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姜律師電子報第177期
|
||
|
|
本期專欄 銀行存摺被詐騙集團當作人頭帳戶,有刑責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案例事實 小恩在公司上班時,會計告知公司的薪資將直接匯入銀行帳戶,小恩就到第五銀行開立帳戶,在離職以後就不再使用這個帳戶,前陣子過年期間因大掃除關係不小心把第五銀行的存摺弄丟,過了幾個月小恩才發現,趕緊到第五銀行辦理掛失,但是銀行行員告訴小恩,他的帳戶已經被列為警示帳戶,而警察也隨後趕到請小恩到警局作筆錄,警察告訴小恩,他的第五銀行帳戶被詐騙集團使用,有受害人被騙,把好幾十萬元轉入小恩的帳戶內。 小恩心想,我真是倒了八輩子的楣,存摺掉了不打緊,還得吃上官司,會被判有罪嗎? 解析 近年來詐騙集團橫行,民眾不慎遺失或遭竊銀行帳戶,被他人拾獲當作人頭帳戶,或是貪小便宜,把帳戶賣給不法之徒,這些都是人頭帳戶猖獗的原因,歹徒利用人頭帳戶作為掩蓋金錢流向的工具,造成警察機關追查犯罪的困難。 我國法院對於提供人頭帳戶者的刑責,向來採取較為嚴格的認定,有的法官見解認為提供人頭帳戶的人構成洗錢防治法的正犯或幫助犯、詐欺罪的幫助犯,甚至是恐嚇取財罪的幫助犯等等,只要法院認定有提供帳戶的行為,都很容易被認定構成「幫助犯」的刑責。 有人會說,我把帳戶提供給他人頭,並不知悉他人會如何使用,也不知道人家會拿來當作詐騙集團的帳戶,如何能構成詐欺罪的幫助犯呢?依照法院的見解,認為依照「一般人之日常生活經驗,若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向他人借用存款帳戶使用,衡情可知係欲利用他人帳戶以隱瞞身份,取得贓款並逃避警方查緝;再者,利用他人帳戶從事犯行,早為傳播媒體廣為報導,被告為有社會經驗之成年人,自可預見其提供帳戶之行為可能幫助他人掩飾犯行」,因此成立詐欺罪的幫助犯。 您應該具備的法律常識 只有刻意提供人頭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的人才構成詐欺罪幫助犯,如果是不小心遺失或遭竊,只要能向法官說明是存摺遺失或遭竊而非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就不會成立犯罪,因此當您發現存摺遺失,請務必在第一時間內向銀行申請掛失,並向警察機關報案,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
|
|
|||
律師的小叮嚀 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勞工選擇繼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於五年內仍得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因此選擇舊制的朋友還是可以在五年內改為退休金新制。如果選舊制的朋友離職後到新原事業單位任職,就一律要選擇新制了。 ----取自「勞退新制上路,選擇舊制的勞工,可以反悔改用新制嗎?」 單純持有搖頭丸者,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有販賣意圖,則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五條之規定,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取自「搖頭丸真可怕!您還敢吃嗎?」 |
|||
|
|||
本電子報由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發行,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為訴訟用途,若有法律問題需要協助,您可以到姜律師部落格尋找更多法律資訊,或以EMAIL或留言給我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