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局一方面作為媒體的管理者,另一方面作為政府施政的宣傳者,身兼雙重角色。前一職掌是管理媒體,當裁判,判是非;後一職掌是透過媒體作政令宣傳,當球員,作喉舌。裁判兼球員,不製造問題也難。其實「宣傳」和「資訊」,形式上的差別只在一線之間(觀念上的差別卻是十萬八千里)。從這個角度來想,新聞局可做的事情其實多著呢。
新聞局的英文名稱是Government Information Office (GIO),意思是「政府資訊(服務)局」。民主社會裡,個人、工商業、公私機構,從投票選出官員到大小決策,在在需要資訊-其中當然也包括需要政府部門的資訊。僅憑大眾傳媒提供的資訊是不夠的。傳媒的資訊片段而零碎(但快速),不如政府的資訊服務全面普及。政府層級的資訊服務,不僅現實上有需要,而且已經有了法律依據。
2005年12月28日公布的「政府資訊公開法」,宣示了政府施政透明化的手段之一是政府資訊公開,老百姓可以因此瞭解政府、監督政府。這其實是台灣實施民主政治以來,邁向全面「陽光法案」的一項重要里程碑,可惜社會不察,傳媒也不作後續報導,使這項立意良好的法案,幾乎無聲無息,沒有吹起任何漣漪。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國民(外國人不可以)可以就政府的檔案、文書、會議記錄、研究報告、預算和決算書等等使用納稅人的錢所生產的「資訊」,除另有規訂者外,得按一定申請程序,付工本費,要求「閱覽、抄錄、複製、攝影」,政府單位不得拒絕。相關單位不准的,民眾如果不服,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良法美意如果沒有適當的配套,恐怕難以避免淪落為空頭法案,用來裝裝政府的門面而已。我好奇的是,這項法案公佈實施這兩年半以來,究竟有多少位民眾曾經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向政府機關要求「閱覽、抄錄、複製、攝影」依法應該公開的政府資訊?其中多少件獲准?多少件不准?不准的理由是什麼?有多少位民眾曾經因未獲准而向有關機關提起行政救濟之訴?
我不知道答案,但我猜測數量不會多,理由是:「政府資訊公開法」沒有指定此項法律的主管機關,或實際上兼辦業務的「業管機關」。所以,迄今法案無人推動,成效無人追蹤、管控、監督。說好聽,是立法當時忘了新聞局的存在;說難聽一點,就是本位主義,任其自生自滅,枉費了立法者的美意、社會的期待。
逆向思考者也許可以這樣想:我們政府施政已經夠透明了,民眾不需要煞費周章向政府要求資訊公開。
的確,多年來各政府單位已經公布了不少的資訊。總統府、立法院、各部會、台北市和高雄市議會,都定期出版公報,供民眾閱覽;各單位還發行了相關業務的月刊、年刊、彙編、統計等政府出版品。十幾年前在行政院研考會的協調下,政府出版品還委託正中書局、三民書局及其他書局,在台北、台中、高雄集中販賣,方便民眾接觸政府資訊。這些都是好事,應該給予掌聲。
實情是:我作為一個學術工作者,長久以來找尋學術研究所需的政府資料,不是付諸闕如,就是散軼各處。「政府出版品販售處」固然集中了政府的若干資訊,但資料常常缺貨,或根本沒有相關的資料。機密的資料不說,一般的的檔案、會議記錄、預算書、產業管理專題研究等法律規定應當對國民公開的資料,連我這種一天到晚在紙堆中打滾的學術人,都有面對高牆深池、不知從何處下手之嘆,更何況對公部門缺乏打交道經驗的普通民眾。政府的資訊服務,距離理想,委實還有相當遙遠的路要走。
如果新聞局放棄發言人和傳媒管理者的角色,徹底擺脫威權統治形象,轉型為資訊服務者,整合政府單位單打獨鬥的資訊服務,成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的「業管機構」,不失為可行之途。
民主先進國家都設有資訊服務的主管單位。在英國,叫做「女王文具局」(Her Majesty’s Stationery Office);在美國,叫做「政府出版局」(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諸多前例,我們可以取法。尤其在數位時代,政府的資訊如果能夠數位化,把服務送上門,才不枉通過「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社會期待。總而言之,新聞局----不,「政府資訊(服務)局」,可做的事情其實還多著呢,不一定要作替政府擦粉的化妝師,反而更符合民主潮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