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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人權電子報 01/04/2001 ◥
       http://www.tahr.org.tw
   ◣  每隔週三出刊‧歡迎訂閱   ◢
 如果各種人權侵害(human wrongs)無時無地不在發生,
各種人權(human rights)怎麼可能是和你無關的抽象事物?
︽︽︽︽︽︽︽︽︽︽︽︽本期文章摘要︽︽︽︽︽︽︽︽︽︽︽︽
飯島愛因其自傳在台熱賣,而受邀來台。飯島愛旋風引起媒體競相報
導,女主播與其相爭豔、媒體下筆之處也異常客氣。反觀和飯島愛同
樣身為性產業工作者的公娼,其所受到的待遇可謂天差地別。在飯島
愛自傳出版前,公娼也曾出過集體傳記,但不要講5萬本,5千本的銷
售量可能都極為勉強。

在公娼的回憶中,沒有叛逆狂蕩的年少,卻滿是養活一家老小的辛酸。
光鮮亮麗、貌美年輕的知名 A片女優,畢竟比滿佈滄桑的中年公娼們,
來得有賣點。2001年1 月26日,公娼緩衝兩年期限已屆,社會大眾置身
於農曆春節的歡樂氣氛,沒有多少人顧及這群性工作者的失業哀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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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PS★
「人權視聽室」單元,介紹國內外人權相關的歌曲、影片
等訊息, 希望透過輕鬆、平易的方式,讓人權的觀念在社會上生根。
歡迎讀者踴躍投稿。



*本期內容*

◎近期活動預告
【第十七屆會員大會通知】(2/17)
【張乾琦「鍊」攝影展,展現人道關懷】(1/13-3/18)
【整理「台灣人權發展史」相關論文撰寫補助計畫簡章】
【歡迎大家一起來「稿」人權!】


◎ 國內人權新聞摘要
《希臘籍「阿瑪斯」貨輪油污恆春海域》(02/04)
《搜索權將改制,司法院將邀法務部研商作業流程》(02/08)
《同志因箱屍案再度遭到污名化》(02/10)
《前台權會會長黃文雄辭人權諮詢小組委員》(02/11)
《高檢署再度下令落實偵察不公開》(02/12)
《勞工局為外勞爭取「性」福》(02/12)


◎國際人權新聞摘要
《法國眾院通過小孩可從母姓》(02/09)
《中加總理會晤,議題觸及人權及兩岸問題》(02/12)


◎ 人權文選
《飯島愛VS.公娼》小招
《黃文雄要和你分享他的秘密》黃文雄

◎ 人權視聽室
《玫瑰的戰爭》 婦女新知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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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活動預告 ***

★ 【第十七屆會員大會通知】

人權工作應是持續不斷的,政黨輪替後的新政府多次表達人權立國的
決心,這固然是令人欣喜、期待的好消息,但去年人權侵害事件依然
層出不窮。台權會終將秉持著中立、監督的立場,為捍衛人權而努力,
並期望有更多關心人權的朋友加入我們的行列,繼續支持人權運動的
推動。

台權會將於2月17日召開第十七屆會員大會,我們將報告過去一年的工
作成果,同時舉辦會內執委選舉,希望您撥冗參加,實行會員的權利
與義務,與我們一起剖畫未來一年的人權願景,敬請踴躍撥冗參與。
欲參加會員大會之新會員,請於1月31日前完成入會手續。

◎ 如何加入台權會
﹡詳細填妥附件「會員資料表」,傳真、郵寄或以電子郵件傳回秘書
處。會員資料表亦可以於我們的網站上找到(http://www.tahr.org.tw)。
﹡郵政劃撥會員年費二千元整(學生會員一千元整)。
劃撥帳號:10966111 戶名:社團法人台灣人權促進會,請註明「繳納會費」。


◎ 第十七屆會員大會
時間:2001年2月17日(星期六)1:30 pm
地點:偉成大樓台灣國際會議室(台北市南京東路2段125號14樓)

