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2008/11/17
台北市天母國小蕭仿玲老師兒虐暨不適任事件
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聲明
天母國小蕭仿玲老師事件,本會已完成調查報告,相關案情請參閱該報告,並提出下列四項呼籲:
一、 孩子有權拒絕任何恐嚇式的管教手段
本案蕭老師利用地獄圖進行班級恐怖統治,並假借宗教上因果報應觀念為其行為之掩護,讓年僅七、八歲的學生鎮日生活在恐懼陰影中並對宗教產生迷信的偏狹觀念,這不僅是校園不該存在的教育手段,恐嚇兒童更屬違法行為。今年,本會在全國各地接獲數起類似案件,由於利用宗教為包裝,使大多數人疏於注意這對兒童身心的嚴重傷害。以本案為例,該班兒童即出現拒喝牛奶、恐慌、拒學、強迫啃咬等症狀。孩子有權拒絕任何恐嚇式的管教手段,本會在此呼籲家長要多多注意老師的管教方法,以保護子女不受傷害。
二、 教育人員嚴重欠缺兒少保護觀念
當家長向校方反應蕭老師播放「地獄變相圖」影片時,校方回答家長說那是老師上課的補充教材。校方完全沒有考慮該影片是否符合分級規定?是否適合兒童觀賞?是否具有教育意義?當受害學生向學校求助時,校方沒有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在二十四小時之內向主管機關通報。當本會進行兒虐通報後,校方尚且嗤之以鼻,認為這是小題大作。以上這些作為都突顯教育人員嚴重欠缺兒少保護觀念,不但沒有盡到其保護兒童的責任,還成為傷害兒童的幫兇。本會呼籲要加強教育人員的訓練,並依法追究失職責任,才能落實法律保護兒童之目的。
三、 兒少保案件不可由社會局教育局私相授受
當本會向台北市社會局通報後,相關社工表示只要碰到校園內的兒虐案件,教育局就要求歸由督學調查,但移交案件之後,卻往往不了了之。而且,校園內的兒少保護事件,校方只通報教育局,不會通報社會局,以致社會局雖然是兒少法的主管機關,卻無法掌握校園內兒少保護情況。本會瞭解社會局的苦衷,也能理解教育局的意圖,然而兒少保案件是不能這樣私相授受的,試問依法兒少保護案件可以移交教育局處理嗎?本會要求市府應該整頓社教局處,務以尊重法律保護兒少為優先工作,不可再放任社會局跟教育局私相授受以避免造成吃案。
四、 校園不能成為兒少保護的死角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條規定不得對兒童的行為,是「任何人」都要遵守的義務,教師和學校沒有豁免權。本會呼籲一旦發現校園內的違法事件,任何人都有責任進行通報(113專線),如果因為犯案者是老師就例外處理,校園就會成為兒少保護的死角。
北市天母國小蕭仿玲老師兒虐暨不適任事件
調 查 報 告
人本教育基金會
2008/11/14
一、 案件概述
本會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接獲電話申訴,檢舉台北市天母國小二年十班導師蕭仿玲以因果報應之說管教學生,在教室放置香油罐強迫捐款,要求學童茹素,恫嚇「喝牛奶會使小牛沒奶可喝!殺死小動物,小動物會回來報復!」,甚至在教室播放「地獄變相圖」影片,以強化其平時教導如:說謊舌頭會被拔出來等言語。播放間有學童害怕大聲哭喊,蕭師竟將聲量轉大蓋過恐懼的呼救,導致多名學童持續作惡夢、不敢一個人睡覺,甚至更嚴重之身心強迫症反應
。本會乃於十月二十九日約見申訴人與該班數名家長,訪談後研判蕭師自一年級開學以來之行為,已涉嫌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即根據該法第三十四條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之規定,立即向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舉報本案。
為保護該班兒童之利益,本會於通報隔日(三十日)上午九點拜訪天母國小張輝雄校長,請求在調查期間能暫停蕭仿玲老師擔任該班導班,先與學生隔離。張校長回應另有方法可以考慮,就是請不滿意蕭師之家長轉班(或轉校),校方一定願意配合。本會表示該班一年級已經轉走三名學生,到底校方要該班轉走多少學生才願意正視蕭師之問題。會談約進行一個半小時,在雙方無法達成共識下,結束該次拜訪。
