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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律師電子報

 

            

 

姜律師電子報第174

 

 

 

本期專欄

當人頭車主,痛苦萬分!該怎麼辦?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經常有人會充當他人的「人頭車主」,也就是汽車登記的所有權人是自己,卻是別人在使用,但是汽車的稅金或罰單都是寄到所有權人處,如果遇到有良心的人願意代繳倒也無妨,最怕的是別人開著汽車跑路了,自己卻無時無刻收到稅單與罰單,想到監理所想要申辦註銷,監理所卻說要先繳清罰單、稅金或車貸才能辦理,真是痛苦萬分,該怎麼辦呢?既然我是所有權人,我可以去報遺失嗎?還是乾脆就告對方侵佔呢?

 

誰該負擔汽車的稅金與罰單呢?

在實務上汽車名義上所有權人與實際車輛之所有權人在法律上未必是同樣的人,監理單位為了行政管理上方便,是不會去認定車輛實際所有權人究竟屬誰的,因此車輛名義人必須負擔汽車在行政上應負之全部義務,例如罰單、稅金、車貸…等費用。

 

可以採取怎樣的法律手段呢?

在民事法院,有所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以法院判決的方式,要求對方應協同您將車輛所有權移轉給對方或對方指定的人,並且請求對方返還您替這輛車所支出的稅金、罰單或其他的損失。

應注意的是,您必須舉證證明當時雙方有約定對方以您的名義當車主,並由對方使用汽車。

 

可以向警察局報遺失或是告對方侵佔呢?

如果當初您同意當車輛的名義人,而且該車輛是對方買的,而車款也是對方支付,尤其是您明知道汽車是對方在使用卻故意以所有權人身份向警察局報遺失,有可能會觸犯刑法第171條的「未指定犯人誣告罪」,這是很重要的觀念,您一定要特別注意。

此外,對方是實際上所有權人,很難構成侵佔罪章裡「易持有為所有」的構成要件,因此向對方提出侵占刑事告訴,成功機會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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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條規定,必須行為人侮辱特定的人才能構成,因此您在公開場合中,辱罵特定人士,就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因此單純辱罵三字經,或是對某件事情心生不滿,以三字經發洩情緒,都不屬於公然侮辱罪規範的範圍。

----取自「罵三字經,一定構成公然侮辱罪嗎

到警察局「備案」,是向警察局表示「有這件案件發生」,警察會在記錄簿上記載,性質上警察局並未受理,如果您想要警察局進行偵辦,必須再一次到警察局,將「備案」轉成「報案」。所謂「報案」,即向警察局表示「有刑事案件,並行使告訴權利」,警察局在接受民眾「報案」後,就必須開始刑事偵查程序。

----取自「『備案』與『報案』有何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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