回本期內容

★ 【張乾琦「鍊」攝影展,展現人道關懷】

目前活躍於國際報導攝影界中,唯一的台籍攝影家張乾琦,應台北市
立美術館之邀,於1月13日至3月18日舉行在台灣的首度個展。這項名
為「鍊」的展覽配合一系列演講及討論會,透過張乾琦過去十年來拍
攝的攝影作品,呈現他對社會的觀察,對人權的關懷,對藝術的追求;
另一方面,他也希望透過這項展覽,為台灣攝影界呈現另一種報導攝
影的視野與水準。

這項個展中包含四個主題:描寫偷渡客的「紐約唐人街」、表現台灣
婚紗工業的「誓言」、紀錄台灣龍發堂的「鍊」,以及泰國大象醫院
的「迷走」。而定名為「鍊」,則表現出張乾琦作品中,對於掙脫與
束縛、自由與囚禁、綑綁與解放等議題終極關懷與反覆辯證。

這一系列的攝影作品,相當值得喜愛藝術、具人道關懷的朋友踴躍前
往觀賞,系列座談會及導覽細節請洽詢台北美術館:(02)2595-7656。

回本期內容


★ 【整理「台灣人權發展史」相關論文撰寫補助計畫】

為深植對台灣本土人權領域之研究探索,本期論文補助計畫將先從鼓
勵台灣人權發展史之相關議題為首要補助方向,獎助主題包括「台灣
人權運動發展史」、「台灣人權運動團體發展史」,補助對象以相關
「台灣人權發展史」為主旨之碩士班及博士班論文(共三名),報名
方式與簡章請參見台權會網站。申請截止日期為2001年2月28日。

回本期內容


★【歡迎大家一起來「稿」人權!】

對於身邊發生與「人權」相關的大小事務,你覺得有話要說,你覺得
不吐不快,你有獨到的見解,歡迎寫成一千字以內的評論文章,投稿
至【人權電子報】。來稿將刊登於【人權電子報】、台權會網站【人
權文選】以及當期【台權會會訊】,原作者擁有文章百分之百的所有
權及使用權。本會屬小本經營之民間社團,經費皆來自善心人士之捐
款,故來稿恕不計酬,敬請見諒。

回本期內容


﹡﹡﹡﹡﹡﹡﹡﹡﹡﹡﹡本期內容 ﹡﹡﹡﹡﹡﹡﹡﹡﹡﹡﹡﹡﹡﹡


◎ 台灣人權新聞摘要

《希臘籍「阿瑪斯」貨輪油污恆春海域》(02/04)

希臘籍「阿瑪斯」貨輪元月中旬在恆春鵝鑾鼻東方海域發生觸礁擱淺
海難,船上二十二名船員被救起。不過因船破船上重油與柴油外洩而
污染鵝鑾鼻海域,墾丁國家公園的龍坑生態保護區首當其衝遭受嚴重
油污染,生態資源遭破壞。

「阿瑪斯」輪觸礁擱淺時,船上有六萬噸鐵砂、約一千噸重油和約五
百噸的柴油,因恆春半島冬季常盛吹落山風,海象惡劣,「阿瑪斯」
輪觸礁擱淺後因船破於十五日開始發生油料外洩,外洩的重油及柴油
隨著黑潮海流漂向鵝鑾鼻海域而發生油污染。墾丁國家公園海域,目
前已有鵝鑾鼻、龍坑、甚至香蕉灣一帶的海域,均遭到漏油污染。遭
到污染的海岸已經超過三公里,其中有二公里十分嚴重。油污外洩時,
並無主管單位去關心,遲至二十幾天後,當地居民忍無可忍提出抗議
後,主管單位環保署才發覺事態嚴重,但為時已晚。

除生態環境遭到破壞,也波及漁業資源,鵝鑾里民甚為氣憤,攜帶錄
影機勘查、蒐證,並向墾管處陳情爭取權益。恆春區漁會理事吳清輝
等人指出,鵝鑾鼻半島沿岸是當地人採海菜、撿拾嶸螺等貝類、捕捉
螃蟹貼補家用的地方。海岸線為油垢覆蓋後,不僅海菜死光,珊瑚礁
岩間的魚蝦也因油污染而死,連生長在海底的貝類亦死亡,嚴重影響
到當地居民的生計,不知要幾十年後才能再吃到鵝鑾鼻沿海的魚蝦。