為調查案情真相,本會聯絡台北市社會局進行個案訪視,乃於十一月三日、四日、十二日三次會同士林區社會福利中心謝麗華主任、北投區社會福利中心楊錦雲社工對A、B二位案主進行家庭訪問,對A、B二位案主曾就讀之幼稚園進行電話訪問,並訪談相關曾經親身觀察蕭師管教學生相關證人後,完成此報告。
二、 個案情況
(一) 案主A生
A生2007年就讀天母國小一年十班,新生報到日起導師蕭仿玲即實施圈圈叉叉制,行為違規者記叉叉,主動檢舉者記圈圈,圈叉可相互扺銷,遲到、寫字太慢、動作太慢、讀經太小聲、桌椅沒排好…等均屬違規。記一個叉,處罰一節下課時間在教室後方罰站,若有記三個以上,罰站時雙手需高舉。由於A生年紀小,動作慢,經常被記叉,有時幾乎一個星期都沒下課,甚至連廁所都無法。由於A生太常被記叉,因此被老師安排坐特別座,位置與講桌並列,需仰頭上課。被安排特別座者,另有一位C生同坐特別坐者。A母約在十月初發現A生被罰坐特別座,向老師反映後,即坐回一般座位,C生則坐特別座一個學期,並於一年級上學期結束後轉學。
學期中,蕭老師不斷向家長反映,A生抄寫聯絡簿緩慢,寫字像畫圖,以及無法管教A生;並經常質疑A生,如沒有自己寫作業,參加繪畫比賽不是自己畫的(該晝獲得台北市銅牌獎)。因此,A生開始出現半夜起來哭鬧、啃咬手指甲與破壞文具用品等異常行為,如每週剝壞一~二個橡皮擦及啃咬鉛筆尾端,敲壞老師剛給的尺、筆等現象;並開始反映不想上學。十一月初,A母辭去工作,在家專職照顧A生。
一年級下學期,蕭老師老師常常用週邊可取得物品、細長棍子、磁鐵棒,敲、打、挫A生,並持續處罰A生下課時高舉雙手罰站。二月中旬A生突然無法吞嚥食物的症狀,只能喝流質物品,經檢驗後診斷為孩童少見的十二指腸潰瘍及多處結痂重複性傷口,並自三月七日至二十四日住院治療。在精神科醫師與臨床心理醫會診後,病因診斷為:「A生在情緒上表達顯得激動,加上學校重要他人採取不妥適態度,A生出現生理與心理上焦慮反應,影響其生活及社會功能。」確認蕭老師之不當對待導致A生身心嚴重受創。
出院後,A母與蕭老師溝通管教方式,蕭老師承諾將改善。但蕭老師卻改以教授因果報應觀念,要學生遵守規矩,否則會下地獄,並在課堂播放「地獄變相圖」VCD,以殘忍可怕的地獄景像,恐嚇學生不要犯錯。當時A生坐在電視機正前方,非常害怕而大聲哭泣,但蕭老師置之不理,還把聲音轉得更大聲蓋過他的哭聲。自此A生晚上作惡夢大哭,連緒多日,班上許多同學也出現同樣情況。
由於與蕭老師溝通無效,A母請求天母國小輔導室介入協助,但蕭老師卻情緒性地在全班面前要A生轉學或轉班。之後,A生開始強烈抗拒上學,就算強迫帶到學校,也會持續哭鬧、以激烈肢體動作抗議、不斷打電話要父母親帶他回家。六月二十六日,在班親會的安排下,A母與教務主任李鍾慧、輔導主任淑琴開會溝通,校方說明已依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安排蕭老師進入輔導期,但私下希望A生轉班或轉學。會後,A母對學校徹底絕望,將A生轉至湖山國小。到新學校後,A生抗拒上學的情況立即改善,身心健康明顯恢復。事後查證,一年級下學期時,天母國小並未正式安排蕭老師進入輔導期,但校方強調有進行私下輔導。
(二) 案主B生
一年級上學期,B生經常回家反映,很害怕蕭老師對待其他同學的態度,擔心自己坐到特別座,被罰站、被同學欺負,特別是被老師放棄。此外,由於B母是愛心媽媽,經常參與班級活動,但蕭老師對班級活動只交給家長辦理,自己很少參加,B母相當擔憂蕭老師班級經營能力。
一年級下學期起,B生開始拒喝牛奶,害怕吃肉類,強調蕭老師說喝牛奶不好,吃肉不好,小牛會沒奶喝,殺死小動物,以後小動物會回來殺你,班上其他學生也發生同樣狀況。三月間,蕭老師在班上放置孔子像和三個捐款罐子,鼓勵學生排隊投錢、許願、拜拜,並登記捐款金額,學期末累記金額發給收據。B生開始回家要錢捐款,並反映同學間會相互比較捐款金額多寡。
2008年4月清明節前,蕭老師在班上播放「地獄變相圖」VCD,強調喝牛奶、吃肉、說謊話、做壞事會下地獄,要學生乖乖聽話。B生回家說他不知道地獄這麼可怕,不知道人的舌頭會被這樣拔出來,一直問媽媽是不是真的有地獄;並發生不敢一個人上?所、一個人睡覺,晚上作惡夢、怕黑、害怕上學的情形。
