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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律師電子報第18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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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遭法院有罪判刑確定,可以訴請離婚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案例事實 立衡與美滿結婚多年,美滿一直想要離婚,但是立衡始終不願意。有一天,立衡吸食海洛因被警察抓去,經檢察官起訴後,法官判決立衡有期徒刑九個月,立衡提起上訴也被駁回,判決就此確定。當立衡去執行的時候,美滿想利用這個機會終結與立衡的婚姻關係,她記得在法律有規定只要對方被法院判刑就可以訴請離婚,她想這樣的主張到了法庭上,能說服法官嗎? 解析 原本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他方可以訴請離婚,這樣的條文將因犯罪而訴請離婚的條件定得過於嚴苛,因此在民法修法後,最新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就本件案例事實中,美滿得依照最新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得向法院訴請離婚,以擺脫與立衡的婚姻關係。 就本條的規定,有幾點必須提醒您注意: 民法規定可以訴請離婚的條件,在於「因故意犯罪」,所以如果配偶是因為過失犯罪而遭法院判刑逾六個月確定,還是無法依照本條規定訴請離婚,在實際的情形最常發生的就是「過失致死罪」,如果配偶不小心開車撞死人遭法官判刑逾六個月確定,他方是無法依照本條規定訴請離婚。 本條規定是有時間限制的,依照民法第1054條規定:「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這是因為配偶遭判決有罪確定,為避免他方動輒以本條作為離婚條件,才有這樣的規定,因此他方要主張本條規定,也應該儘速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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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小叮嚀 圖片重製的問題常常發生在拍賣網站,拍賣網站的賣家為了讓買家更清楚拍賣物的內容,大多會而自行拍攝拍賣物的照片,並貼於網站上,這樣的行為有沒有侵害著作權呢?事實上,這是自己拍攝的照片,並沒有構成重製的行為,不論是為了賣書而拍攝書籍封面、為了賣光碟片而拍攝光碟外殼、為了賣明星劇照而拍攝海報等,縱使被拍攝的內容是受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或商品Logo,其拍攝目的都是為賣商品而為公開展示行為,尚在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其他合理使用的範圍。 ----取自「網路著作權問題」 處罰「業務」的立法目的在於,從事業務之人因為反覆持續實施特定業務,對其業務行為可能發生之危險,自然應該比普通人有更深切的認識,因此法律對從事業務之人課以較高之注意力,而且從事業務行為的危險性一般來說比較高,造成的後果也比較重,所以業務過失行為所造成的犯罪在刑則上要比普通過失犯罪還重,如果您是因工作需要經常駕車者,都有可能屬於「從事業務之人」。 ----取自「車禍肇事與業務過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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