若是在船擱淺初期即進行拖離,或對船中油污進行處理,則此事件則
可能為單純的一小區域的環保事件,甚至連環保問題都不會出現。但
為何會喪失清除油污的先機呢?通報系統未能發生作用是因,而中央
主管單位的漠視與無知是果,國內嚴重缺乏清除油污的機具及訓練有
素的操作人員更是加速政府束手無策的主因。其實,台灣對於海洋污
染問題早在去年十一月就通過「海洋污染防治法」(簡稱「海污法」),
「海污法」所稱的主管機關是環保署,但因環保機關對於海洋污染並
無相關設備執行取締、蒐證工作,所以執行權責乃委由海岸巡防機關
辦理取締、蒐證、移送事宜。當海洋巡防總局還沈浸在成功完成搶救
人員的喜樂時,卻忘了依照「海岸巡防法」第四條之規定,除了海上
救難外,海洋災害救護、漁業資源之維護、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也是
該機關掌理之執行事項。完全沒有立即依照任務進行處理與通報。

其實單怪海巡單位也失之偏頗,因為「海污法」亦明定:為處理重大海
洋污染事件,行政院得設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為處理一
般海洋污染案件,行政院環保署得設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工作小組。而
希臘籍貨輪「阿瑪斯」漏油事件已不是一樁一般海洋污染事件,而是
屬於由行政院層級出面解決的重大海洋污染事件,就算基層通報不力、
中央主管單位也不能拖了多二十天才去組專案小組進行此一漏油事件
的危機處理。所以,通報體系的失靈、整合系統的漠視、欠缺專業與
機具的缺點,讓我們小心呵護的美麗家園從此失去光彩。而當我們都
希望一個非核家園的時候,是否也需要一個沒有海洋污染的家園呢?
標榜「海洋台灣」的政府,怎忍讓美麗之洋、婆娑之島從此蒙塵!

回本期內容


《搜索權將改制,司法院將邀法務部研商作業流程》(02/08)

檢察官的搜索權在今年1月3日經立法院修法,改由法官行使後,並確
定7月1日起實施新制。為確保由法院行使時不與辦案單位打擊犯罪行
動有所捍挌,司法院決定16日邀請法務部、調查局及警政等相關單位
召開協調會,研擬相關作業流程。司法院強調,搜索權改由法官行使,
也絕不會影響辦案單位打擊犯罪。

根據目前司法院的規劃,除確定剛分發的38期法官不會負責搜索票核
發工作外,至於從警方向檢察官申請、以及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
法院審核的過程及審核標準等,司法院都將待下周開會後再作進一步
確認,司法院希望將來作業流程能作到既保障人權、也能讓辦案單位
發揮打擊犯罪的功能,絕不會因為搜索權的移轉而影響到打擊犯罪的
工作。

回本期內容


《同志因箱屍案再度遭到污名化》(02/10)

每當發生與同志相關的社會事件,媒體關注的焦點常常放在「同性戀」
上面。所有的犯罪與邪惡,全部推到同志身分上。台灣同志諮詢熱線、
台灣性別人權協會,於2月8日晚間發表聲明,針對「箱屍案」新聞事件
,提出讓事件回歸事件,切莫倒果為因,污名化同性戀的聲明。

聲明中提到,每當有社會事件發生,如果與同志有關連,種種的問題
全推向同性戀,彷彿同志是神祕而充滿罪惡可能的族群。只要與同志
沾上邊,就有危險。而一切的問題也不再是社會問題,而是「因為他
是同志」?其實社會的不幸事件發生,並不會因為性傾向而有所不同。

