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urk FaceBook Twitter 收進你的MyShare個人書籤 MyShare
  顯示內嵌語法

姜律師電子報

 

            

 

律師電子報第183

 

 

 

本期專欄

愛情騙子,可以告他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智逸  律師

 

案例事實

 

今天的早晨,志明在青青家的餐桌前留下一張紙條:「青青,我走了,我是個漂泊的人,為了讓妳遇到更好的男人,所以我選擇離開,或許你會覺得我很自私,其實我不是,窗外的落花,代表我的心意,落紅不是無情物,化作春泥更護花」。

 

相戀三年,志明就這麼離開青青。

 

不告而別,沒有人知道志明的去向。

 

當青青鼓起勇氣,撥電話到志明的老家,卻發現一個她無法想像的事實:

 

「請問志明在嗎?」青青問。

 

「他不在,您是哪一位?」電話裡傳來一個女子的聲音,在吵雜的背景中,青青聽得出來,她正一邊哄小孩子吃飯,一邊與青青說話。青青聽在耳裡,心中有股不祥的預感。

 

「您好,我是他的好朋友,請問您知道他去哪裡了呢?」青青忐忑地問。

 

「我是他的太太,他拋妻棄子離家出走已經三年了,我不知道他的下落,請問妳是他的女朋友嗎?今天已經是第三通電話自稱好朋友要找志明了!」電話那一端給了青青殘忍的回答。

 

掛上電話後,青青整個人都崩潰了,與志明相戀三年的感情,青青除了付出自己的青春外,對志明更是言聽計從,志明多次向青青提及,因為自己家中有變故,需要金錢周轉,向青青借了好幾十萬,至今均未歸還,如今心理上的創痛未,她還得要找到志明,討回借給志明的金錢,人家說可以告志明詐欺,也有人說要到民事法院告他,茫然的她,不知道該怎麼辦。

 

「落紅不是無情物,化作春泥更護花」,這是清代詩人龔自珍的作品,也是志明離去前,留給青青的最後一句話。

 

如今,只有「無情」二字,在青青的耳邊不斷地迴盪……………

 

 

解析

 

在談戀愛時候發生金錢糾紛,是剪不斷理還亂的,尤其是在分手後,一頭鑽進愛情深淵的戀人清醒後,發現自己在感情中是受騙者,甚至於受害者,也因此興起「討回公道」的想法,這樣的想法在法律上應如何評價呢?

 

戀愛期間的金錢糾紛,能否透過民事訴訟主張權益呢?

 

在談戀愛時所發生的金錢糾紛,仍須依照法律上的評價,如果有借款行為,還是要歸還,戀人們可以走民事途徑,請求對方依法返還借款。

 

但是雙方感情好的時候,恐怕就金錢往來流向都無法詳細說明清楚,所以這類的案件在舉證上十分困難,而且另一方有時候會認為這是「贈與」而非「借款」,因而造成糾紛,我們建議在戀愛期間的金錢流向,還是要說明清楚,如果真是借款,應留下證據,以防止日後有所爭執。

 

戀愛期間的金錢與感情糾紛,能否向對方提起刑事詐欺告訴呢?

 

在我國的刑法裡,詐欺罪主要的保護對象的是財產權,不會受不法之徒用不正當的方法騙取而蒙受損失,所以感情上的欺騙與背叛,只要沒有造成財產的損失,是無法因為感情中對方的花言巧語,而主張對方構成詐欺罪,至多只能說是道德上有瑕疵而已。

 

時至今日,有許多情況是一方利用感情詐取金錢的案例,例如:有假稱要結婚,使戀人疏於防備,因而交付金錢或簽署本票,甚至於為其負債(尤其是擔任連帶保證人);此外,也有案例是一方謊稱自己家中有變故,需要金錢周轉,而要求戀人資助或是借款,等拿到錢之後卻又一走了之,這些情形常常使得有戀人們落得人財兩失的下場。就法律上的評價來看,此種利用戀人信任伴侶的心態,使人誤以為找到幸福的歸宿而失去防備,進而為錯誤的財產處分,是可以用詐欺罪加以定罪的。

 

但是回到先前所提到的狀況,在戀愛期間內金錢糾紛的舉證是相當困難的,而戀愛期間的詐欺行為多半是用借錢之名行詐欺之實,而且因為兩人的親密關係也沒有任何書面契約或借據等,要提告成功是非常困難的。

 

我要問法律問題

 

律師部落格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留言給律師

 

律師的小叮嚀

在刑法規定「賭博」行為,是指靠「偶然的機率決定」,作為賭博輸贏,才稱為賭博,職棒簽賭的組頭們,透過收買、恐嚇球員打假球,操控比賽結果,勝負已經在預料中,這樣的簽賭,並非刑法定義的賭博行為,只能算是明知勝負的一方,透過「簽賭」行為,取得輸家的財產,性質上是一種詐欺行為,因此「打假球」的球員,都是以「詐欺取財」罪論處。

----取自「職棒簽賭案,球員「打假球」,究竟有什麼刑責呢?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採取下列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一、於法院核發第十五條第三項之暫時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二、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處所。三、保護被害人至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確保其安全占有保護令所定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之必需品。四、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警察機關有保護被害人義務,您也可以請求警察機關協助,保障您的人身安全。

----取自「我想聲請保護令,又怕看到對方,該怎麼辦?

 

 

 

 

 

 

本電子報由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發行,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為訴訟用途,若有法律問題需要協助,您可以到律師部落格尋找更多法律資訊,或寄發EMAIL給我們。
因系統繁忙,若您未收到前期精彩文章,請直接到律師部落格搜尋。
本電子報所有文章作者均有著作權,請尊重智慧財產權,任何轉載、重製、節錄行為,請先取得作者之書面同意,請洽要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