與相關立法措施。 不過,兩年多來,相關法案不見實質進展,四十多名因漢生病而過世者,臨終前仍等不到政府的道歉與賠償。台權會指出,新政府團隊於五月二十日上台後,新任衛生署長表示要把「漢生法案」列為首要優先推動法案。相關民間團體認為,法案內容不僅要對過去隔離政策錯誤表達歉意,並支付權利侵害的補償金,更要清楚明定主管機關照護責任與未來人權保障的積極作為。包括台權會等民間團體分別於六月十三日及今天拜會衛生署長林芳郁與副署長宋晏仁,溝通雙方對法案內容的意見。台權會指出,在拜會中衛生署釋出善意,表示在人權保障的基礎上,極力促成漢生病補償條例於立法院本會期通過,盡快落實對於漢生病患者的補償及照護。而補償適用對象與金額方面,也不應侷限於行政院舊版本狹隘的補償範圍。 另外,除金錢補償,國家道歉、院民應獲得安養及照護等福利外,主管機關須對維護院民老年生活尊嚴有所責任和作為;衛生署也同意全國法規中的「痲瘋」、「麻瘋」、「癩病」等字眼應置換為「漢生病」,並推動社會教育。民間團體對此也表達肯定之意。台權會呼籲,目前補償條例草案仍被擱置在立法院中,有責任要排入議程的國民黨團應儘快召開協商,讓法案即刻進入實質內容的討論,讓漢生病康復者的人權保障早日落實。 中央社 【林長順台北十六日電】
◎國際人權新聞摘要
加拿大的原住民酋長菲爾.方坦,一九五一年時與家人分離,當時他年僅六歲。儘管母親為此以淚洗面,但他仍被強迫帶往專為同化原住民而設立的寄宿學校。他和八萬名同胞在這些種族隔離學校唸了十年書。這段期間,他與本族文化、家人、社群分離,被迫接受基督教與西方文明,而且對身為原住民感到「可恥」。 也是受害人的湯瑪斯.路提特說,已不記得當年學哪些東西,但很清楚自己失去什麼。他說:「他們給我們一個號碼,這就是我們的名字。我們不說他們的語言,他們也不准我們說自己的語言。」目前已六十歲的他自己和其他人一樣遭到性侵害。這個秘密讓他深以為恥,多年後才敢提起。 自一八七四年起,加拿大聯邦政府委託基督教會學校,在全國經營一百三十所寄宿學校,強制印地安族、因紐特族與馬帝斯族兒童入校就讀,接受主流文化、言語與價值觀,目的是要讓他們融入社會。目前健在八萬人聲稱遭到校長、舍監與老師虐待或毒打。 加拿大總理哈伯將在十一日為方坦所形容的「加拿大史上最黑暗的一章」,向十五萬名昔日原住民子弟及其後人正式道歉,並宣布支持組成真相和解委員會。此外,整個和解方案的規模高達十九億美元,是加拿大史上最高和解金額。加拿大總人口為三千三百萬,其中一百三十萬人是原住民。 聯邦政府在二○○六年與受害原住民達成和解,之後成立賠償基金,開始進行償付。每位學生都獲得賠償,曾受虐者的金額更高。此外,根據和解協議成立的印地安寄宿學校真相和解委員會,將舉辦七場全國性活動。與南非真相調查委員會不同的是,調查小組將在民事法庭上公開「唱名」。 事實上,少數教會在一九六九年就率先停辦寄宿學校,並在一九八六年率先道歉,包括天主教無玷聖母獻主會、聖公會與長老會等。這些教會已同意參加真相和解委員會並捐款贊助。方坦說:「他們試圖殺害還在兒童階段的印地安人,連根拔除加拿大境內的印地安意識。這是兩個文化的衝突,一個文化宰制並強加於另一個文化上,另一個文化則受害。我們就是受害者。」 自由時報 【編譯羅彥傑/綜合報導】
《奧運將至北京出現大量「人權聖火」標誌》(06.16) 希望之聲國際廣播電台 【記者田玲、李思思、唐鈴採訪報導】
歐洲聯盟部長理事會已再度表達反對死刑的立場,並要求所有仍實施死刑的國家廢除死刑。歐盟部長理事會是在今天於盧森堡召開會議,通過修正及更新有關歐盟死刑準則內容後,提出以上要求。 一九九八年歐盟已採行有關死刑準則,以強調歐盟對死刑的立場,並成為歐盟對非歐盟國家人權政策的主要實用工具。 歐盟部長理事會今天並重申,努力走向普遍廢除死刑,將是歐盟人權政策不可分割的目標。 歐盟部長理事會在會後發佈的結論聲明中表示,自從十年前歐盟通過相關準則後,全球在廢除死刑上已獲得重大進展。 不過,在表明歐盟反對在任何情況及案例下施行死刑的立場,以及廢除死刑有助強化人類尊嚴及人權發展時,聲明中對一些國家仍維持死刑感到遺憾,並要求這些國家廢除死刑。 