針對箱屍案,聲明中提出幾點意見。包括在事實未查明前,不應妄加
議論與猜測,對當事人及家屬增加困擾、傷害。而媒體應本著善盡告
知的義務,本無惡意,但是若干媒體對同志進行窺探式的渲染報導,
讓原本不認識同志的社會大眾,強化對同志的負面印象,更在無形中,
造成同志圈內的集體恐懼,對同志的自我認同造成負面印象,使同志
承受更大的現身壓力。

另外聲明中還說道,不應以性傾向的不同,而誇大了交友的危險,無
論同志、非同志都應注意交友安全。網路是現代生活工具之一,對於
缺少社會資源,有現身壓力的同志而言,有許多正面意義,不應以事
件的發生,使網路遭受污名化。最重要的是,性傾向不是錯誤也不是
罪,社會事件的發生,不應把錯誤歸咎於性傾向所造成。

在聲明書最後,更是語重心長地說道,不要因為社會的不了解,讓一
個死亡事件的悲劇,種下更大的傷害因子,造成同志的集體焦慮,並
污名化同志的性傾向、同志的性,以及對同志極重要的網路資源。同
性戀作為一種生活方式的選擇,這樣的主張應該被尊重,這個選擇,
是人生眾多選擇權力之一。

回本期內容


《前台權會會長黃文雄辭人權諮詢小組委員》(02/11)

前台權會會長黃文雄在2月初分別寫信給陳總統及呂副總統,辭去總
統府人權諮詢小組委員身份。據了解,黃文雄的辭職動作,與他對人
權諮詢小組的定位、角色看法有關。因為人權諮詢小組成員都是陳總
統派任的,所以要辭當然是向總統辭,而呂副總統是小組召集人,因
此他也另外寫了一封信向副總統告知他的辭意。雖然陳總統與呂副總
統曾極力慰留,但黃文雄辭意甚堅。

11日下午黃文雄委由助理寫了4點聲明表示,第一、他確實已在2月初
向陳總統請辭,並且寫信告知人權諮詢小組召集人呂副總統。第二、
在致呂副總統的信中,他的確針對人權諮詢小組的角色、定位問題提
出數項建言,建言內容是否如聯合晚報11日所言「火辣直接」,恐是
見仁見智說法,他認為同志間坦率交換意見,是健康化的,沒有聳動
化的必要。第三、在該晚報報導中所引述的友人,一定不是他真正的
朋友,對於該晚報記者未向他本人查證,黃文雄深感遺憾。

黃文雄認為人權諮詢小組並不是決策、亦非推動執行機構,也不是辦
人權活動的單位,目前的角色、定位分際不清、很不好,人權諮詢小
組只不過是任務編組,應該守住此分際,否則會造成外界的誤會及錯
誤期待,因此應該釐清。

回本期內容



《高檢署再度下令落實偵察不公開》(02/12)


在法務部函示下,台灣高檢署日前以「最速件」發函指示所屬各檢察
機關,偵查中案件的對外發言,一律由非承辦案件的發言人負責。檢
察官或偵查人員在辦案現場,對於新聞媒體詢及與案件偵查有關的問
題時,也要婉拒回答。

台灣高檢署在去年十月四日,就曾用最速件方式行文各地檢署,要求
檢察官遵守偵查不公開的原則。此次則是在本月八日,再次發函指示
所屬各檢察機關,以必須切實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有關偵
查不公開規定,要求所有偵查中案件都得由各機關的發言人對外發言。
如果發言人恰好是特定案件的承辦檢察官,則由檢察長或檢察長指定
的其他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發言,發言內容只能作簡短概括的說明。

據瞭解,法務部四個月內連發二道指示,一再要求和限制各檢察機關
對媒體發佈有關案件偵查過程的發言,除了受部分立委抨擊,以及針
對檢察官的搜索權是否回歸法院法官行使的因應措施外,還和最近副
總統呂秀蓮在總統府內舉行所謂的人權聽證會,邀集涉案被起訴的民
進黨籍縣市長抨擊檢調人員辦案屢屢違反偵查不公開有關。


