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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聯盟 |
2008.7.26/報主.臺灣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聯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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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 李崇信/ 人生而自由、平等,它不僅是民主國家的基石更是普世的價值,即使對於身心障礙人士亦然。基於此,國際上均以『正常化原則』做為保障身心障礙人士權益之基本原則。正常化原則的重要面向包括:一個人每天活動的正常節奏,形成其每天生活的正常作息;有機會經驗生命歷程的正常發展;物理設施必須符合社會上同樣性質的一般設施形式等。但是當我們用這標準來檢視散佈在全國照顧成年心智障礙成人的『全日型住宿機構』時,常發現就不是這麼一回事了。尤其過去十五年間為台灣福利機構增長最多的時期,所增加之機構絕大多數為隔離式的教養院,與世界『非機構化』潮流相違背。雖然修訂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行政院社會福利政策綱領』都強調『社區化』服務。因為現有『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教養費補助的規範,無形間均造成福利服務『機構化』的發展。這種趨勢是否真正符合身心障礙者的需求呢?由內政部的統計數據來看,目前教養機構照顧了17,000名身心障礙者,佔心智障礙者人口很少的比例,照道理說應該有許多身心障礙者的需求沒有獲得照顧才對。但是依最近內政部的統計(97年3月),全台灣所謂「全日型住宿機構」尚有空床位約二千四百床。這現象說明了身心障礙者並不是沒有服務的需要,空床位代表著這種照顧方式是不合時宜的服務方式。因為這種服務方式假設心智障礙者『不適合社會生活』…..詳閱『住盟雙月刊』http://www.communityliving.org.tw/sitebuilder/page17.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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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月清 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教授.住盟常務理事/ 2004年10月5日至6日在加拿大蒙特婁 (Montreal) Pan American Health Organization(PAHO)和WHO的智障者聯席會議上通過了「蒙特婁智障宣言」(the Montreal Declaration on Intellectual Disabilities),有代表美洲17個國家65個團體及個人參與連署;宣示智障者權益的合法標準,及相關法案的擬定,以支持智障者可以參與決案以維護其人權。此宣言可以摘要為三個基本權益,即:平等(equality)、反歧視(non discrimination)、及自決(self-determination); 並具有三個獨特性包括: (1)這是第一次美洲各國代表可以有所共識,而這些人及單位都是非常具有影響力的;(2)為了智障者的平等權益可以落實而相互取得共識;(3)同時大家也在如何支持智障者的平等權益落實的方法、支持策略及決策過程取得一致性。宣言共有12條。其中包括宣示(Declare that)、同意(agree)、呼籲(call upon)等三部份。住盟雙月刊將以連載方式,為您刊載完整宣言內容。….詳閱『住盟雙月刊』http://www.communityliving.org.tw/sitebuilder/page17.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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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長 李婉萍/ 荷蘭社會住宅的數目,佔該國住宅35%,在歐洲國家僅次於法國與英國。荷蘭約有500個得到政府許可的住宅協會與基金會,提供2,400,000個住所,住宅協會優先協助的對象,是那些因經濟或社會處境,無法為自己找到合適住所者。住宅協會必須符合中央政府的相關法規要求,但他們仍是獨立的組織,有自身的目標與財務責任。以2005年荷蘭統計所有房屋約六百八十萬戶,其中35%為住宅協會擁有,11%屬於私人所有之出租房屋,住宅自有率僅有54%。換言之,荷蘭房屋中,每三戶就有一戶屬於社會住宅協會所有,不過此數據已比1995年39%為低。….詳閱『住盟雙月刊』http://www.communityliving.org.tw/sitebuilder/page17.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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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會員們這一年來的支持,我們需要您持續行動參與。秘書處近期將寄發繳費通知,敬請8月25日(一)前匯款。團體會員:2000元 個人會員:1000元,如有任何疑問請洽(04) 2375-7652,謝謝!瞭解入會辦法http://www.communityliving.org.tw/sitebuilder/page22.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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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主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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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r home,our hope!霧峰家園進行社區活動課程,這群學習獨立生活的青年,頂著豔陽在老師們的陪同下走出家園,熟悉社區生活中搭公車、購物、點餐、逛美術館等活動,最後一起比著「家」的手勢客串起住盟代言人。在此特別感謝瑪利亞霧峰家園夥伴及學員們,以及攝影廖老師的幫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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