中央社 ﹍﹍﹍﹍﹍﹍﹍﹍﹍﹍﹍﹍﹍﹍﹍﹍﹍﹍﹍﹍﹍﹍﹍﹍﹍﹍﹍﹍﹍﹍﹍﹍﹍﹍﹍﹍ ★《刑事人權法案推動聯盟成立》 刑訴修法 人權優先 我國刑事訴訟自2003年9月1日開始實施新修正之「交互詰問」制度,然對於刑事人權的保障,仍未達到相關國際人權公約的標準。例如,當發生檢警不當偵訊的狀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尚無法在司法程序中享有其充分辯護的權利,又如檢察官往往先以重罪名義聲請羈押以方便取供,並非考量到被告是否真的有逃亡或串證的問題,再加上過長的羈押期,都是對於憲法人身自由之嚴重侵害。在被害人部分,因刑事程序中保護機制的不足,使得被害人可能在程序中淪為「邊緣人」而遭到遺忘。 然而,身為刑事訴訟法主管機關的司法院卻漠視刑事人權法案的重要性,僅為減輕承審法官工作負擔的目的,卻以犧牲人民憲法上所保障的訴訟權益為對價,透過立法委員提出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2、第310條之1及第366條之1等三個條文的修正案,目前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一讀通過第165條之2部分條文,另外兩條擇期再審。此修正案簡化法官提示證據程序,讓被告失去為己防禦的機會,也讓95%有罪判決的案件都可以不用詳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及理由,弱化判決書說理能力,更變相剝奪人民上訴的機會,甚且限制上訴審調查證據的範圍。以上草案,一旦通過勢必將造成我國人權標準的倒退,影響重大。 因此,為維護人民訴訟權益、提升人權保障,我們決定匯集民間力量,成立「刑事人權法案推動聯盟」。目前聯盟成員有21世紀憲改聯盟、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中國人權協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台北律師公會、桃園律師公會、台南律師公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法學會、台灣促進和平文教基金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台灣勞工陣線、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全國產業總工會、同志諮詢熱線、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律師公會、第三社會、智障者家長總會、新竹律師公會、嘉義律師公會、綠黨、澄社等二十餘個民間團體。 今天記者會出席的團體代表有:聯盟召集人暨民間司改會董事羅秉成律師、聯盟副召集人暨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正律師、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尤伯祥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代表林天財律師、台灣法學會代表顧立雄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代表蔡季勳秘書長、台灣勞工陣線代表陳俊諺、台灣廢除死刑聯盟代表吳佳珮、全國產業總工會代表薛舜文、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代表魏宏晉研究員、第三社會代表楊明浩、智障者家長總會代表。 聯盟召集人羅秉成律師表示,身為刑事訴訟法主管機關的司法院,卻一再漠視刑事人權法案的重要性,透過立法委員提出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2、第310條之1及第366條之1等三個條文的修正案,只為法官減輕負擔。