台灣高檢署在去年十月四日,就曾用最速件方式行文各地檢署,要求
檢察官遵守偵查不公開的原則。此次則是在本月八日,再次發函指示
所屬各檢察機關,以必須切實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有關偵
查不公開規定,要求所有偵查中案件都得由各機關的發言人對外發言。
如果發言人恰好是特定案件的承辦檢察官,則由檢察長或檢察長指定
的其他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發言,發言內容只能作簡短概括的說明。

回本期內容


《勞工局為外勞爭取「性」福》(02/12)

情人節即將到來,台北市勞工局「外勞諮詢中心」昨日在菲勞聚集的
中山北路聖多福教堂前發送鮮花及保險套,並藉由看板和一名女外勞
的示範宣導安全性行為,吸引百多名外勞參與。根據現行法令,外勞
一旦懷孕或感染愛滋病即強制遣返,勞工局除了提醒外勞注意安全性
行為,也呼籲國人正視外勞性需求,朝取消「懷孕即遣返」規定。

北市外勞諮詢中心主任龔尤倩表示,外勞一樣有七情六慾,但依照現
行就業服務法,外勞一旦懷孕即強制遣返母國,「懷孕即遣返」規定
明顯違反人性,不符國際人權標準;去年北市即有五位女外勞因此遭
遣返,失去在台工作的權利。法令未修正前,外勞諮詢中心目前只能
加強對避孕等安全性行為的宣導,以保障女性外勞在台工作權。

回本期內容


◎國際人權新聞摘要

《法國眾院通過小孩可從母姓》(02/09)

法國國會在2月8日通過了一項其歐洲鄰國早已行之有年的法案,亦即
允許新生兒得以任意冠有母姓或父姓,抑或兩者皆備且順序不拘。

據美聯社報導,其實法國早在1985年便允許新生兒同時享有父母姓氏,
但卻必須是父姓在前、母姓在後,而且還規定這類同時冠上父母姓氏
的子女,將來在生兒育女後,僅能將父親的姓氏冠在其子女身上。這
項讓女性得以擴大其姓氏權的法案,除了是基於兩性平權的觀念之外,
還有一項很重要的原因便是基於對法國姓氏資產的保護。支持這項法
案的社會黨(Socialist)便認為,姓氏也是法國傳統的一部份。

在歐洲諸國中,法國、比利時和義大利是少數幾個仍規定新生兒必須
冠以父姓的國家之一,不過這項法律卻已在1994年遭歐洲人權法庭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斥為性別歧視。雖然趕上鄰國的步伐
稍嫌緩慢,不過在法國如果是父不詳的新生兒,則統一冠以母姓。此
外法國還有一個特別的規定,那就是雖然人民可自由選擇孩子名字
(first name),但地方官員在核發出生證明後仍可對兒童名字提出質
疑。

雖然法案已獲眾院通過,但司法部長仍擔心未來可能還會遭遇一些
「技術性問題」,因此她除了希望能將此法列入範圍更廣泛的家庭權
利計畫中之外,同時也期盼在這項法案獲得參議院通過正式成為法律
之前,還能夠激起更多的公共討論。

回本期內容


《中加總理會晤,議題觸及人權及兩岸問題》(02/12)

率領多達四百人的龐大訪問團訪問北京的加拿大總理柯瑞祥11日上午
與中國國務院總理朱鎔基會晤,並當面向朱鎔基提出中國鎮壓和禁止
法輪功組織活動、西藏等人權問題。

會後,柯瑞祥向記者表示,雙方在會談中,廣泛談及法輪功、西藏與
人權等問題。柯瑞祥呼籲中國與西藏精神領袖達賴喇嘛進行對話;朱
鎔基則表示,在一定條件下,中國願意與達賴會談,但希望達賴承認
西藏與台灣都是中國領土的一部份。在談及法輪功問題時,朱鎔基堅
持,法輪功組織是社會問題,不是宗教問題。法輪功學員上周在加拿
大投訴,表示他們遭到中國駐加拿大使館官員的恐嚇。加拿大政府已
經答允將進行調查。