六月二十六日,B母也一同參加與校方的溝通會議,希望老師可以改善教學。但到了二年級上學期,B生就經常被蕭老師處罰不能下課和罰站。B母向蕭老師反應後,蕭老師就問全班同學,B生媽媽打電話給老師的行為是對的嗎?並好幾次在對全班唸出B母在聯絡簿上的留言,甚至擅自撕掉聯絡簿的紙張。基於與溝通無效,B母乃於十月十四日正式向校方陳情。
針對B母的陳情,學校在十月二十一日召開班級會議,但在會中B母要發言卻遭到制止,同時發出問卷調查全班家長對蕭老師的看法,其中三個選項為:「1.【】不適任。2.【】適任,但需要校方有一個配套方案以解除家長的疑慮。3.【】無意見或其他意見。」調查結果為不換導師但要有配套12票、更換導師5票、無意見6票、聯絡不上或未回覆5票。並依投票結果,拒絕家長更換導師的請求。B母與其他家長失望之餘,決定集體向本會申訴。
三、 本會意見
經查蕭老師體罰、羞辱、忽視學生之管教行為,已嚴重違反教育部訂定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尤其將因果報應之宗教觀念帶入課堂,恫嚇、威脅和欺騙的學生遵守規矩,是極其不恰當的方法。尤其,其所教導的是七、八歲之幼兒,大腦對真實與想像尚難分辦,強行灌輸地獄輪迴的知識,又播放描述地獄殘酷之影像,對兒童造成的身心傷害是難以估計。此外,蕭仿玲老師之行為亦涉及下列法律責任:
(1)兒少法第30條第一項第2款:身心虐待。
(2)兒少法第30條第一項第6款: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 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3)兒少法第30條第一項第12款: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 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 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4)兒少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部份: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 之養育或照顧。
(5)刑法286條: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 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6)刑法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除前述A、B二位案主外,尚有三位家長集體向本會申訴,但因時間有限,僅先就A、B二位案主之情況作深入調查。以目前了解的情況,該班學生應該都已發生程度不同的身心傷害,亟待救援。本案並非單純教育事件,本會呼籲兒少保護主管機關應積極介入,提供受害兒童精神治療、心理輔導等資源,以恢復其身心健康。
本會拜訪天母國小時,校長不斷強調如何盡心盡力輔導蕭老師,但當本會詢問學校曾為學生作過那些輔導時,校長卻答不出來。因為,實際上是毫無作為。此外,當討論到蕭老師的行為已涉及兒童虐待時,校方則是嗤之以鼻,認為本會小題大作,聲稱「地獄變相圖」VCD只是教師之輔助教材。為此,本會呼籲台北市政府加強教育人員之兒少保護法律概念,以免原本應該保護兒童的學校,卻成為傷害兒童的地方。
附件一:20081114調查報告—天母國小蕭仿玲老師案
附件二:20081117天母國小二年十班大事紀
附件三:20081117-A生家長聲明
附件四:20081117-B生家長聲明
附件五:20081117案例簡表case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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