依目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羈押一個人無限次、在法庭上聽不見被害人的聲音,連最基本的律師無障礙接見犯罪嫌疑人跟被告的權利完全沒有。羈押制度是對於人權最大的挑戰,我們要求羈押時間比照日本規定,在偵查中以十天為限,讓檢察官在證據到達足以起訴的情況下才提出聲請羈押,而非無時間限制的押人取供。 羅秉成律師說,聯盟針對目前刑事訴訟法人權保障不足的部分,提出民間版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內容包含落實與加強律師在偵查中的辯護權,讓律師與被告間無障礙接見與通訊,並釐清現行法中律師於被告接受檢警偵訊時在場究竟有何具體權利,且明訂檢方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時應履行向被告及律師揭示理由之義務,並配合逐步完成被告第一次接受警訊應強制律師在場的規定,期能再度向人權保障的國際標準漸次靠攏。同時,對於刑事犯罪被害人在現行制度中疏於保護的現狀,賦與其在審判程序中較為充足陳述意見的權利。 聯盟副召集人林?正律師提出,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昨天已一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2部分條文,而第310條之1及第366條之1條文則擇期再審。雖然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2加上但書「無辯護人之被告客觀上無知悉證據內容可能者,不在此限」,但是對於一個沒有律師的被告,法官可能只以告知證據名稱的方式,以極快的速度走完證據提示程序,被告不知道要如何表達他是否瞭解法官所說的,若要上訴,仍要證明從未接觸過證據資料,上訴成功與否更添變數。希望立法院在二讀以及政黨協商時,可以直接改為僅限於有辯護人的被告可以簡化證據提示程序,多數沒有律師的被告則嚴格禁止簡化,以保障被告的權益。 林?正律師說,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黃文雄理事長將對於目前台灣刑事訴訟法是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擬邀請倫敦總部專業人士來台研究,並針對不符合人權標準的條文部分,對官方單位提出修改方向的建議。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尤伯祥律師提到,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2、第310條之1及第366條之1條文修正案對於人民訴訟權益是有立即且明顯的危害,尤以第310條之1危害最大,一旦通過,將成為無罪推定的黃昏,使得嚴格證明法則不復存在。第310條之2的條文讓法官可以不用寫有罪心證的理由,使得法官書寫有罪判決容易,而書寫無罪判決書困難。目前判決正確率仍未達到值得信任的水準,司法院所提出的修正案不應該通過,更應納入民間版的人權條款。 台灣法學會代表顧立雄律師提到,司法院透過立委所提出的修正案,對於好的法官沒有任何幫助,反而是壞的法官得利,因為法官是一個良心的事業,即使修正案通過,對於好法官心證形成跟判決書書寫並沒有幫助。要減輕法官案件壓力,在於檢察官起訴可以再慎重一點、證據蒐證再齊全一點,甚至起訴書寫得再好的一點,法官的工作負擔才不會增加。修法應該回歸訴訟品質的提升,而非簡單修改幾個條文,僅在於減輕法官負擔,造成社會的信賴危機。 台北律師公會代表林天財律師表示,司法是為人民服務而存在,修法應從更長遠的利益來作配套的措施。目前司法院違背為人民服務的基本方向,而修法應該朝向三個面向: 第一、對於犯罪被害人,應該像好萊塢電影,讓被害人能坐在檢察官旁陳述意見; 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代表魏宏晉研究員表示,以基本人權來看,司法院所提出的修正案造成人權保障的退卻,以保障人權的角度來看,有罪判決的書寫應該更嚴謹,才更符合人權標準。 台灣人權促進會代表蔡季勳秘書長提到,民間版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的推動,是需要透過不斷的對民眾說明、教育,才能讓民眾瞭解人權法案的重要性。
