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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電子報http://labor.ngo.org.tw

◇政治民主 社會民主 經濟民主◇
★ ★ ★ ★ ★ ★ ★ ★ ★ ★ ★ ★ ★ ★ ★ 20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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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文章:法的正義、勞動者的正義、法官的正義
---- 凝視「基客案」中已然被遺忘的正義(林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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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室報告】

1992年所發生的基隆客運罷工事件,當時基客工會以合法的罷工程
序,發動罷工,後資方以連續曠職三天,開除146名參與罷工的工人
,後雖經北縣勞工局仲裁,並做成台灣屈指可數的仲裁書,資方卻
拒不接受,最後雖然勞資達成資遣再雇用的協議,但仍有15名工會
幹部無法復職,這個事件被形容為「勞方守法、資方違法、官方沒
辦法」。

基客復工後,後續引發兩個訴訟官司:一、15名無法復職勞工,主
張勞雇關係存在,要求工資給付的訴訟。二、資方向15名勞工提出
賠償罷工期間損失509萬的訴訟。

本期主題文章,即是針對2000年8月10日最高法院做成15名工會幹部
必須賠償基客509萬的判決,有感而發的省思。並以此出發,反省整
個法學訓練,與「法官」這個階層與勞工階層之間的疏離,並凸顯
法律在社會體系當中是如何被操作。藉由本文對於台灣勞動司法的
省思,能對於未來台灣勞動法制的改革有一絲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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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公佈欄】

《「勞動政治、工會運動與社會安全制度----台灣與日本的對話」
國際研討會》

一國整體的社會安全制度的制定與修正,往往與既有之工會結構、勞
工的政治動員有相當大的關連。過去台灣無論是全民健康保險或國民
年金等退休制度的制定與修改,勞工都透過相當的政治動員來影響並
形塑制度的發展。而透過台灣與日本之間不同社會結構所誕生之不同
社會安全制度的比較,更可讓未來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的制定,更加
符合台灣社會的現況發展。

我們希望這場研討會能透過對勞動政治的分析,進一步了解工會或勞
工運動的形成體制與發展樣態,並以此為基礎探討資本主義的社會體
制中「社會安全保障制度」與「勞工運動」的關連。

主辦單位: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
時間:2001年三月九、十日(週五、週六)
地點:政治大學法學院國際演講廳


09:30~09:50 貴賓致詞 勞委會郭副主委吉仁
10:00~12:00 日本社會安全制度與勞動政治的關係:
從工會或勞動者的觀點
主持人:台北大學財政所黃世鑫教授
報告人:北海道大學新川敏光教授
與談人:淡大日研所許慶雄教授

12:00~13:00 午餐
13:00~15:00 台灣社會安全制度與勞動政治的關係:
從社運或弱勢者的觀點
主持人:台大社會系林萬億教授
報告人:政大法律系郭明政教授
與談人:政大勞工所劉梅君副教授
中正社福所張世雄教授

15:00~15:30 茶敘
15:30~17:20 勞動政治與工會運動:台灣的現況與未來發展
主持人:中研院吳乃德教授
報告人:元智大學林佳和講師
與談人:國關中心黃長玲副研究員
花師多元文化所莊雅仲助理教授

09:00~10:30 勞動政治與工會運動:日本的現況與未來發展
主持人:大業工關系李健鴻助理教授
報告人:神戶大學久米郁男教授
與談人:文大勞工所邱駿彥教授
中研院范雲助研究員

10:40~12:00 綜合座談:經驗交流與對話
主持人:勞委會勞資處洪瑞清處長
與談人:北海道大學新川敏光教授
神戶大學久米郁男教授
全國產業總工會郭國文秘書長
勞資關係協進會康長健秘書長

欲報名者,請註明單位、姓名、聯絡方式Mail To:linbubu@giga.net.tw


------------------------【主題文章】--------------------------

標題\法的正義、勞動者的正義、法官的正義
---- 凝視「基客案」中已然被遺忘的正義

作者\台北縣勞工大學講師 林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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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的法律是階級的法律。這是任何一個人都不能否認的歷史事實
。但我們所不可忘記的,乃是 ─ 用合理的制度替代不合理的法律使
能實現社會理想,以及,為使該價值實現所從事之運動。又者,階級
鬥爭乃被發現於一切勞資爭議及勞工運動之上,任何權力皆不得撲滅
此一鬥爭,基此,我們認為最重要的,是如何充分地認識、理解此一
由鬥爭而成立的進化法則,並自律地把這個鬥爭事實樹立成規範。」

-----平野義太郎,「法律的階級鬥爭」,1930


台灣社會自戰後國民黨統治以來,在一段相當長的期間內,台灣人民
對於司法體制普遍存在著一種強烈的不信任感,甚至有謂:「有錢判
生,無錢判死」。人民之所以會對司法體制有如此負面的看法,主要
是對執法的工作者其職業上的道德操守抱持著強烈的否認感。

