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猥褻罪vs.性騷擾防治法之強制觸摸罪
正因為上開猥褻之定義忽視性自主權,因此婦女團體不得已於社會立法之「性騷擾防治法」中加入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私處之行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無奈規定。因此,雖然最高法院將強制猥褻之強制要件解釋為只要違反當事人意願即可,但是並未改變已經過時之猥褻定義,且未解決刑法強制猥褻罪與性騷擾防治法之強制觸摸罪之競合關係,因此行政及司法體系仍應積極進行完整的檢討分析與修法工作,並應以此全面檢視我國現行法律中的性別意涵。
司法院應成立性別小組,推動性別主流化
由此次襲胸讀秒案的爭議正可突顯出,如果推動性別主流化的工作不能全方位地五院同時並進,性別正義將無法確切的落實,如果只有行政體系必須進行性別主流化的內視與重審,而我國司法結構卻對於重要性別概念的反應顯得緩慢甚至空白,那麼影響人民生活甚深的法律將無法即時反應與時並進,在這種情況下又如何能期待政府主動而積極的先進性別立法可以教育與豐富社會的多元關懷?
行政院自從民國86年成立「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簡稱婦權會)以來,凝聚政府與民間不同專業背景的智慧力量,發揮政策規劃、諮詢、督導及資源整合的功能,對於我國性別正義的實現具有相當大的貢獻。並逐步建立「性別統計」、「性別分析」、「性別預算」、「性別影響評估」、「性別意識培力」及「性別機制」等六大工具,持續追蹤列管相關部會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各部會也皆已成立「性別平等專案小組」、設立「性別聯絡人」,以促進其下各單位之性別政策橫向協調,以及加強公務人員性別意識訓練。
因此,我們呼籲從性別主流化的角度,司法院除了統一法律見解,重新解視「猥褻」定義,或變更「猥褻」名稱與性騷擾相整合,進而修法,也應成立「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或委員會,以建制化專責單位,系統性地推動司法院內部之各項性別主流化工作,諸如:性別統計與性別分析、人事安排上顧及性別比例及社會代表性的平等多元,以及如何加強法官的職前教育和在職訓練,增加對各項新通過的性別法令之認識和前瞻視野,並對於司法政策做性別影響評估,以落實司法體系的性別正義。畢竟,雖然個別法條的調整值得稱許,但不代表類似的事件將不再發生,我們要求五院都應該重視推行性別主流化工作的重要性,因為我們不能總在傷害發生後等待正義的遲來。期待在賴院長的領導下,司法院能即刻展開性別主流化的改革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