★《對於漢生病人權法案應盡速立法通過之呼籲》 樂生院300多位院民及院外3000名以上漢生病患者,自從2005年10月樂生院戰前院民東京求償訴訟獲勝,當時的陳水扁總統承諾給予補償以來,補償法案之立法一直延宕至今,已經至少有45名以上樂生院民等不及國家的道歉含怨而終。 4年多來民間社團為回復長期以來受到不當強制隔或社會污名化之漢生病患者的尊嚴,從協助日本律師團為戰前樂生院民向日本政府求償、樂生院院民受國家侵害之調查、樂生院保留訴訟、國家賠償請求之提起到向各政黨遊說通過補償法的過程,已漸漸讓這個社會認識到漢生病患者長期受到國家不當侵害之事實,也認識到不僅是實施隔離政策的國家,所有漠視和縱容此一隔離政策及對於漢生病患長期的歧視和污名化的人都是加害者。惟有透過這種加害者的反省,我們的社會才能更深一層去體認人權的珍貴。 但是,一部象徵台灣的人權將邁向另一個新的里程碑之漢生病人權法案在立法院政黨惡鬥下,受到一次又一次的挫折。如今,新政府取得國會絕對的優勢,在民間團體的努力下,再使法案進入立法院本會期審理。但是,這一次的阻力卻是來自衛生官僚。民進黨政府在下台前夕,向立法院提出行政院版的「漢生病病人補償條例」草案。這一草案完全無視於上一會期幾乎已達成所有政黨協商同意之版本的精神,不但否認國家的侵權責任,更限縮補償的對象、範圍和金額,甚至不願將終身照護院民的責任明文化。 我們從最近衛生署的幾個動作可以看出:他們正企圖將使一個還沒有盡到其歷史責任的樂生院走入歷史。 衛生署在去年在傳染病防治法修法時將第三類的「癩病」給拿掉,改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今年三月也修改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把其中的「癩病」拿掉。這一連串動作卻連自己人都不知道,在今年三月初提出之行政院版的漢生病補償條例中還指稱漢生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所規定之「癩病」。 從過去軌跡來看,很顯然的,衛生署的企圖是:資金募集(賣地給捷運局)→樂生院設施醫院化(以病房替代生活空間)→樂生院迴龍醫院化→漢生病去管制化(從第三類傳染病名單中除去)→樂生院走入歷史(古蹟化)。 如果上樂生院的官方網站(http://www.lslp.doh.gov.tw/) 去看看的話,可以發現療養院的外衣正被悄悄的蛻去,逐步被「醫院化」。過去以樂生「療養院」為主體的網頁,漸漸失去其歷史印象,連樂生院的整個結構都被改造了,院裏面竟然還設立了「小兒科」。樂生院的最大願景不再是「照顧漢生病患」或成為漢生病的治療、預防、研究中心,而是「成為大迴龍地區的首選醫院」。這是非常荒謬的事情!當日本漢生病患正在要求日本療養所中的醫院縱使剩下一名入所者,也不能停止醫院的醫療服務而發起漢生病基本法立法運動之時,我們的醫院早已背離了院民,去擁抱院外廣大有利可圖的民眾。 樂生院設立之初雖然是一個施行強制隔侵害人權的機構,但是解除隔離之後,還是成為患者不得不留下來居住的避風港。樂生院也因為有這些人的存在而繼續擔負起因為國家的人權侵害所應盡的照護義務(賠償義務的一部分)。但是,今天的樂生院不但背離了這一個國家應盡的義務,還將院民遺棄在「醫院」的一角,既不受到療養的照顧,也不受到住院者應享有的待遇。 根據我們的調查顯示,目前住在以病房隔間將來要轉變為迴龍醫院的新院區中的院民平均年齡已達75歲,有相當多的人必須依靠看護24小時的照護。但是在新院區中「住院」院民必須是符合「開刀、住院的重症病患」才可申請樂生院所僱用的8名看護,依「次」提供服務。這樣嚴格的條件可突顯出照護經費的不足, 但同時也突顯一項很矛盾的事實:已經住院中的院民還要再住院才能享有住院的待遇? 