另據新華社報導,柯瑞祥也在會談中,重申加拿大奉行一個中國政策
的原則,不會與台灣發生任何官方關係。朱鎔基則再度表示,台灣問
題是關係到中國主權、領土完整和統一大業的重大原則問題,希望加
拿大繼續恪守一個中國原則和有關承諾。

回本期內容
(以上新聞摘要節錄自明日報、中時電子報、美聯社、路透社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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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文選


《飯島愛VS.公娼》 ⊙小招

飯島愛的自傳中文版在台大賣,且受邀來台訪問。一時之間,這位知
名AV女優成為媒體新寵兒,不僅女主播搶著要專訪,而且還企圖與飯
島愛一較性感高下。此外媒體連日來對這位女星的報導,下筆之處客
氣異常,完全不若以往對呂副總統尖酸刻薄。

AV女優定位非常清楚,她們裸露得極為坦白,並不像某些三級片女星,
或是一些知名的國際女星,在露前、露後之際還得偽善地高喊著「為
藝術犧牲」,模糊色情與藝術間的分際。那麼現下媒體極力吹捧這位
AV女優,代表了什麼呢?是對性工作者尊嚴的肯定嗎?我並不記得媒
體對年華老去的公娼也如此寬厚。

飯島愛在書中不曾因自己曾經拍攝A 片為恥,從本書在台出版至今,
鮮少媒體批評其道德觀的論調,代之的是國人對「丁字褲女王」風光
過去的緬懷。沒有人挑釁的質疑飯島愛,在其無以維生時,她為什麼
不去工廠,不去速食店或便利超商賺取廉價時薪?在兩、三年前,公
娼們為爭取自己的工作權在社會大眾前現身,並未博得太多掌聲,而
是在上Call in 節目時,遭到不計其數的惡意攻訐與詆毀。和飯島愛同
樣身為性產業工作者,公娼所受到的待遇可謂天差地別。

在飯島愛自傳出版前,公娼也曾出過集體傳記,但不要講5萬本, 5 千
本的銷售量可能都極為勉強。在公娼的回憶中,沒有叛逆狂蕩的年少,
卻滿是養活一家老小的辛酸。光鮮亮麗、貌美年輕的知名 A片女優,
畢竟比滿佈滄桑的中年公娼們,來得有賣點。2001年1 月26日,公娼緩
衝兩年期限已屆,社會大眾置身於農曆春節的歡樂氣氛,沒有多少人
顧及這群性工作者的失業哀愁。

如今,飯島愛風光抵台,一洗以往纏身的性污名,其「浪女回頭金不
換」的形象,成為新世代的勵志象徵。而不少公娼則可能為生活所迫
由明轉暗,在失去法令的保護的情況下,冒著被警察逮捕,或惡劣嫖
客傷害的危險,在台北的暗夜街頭拉客。

(本文原刊登於蕃薯藤「Hercafe女話」單元,經蕃薯藤及作者同意後轉載)

回本期內容




《黃文雄要和你分享他的秘密》 ⊙黃文雄

今天我想說一個人權故事。這個故事媒體曾一再報導過,可是報導出
來卻好像祇和我個人有關。不祇和我個人有關的部分,卻好像是祇有
我才知道的秘密,這常給我一種超現實的感覺。也許如果用「假設是
你」的方式說出來,你就可以比較容易地分享我的「秘密」。

◆ 假設你用某種方式偷渡回國


假設你因為名列某種黑名單,祇好用某種方式偷渡回國,回國後政府
告你違反國家安全法第3條(「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
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得許可者,不得入出境」),你能做些什麼?


首先,你應該忘掉自己的個案,先問這條法律合不合理?


第一,如果在有效的護照之外,你還必須有入出境許可,這種許可就
是簽證。在所有先進和很多不那麼先進的國家,簽證是對外國人民的
要求。中華民國怎麼向本國人民要求起簽證來了?


其次,有二十幾個國家的人民可以先到台灣,再辦落地簽證,可是根
據國安法第3條,本國人民卻反而沒有這個權利。這不是歧視本國人
民嗎?


