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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律師電子報

 

            

 

律師電子報第182

 

 

 

本期專欄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究竟是什麼?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後,該怎麼辦?可以聲請法官開庭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被告經檢察官傳喚以後,檢察官應依法偵查終結,並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按理被告應收到起訴書或起訴書,然而,有些被告(或告訴人)卻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一般人對「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意涵都不甚清楚?請問這項文書究竟是什麼?法官已經判決了嗎?是簡易判決嗎?判多久?能否易科罰金?判決已經確定了嗎?能否提起上訴?能否請法官開庭?………等,都是常見的問題。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究竟是什麼?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51條規定:「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用之。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第一項之聲請」,檢察官在受理偵查案件時,在偵查終結的時候,認為適宜以簡易判決之案件,就會以「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向法院聲請就這個案子為簡易判決,換句話說,「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是代替起訴書,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的文書,而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只是代表案件已經送到法院,法官並未下判決,您千萬別以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就代表法官已經判決了。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規定,聲請簡易判決,以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所以當您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就代表檢查官希望法官就這個案件能夠判決被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的刑度,一般來說是案件較輕微的情況。

 

法院收受「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如果認為檢察官的聲請合理,就會依照「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做裁判,而不會開庭,因此大部分的情況就是法院會直接寄判決書給當事人,因此如果對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意見,有開庭的必要,應向法院聲請開庭。

 

 

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後,該怎麼辦?可以聲請法官開庭嗎?

 

被告的權利

 

就被告來說,若被告在檢察官偵查時坦承犯行,對於檢察官「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許比較沒有爭議,但是被告在檢察官偵查時並未坦承犯行,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就必須特別注意,因為法院可能不經過開庭審理程序,就直接寄發判決書給被告,在這種情形下,您就必須掌握自己的權利,主動向法院聲請開庭。

另外一種情況則是被告認罪,請求法院開庭,當面直接向法官求情,爭取緩刑的機會。

 

告訴人的權利

 

就告訴人來說,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如果認為被告的行為不應該只有易科罰金的刑度,也可以聲請法院開庭,爭取法院就被告的行為有斟酌重判的機會。

另外一種情形是最常見的,因為法院可能不經過開庭審理程序,就直接寄發判決書給被告,若告訴人有提起「附帶民事起訴」的必要,就必須在第一審法官判決以前提起,因此有提起「附帶民事起訴」必要的告訴人,可以聲請法官開庭,就民事部分向被告求償。

 

 

時間掌握最重要

正因為法院可能不經過開庭審理程序,就直接寄發判決書給被告,有時候法院的效率很高,告訴人或被告會面臨本來想要聲請開庭,卻已經收到法院判決書的情形,在司法實務的運作上十分常見,建議您在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能直接向地方法院(非檢察署)查詢案件是否已經宣判,掌握案件的進度,才不會喪失應有的權利。

 

 

補救之途

如果您來不及向法院聲請開庭卻已經收到判決書,此時只有提起上訴途,若您是被告,請在收受判決書十日內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若您是告訴人,請在收受判決書十日內,向原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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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暫時保護令,究竟是什麼?

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一款規定通常保護令的內容包括得命相對人(即加害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您也可以委請律師陪同您出席(核發保護令後,法院會要求加害人負擔被害人的律師費),讓您在法律上與證上都有律師專業背景為您處理,更進一步保障被害人的權益。

----取自「我想聲請保護令,又怕看到對方,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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