這是目前院民在樂生院中很奇特的身分,因為他們根本不用再因為「漢生病」或為該病之復健而住院,但卻必須以住院的名義才能留在樂生院中。事實上,樂生院的組識章程中並無「療養」這樣的目的,而是漢生病的預防、治療、復健研究計畫示範及工醫事人員的訓練。這些院民是在毫無法律的根據下,長期由復健科辦理住院,被當作「病人」在照料。1930年樂生院成立一開始便是以與外界永久隔離作為目的所興建的社區型收容所,與醫院是不一樣的機構,所以日本的漢生病患收容所叫療養所,所裡面設有漢生病醫院,入院和入所是兩個完全不一樣的概念和設施。 樂生院目前最大的危機不在於保留多少,而是一個漢生病的活歷史即將被終結,送入歷史的檔案之中。樂生療養院被醫院化(迴龍醫院)之後,所遺留下來的樂生院房舍也只是一個空殼子的「古蹟」,供後人憑弔而已。 漢生病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的意義,不僅是補償金的支給或國家的道歉,更重要的是這群人應如何繼續有尊嚴的生活在樂生療養院之中,而不是依附在「?龍醫院」的一角。 因此我們主張: 1. 政府應基於人道的急迫性,立即促使補償法草案通過。 2005年10月25日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判決台灣樂生院戰前25名原告勝訴之後,當時的陳水扁總統立刻宣布要對戰後政府不當的漢生病政策負責,考慮對漢生病患道歉和補償。行政院版的補償法草案也終於在3月中旬送進立法院,4月28日進行了第二次政黨協商,但立法院一直到2007年底第六屆立法任期結束前,儘管國、民兩黨朝野協商已簽名達成協議,但是最在少數黨委員的堅持下而功敗垂成,令人失望至極。如今補償條例草案還被擱置在立法院堆積如山的待審法案之中,有權出來主持協商國民黨委員沒有人要出來主持,使得法案一直沒有的進展。 法案某些部分有歧見,是可以再協調,但是那些等待補償的患者多數已經年邁體衰,沒有時間再等下去了。根據最新的統計,至2008年6月9日止,等待國家道歉和補償的3百多名樂生院民中已有45人無法等到政府用法律來正式向他們說一聲道歉就含恨離開人間了。錢的問題也好,樂生院保存的問題也好,有什麼會比這種情況還緊急呢? 2. 補償條例應在承認國家侵權責任的前提下,適用全體漢生病患 目前立法院本會期中有行政院版和委員提案版兩項漢生病補償條例在審議中,委員提案版是由國民黨籍徐中雄委員和費鴻泰委員提出,內容為去年底第六屆立委所達成之協商版內容,刪除較具爭議之樂生院保留的問題,其他均無變動。 但是民進黨舊政府在今年三月亦提出相對法案,不但大幅縮減補償的範圍,還否認國家有侵害人權的責任。這個行政院版草案的內容不但無法反應出政府對於歷史的反省,甚至否認歷史的責任。這樣的立法不足以彌補過去受國家侵害之所有漢生病患所受到之痛苦,無法令人接受。新政府應勇於承擔歷史的責任,撤回舊政府所提之「漢生病病人補償條例草案」,改支持由委員所提案之「漢生病病人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草案」。有關兩法案之比較分析,另於附件「委員版和政院版之比較分析」中有詳細說明,請參閱。 3.為使院民的生活受到尊嚴的保障,政府應支持委員提案版中照護權的相關規定 行政院版的草案中有意逃避對於漢生病患者之照護義務,不願將國家照護院民終身的義務明文化,使我們擔心樂生院在被「迴龍醫院化」後,這些患者的生活照護將無所保障,甚至連現在的照護資源都已發生明顯不足的地方。政府照護義務的明文化是促使樂生院免於被醫院化,繼續肩負起國家賠償的責任,終身照護院民生活之最大的保障。 發起團體: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基金會樂生院訴訟律師暨顧問團、國際愛地芽協會台灣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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