第三,國安法和其他我國有關法律都是「入出境」並稱,不做區分;
這是很不合理的。國際人權標準(例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就區分兩者。出境可以有合理的限制(譬如不能讓犯了罪的人開溜);
而且不能出境,你最多不過失去旅行遷徒的自由,你原來享有的人權
還繼續享有。但如果不能入境,你所有的國民權利就將全部受到剝奪
了。在這種情況裡,你甚至連自投羅網也不被允許(記得當年黑名單
人士被抬回原機的事嗎?)


第四,政府很多年來「便民」,你申請護照時,入出境的證也順便給
蓋上,很多人甚至連護照上有這麼一頁都不知道。可是國安法第3條可
還寫在六法全書裡(當年那些黑名單人士也都一一被關完才放出來的)。
哪天政府如果不再想「便民」呢?別以為現在方便沒事,將來也必然
方便沒事。


第五,……


看來這場官司很值得打。這條法律不祇違反憲法,甚至也違反中華民
國自己在1967年簽署過的《公民與政府權利國際公約》。當然,當年
的「自由中國」祇簽署了這個公約,沒有批准,也沒有送到聯合國去
存置(deposit),就像後來也學會了搞國際人權公關的北京一樣(公
關動作做完,就鎖入外交部檔案櫃裡)。檢方可以揀出來,用「祇曾
簽署」來搪塞。可是,這祇會讓這場官司更值得打。為什麼?這就要
考究一下台灣歷史和國際處境的特殊性。

◆ 人權官司值得你去打


首先,有個叫《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東西。它的第18條說,一個國
家即使祇簽署兩個條約而沒有完成其他的手續,仍然要受該公約的約
束,除非該簽約國明白地宣布原來的簽署無效。ROC有沒這麼宣布
呢?正好相反。ROC1971年被趕出聯合國的時候,自蔣介石以下都
發表中、英文聲明說:「吾國仍當一本參與創立聯合國之初衷,繼續
遵守聯合國憲章……」。這些年來,外交部更三番五次說,ROC沒
有加入許多人權公約,是不能也,非不為也。這麼說,前引人權公約
對ROC是有拘束的了。你的案子付審時,法官會問你有什麼證據要
她(他)調查。你可以要求法院行文外交部,要外交部正式表達政府
的立場。外交部祇能承認你的說法,逃也逃不掉。


其次,既然這場官司非打不可,考慮時間腦力的投資,你應該講究報
酬率。中華民國歷年來簽署並批准了另外10個國際人權公約,包括台
灣目前最迫切需要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也是1967
年簽署的)。如果你的案子打贏了,這些公約也可以援例而有拘束力。
這樣的投資報酬率應該很值得吧。


第三,你一路走去,還有很多提高報酬率的機會。譬如說,挑戰法院
很多不合正當程序的惡習(為什麼起訴的檢察官十之八九不出庭?為
什麼審判本來就是為了找出你有罪還是沒罪,你卻已經要像囚犯一樣
的站著?)又譬如說,憲法明明說,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發生
疑義」時才由司法院解釋;目前的做法卻是大法官會議壟斷了一切的
釋憲。已經有好幾位法官對這種壟斷提出挑戰了,你可以要求承審法
官加入這種健康的挑戰。


第四,其實這個案子如果走到大法官會議,反而更好。那時整個政府
就會醒過來了。國安法第三條還是小事,那11個國際人權公約對我國
有拘束力才是大事。


是怎樣的拘束力?無數「恐龍」法律是不是要因此而修法?那些公約
容許加入國對某些條文提出「保留」,我們的立法院可連這個基本功
課都還沒做呢。你先逼行政部門(外交部)表態,再逼司法部門面對,
最後到大法官會議時立法部門就也會被捲進來了。你就算輸了去坐牢
罰款(3年或9萬元以下)又怎樣?至少民間即將出版的《國際人權條
約及相關文件彙編》(ROC開天闢地的第一本!)會賣得很好,因
為前面說過,整個政府和媒體都得醒過來,開始做功課還是餘事。


第五,更有意思的是,我們的新總統自5月20日的就職演說以來幾次說
過,政府計劃把《國際人權法典》(包含《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國內法化,國內法化可是比單單
加入更有拘束力……。這場人權官司值得打吧?