然而,就司法的體現上,所謂「法的正義」當然不是、也不能完全依
賴執法者本身的道德性。法對正義的追求,特別是在私法的領域,可
以簡單地說是對不同利益間的衝突不斷尋求衡平的過程。因此,「法
正義」的掌握當然涉及法的認識論的問題。但是,就法認識的把握上
卻存在著一種極為危險的說法,亦即,把這種「法認識」單存視為所
謂「專業素養」的問題,認為「法」只有通過法律專業人士(即受有
法律專業訓練背景的法律人)才真正了解法律,並進一步推論法律人
士所認定的正義,就是法律的正義。對於這樣的說法,我們必須指出
這是一個對「法」自身的形成過程欠缺認識與作用上依附(或傾向)
特定意識型態完全忽略或不願承認的理解態度。

底下我們舉出一個本土的勞動案例來加以說明。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台
灣最高法院八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五號判決,對於發生於八十一年
間的基隆客運公司的罷工案做出終局的確定判決,認為基隆客運公司
產業工會的十五位理事必須對於罷工程序中所為的「車輛保衛戰術」
(保管資方所有的車輛,以使之無法進行正常的營運)負連帶賠償責
任。判決理由認為:「…被上訴人因里程獎金、保養獎金、內勤薪資
之調整事項,經由法定程序宣告罷工,故無不合。惟所謂罷工,係指
多數勞工為繼續維持或變更其勞動條件,或為獲取一定之經濟利益,
依法律所定程序,經工會宣告,所為之協同的停止勞務提供之勞資爭
議行為,其行為僅得停止勞務之提供,不得藉機妨害公共秩序,或加
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於罷工期間,罷工之工人不得佔據
雇主之廠房、生產設備或營運設備,使雇主無法營運,否則即屬違法
。…被上訴人之行為,顯已逾越消極不提供勞務之罷工範圍,非法之
所許…」。

上述此一最高法院法官所做的判決,其中對於所謂「罷工」的定義,
完全違背勞動法上「爭議行為」最基本的法理與規範目的,完全忽略
勞方行使爭議行為(包括罷工)所欲達到的目的,以及根據這個目的
立法者所給予爭議行為在民事、刑事免責的立法保護目的與意義;就
法律的解釋上,最高法院法官對於爭議行為應與免責範圍所採取的認
定上,嚴重地忽略了爭議行為作為一種手段與其相對應的目的性之間
相互聯繫的關連性。解釋上,所謂罷工的行為,係指根據工會之統一
指示,勞工集體拒絕向雇主提供勞動力之行動,就法律行為的本質上
,是勞動者未依勞動契約內容履行勞務提供之義務的行為。

簡言之,也就是勞方藉由爭議行為(包括罷工)的行使以使得雇主受
有生產利益上的損失,進而促使勞資雙方團體協約的簽訂。但由於勞
動型態的多樣化,為使爭議行為能使雇主感受到勞方的壓力而達到團
體協商的目的,爭議行為的行使,當然不可能只是「單純地勞務不提
供」,顯然還必須包括各式各樣的「附隨行為」,例如交通運輸產業
的罷工中「車輛保衛戰術」的使用,否則如何使「勞務的不提供」達
到雇主生產利益的損失,而讓雇主願意和勞方進行關體協商?然倘若
勞方合法爭議行為的行使在效果上絲毫不能對雇主產生任何營運上的
實質壓力,那麼,試問:所謂的勞動基本權(團結權、協商權與爭議
權)還存有任何法律上勞動者保護的意義嗎?。

在現實社會中,「法官」(當然包括涵養深厚的最高法院法官)當然
是被是視為專業的法律人士,然而,專業的見解並不能被當然地推定
為是屬於正義的見解,或者,也許是法官的正義與勞動者的正義根本
就是完全兩回事。

法官養成的教育過程與法官所處的社會階層,一般而言,本來就與普
羅階級的勞動者(特別是體力勞動者)之間有相當程度的距離,不但
兩者之間具體生活所在的現實世界有所不同,包括本身知識上抽象的
價值理念(世界觀的形成)亦存在無法逾越的鴻溝,從而,若要法官
果真體會職場工作中勞動者被迫從屬(於雇主)的真實地位,瞭解勞
資關係中勞動者鬥爭進行的艱困處境,恐怕是難以期待的。

誠如國內研究「法律發展理論」的學者黃維幸指出:「法律訓練的本
身就是在教導遵守法律就是正確,違反法律就是要受到處罰的服從意
識。這種價值觀念剛好與權貴階層的態度吻合。…所以法律專業的反
省,使從事法律工作的人更加注意到法律專業思想保守的意識型態和
維持現狀的自然傾向;法學訓練常常是躋身『上流』階層的階梯,以
及事實在實務上為權貴服務的這些現象。」


「法的生命是抗爭的。即是民族間的抗爭、國家權力間的抗爭、階級
間的抗爭、個人間的抗爭....抗爭是法永遠的工作。正如沒有勞動就
沒有財產,沒有抗爭就沒有法。『你必須臉上流汗才能獲得你的麵包
』,倘若這命題是真實的,同樣地,『只有在抗爭中,你才能找出你
的權力』這命題也是真實的。是以,法放棄準備戰鬥的瞬間,亦即法
對自己本身的放棄。」

---Rudolf von Jhering,『為權力而鬥爭』,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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