◆ 人權工作者祇有陽謀


除了剛提的第五點,以上就是我1998年6月被起訴時的設計。一路走來,
相當順利。外交部如預期的發文;初審法官判我有罪,可是他的結論
不是國際人權公約對ROC沒有拘束力(太棒了!)而是國安法沒有
違背公約!現在案子上訴到高等法院,祇要補足程序,下一步就是釋
憲。一路上還有些回收,例如透過新的《入出境移民法》,雖然方式
「龜龜鱉鱉」,國安法第3條也還屹立,但去年7月起「台灣地區」的
人民終於可以不必向自己的國家申請簽證了。

這整個故事同時也是我的「秘密」,一個不是你不想透露,而是想盡
辦法向朝野及媒體的相關人士解說,卻因為絕大多數人或者「與我何
干」,或者似懂非懂、似信不信而成為「秘密」。人權工作者從來祇
有陽謀。你不想「奇襲」,因為你的目的是幫助對手有最好的戰備,
大家一起打一場儘可能精彩的人權戰鬥。可是兩年多來,最關心這場
「好戲」的,卻是國際人權運動的朋友!

我能怎麼說呢?ROC退出聯合國時,也同時脫離了國際人權體系。
這個30年的隔絕傷害太大了,因此這個「秘密」才會如此「超現實」。
我祇能換個方式把故事重說一次,可真會有人想聽?

(本文原刊登於〈新新聞〉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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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視聽室


《玫瑰的戰爭》  ⊙ 婦女新知基金會

《玫瑰的戰爭》是台灣首部反性騷擾的紀錄片,這部影片是由婦女新
知基金會和陳俊志導演合作拍攝完成,影片中記錄了四位身處不同社
會角色的當事人經歷過的言語或肢體等不同型態性騷擾的心情,以及
加害者、雇主、政府部門互動過程中,女性所遭受到的挫折與困境,
但是他們卻勇敢抗爭、走出陰霾的艱辛歷程,也記錄了婦女新知反性
騷擾的運動足跡。相對於四位受到性騷擾女性事後的坦然直接,片中
被控性騷擾的加害人以及相關機構,都否認有性騷擾事件。

四位當事人都在《玫瑰的戰爭》的首映會中都表示,「被騷擾的人不
丟臉,騷擾人的才丟臉」、「該感到對不起的是加害人,該羞恥的是
他們,而不是我們」。身為女性,不論在何種生命階段、社會角色與
位置,都可能成為片中的女學生、護士、女工或位高權重的女企業家,
就因為身為女性而無法倖免於被性騷擾。但片中這些勇敢的姊妹們在
遭受性騷擾之後,並不保持沈默,她們以實際的行動反擊,希望自己
的抗爭能夠讓社會大眾瞭解性騷擾對個人的自主性及尊嚴所帶來的創
傷,更希望在這個充滿性別歧視、父權主義社會中,層出不窮的性騷
擾或甚至性侵害能因此減少甚至消弭,不再有新的受害者。

所有的個案都突顯出台灣現行法令的薄弱,導致被害者無法藉由法令
為自身爭取權益,國際公約中也曾明白指出性騷擾即是性別歧視的表
現,但台灣對於性騷擾的觀念仍然相當落後。藉由此紀錄片傳播的力
量,婦女新知希望喚醒人們尊重彼此的基本人權,並集結力量督促立
法院三讀通過「兩性工作平等法」,並將「兩性平等教育法」送案審
理,為台灣女性爭取完整法律的保障。

《玫瑰的戰爭》目前已於台北舉行過首映會,並在2月13日於高雄放映,
有興趣觀賞的學校團體歡迎與婦女新知聯絡:(02)2771-2814。

(感謝婦女新知友情支援提供以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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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363-9787
傳真:(02)2363-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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