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嬉遊文字

嬉遊文字
2008.12.3/報主.俞伶

本期內容:
‧勞資協調會
‧漫天大謊

勞資協調會

今天去參加勞資協調。

和前公司的聘僱關係,因為我於八月底提辭呈而開始有了變化。和老闆彼此口頭約束,九月為離職前的緩衝期,讓公司和自己有時間找新的員工和新的工作。

事件順序如下:

1.公司順利地找到接手工作的人,對方承諾九月第二週前來上班,人卻沒如期出現、家中電話也無人接聽,於是老闆情急地找我商議,希望我可以繼續聘雇關係,要我提出可以繼續工作的方案。

2.我依老闆所請提出相關工作內容不變,只是工作地點轉至家中,彼此仍是聘雇關係,相關薪資福利不變,而且一但確認這樣的合作關係,希望可以至少維持半年,也希望可以簽訂合約。

3.老闆遲遲沒有作決議,卻依舊持續找接手的人,九月下旬逼近月底之際,確認找到合適的新人且於十月六日到任。

4.九月底,再次同老闆確認先前的提議是否中斷,老闆給了否定的答案,承諾維持先前的提議,但希望我可以待至新人十月六日到任後,再開始新的工作模式。

5.因為這般工作模式,對彼此都是第一次,因此商議,先試行一個月(也就是十月),再就彼此狀況,確認是否繼續合作。

6.在十月六日和新人交接完所有工作明細之後,十月七日,我開始以新的工作模式工作,並更動職稱,且發通函告知各合作往來單位。

7.十月下旬返回公司開會之際,老闆片面提出更改工作內容,且推翻原先半年為期的承諾,改為每月一聘,且需依當月合作狀況,再確認彼此是否合作。

8.因老闆違反當初口頭約定,因此告知老闆不合適。

9.老闆希望我再做考慮。

10.我針對老闆新更改的工作內容提出新的合作條款。

11.老闆遲遲沒有回覆,直到十月最後一天,我再詢問之後,老闆在回信中,悉數推翻所有合作工作內容,改以接案形式,再視狀況支付酬勞。

12.回信告知,老闆全盤推翻所有提議,那麼這一個月的嘗試,等於沒有意義,因此合作告終。

13.向台北縣勞工局及台北市勞工局洽詢此等狀況,是否吻合資遣條件,得到肯定的答覆。

14.向公司申請向公司申請「非自願離職」單,結果公司回覆:

「另外關於開立離職證明的事。因為失業救濟金的給付,是以離職前6個月的平均薪資來給付。會計說當初你在公司的投保薪資是○○○○○元,因此只能用這個金額幫你做申請。如果你同意也不去跟勞保局檢舉,公司方面就會替你開立。」

15.將此狀況告知台北縣勞工局,勞工局人員建議申請勞資協商,且因公司位於台北市,因此需要到台北市勞工局申請辦理。

16.十一月下旬到勞工局辦理申請,並於十二月二日作勞資協商。


漫天大謊

17.結果:

(一)、資方悉數推翻先前半年的口頭提議,並表示全是我個人單方所言,老闆並未有過這樣的口頭承諾。

(二)、將十月分的新工作模式,謊稱是工作交接的緩衝期。

(三)、對於「另外關於開立離職證明的事。因為失業救濟金的給付,是以離職前6個月的平均薪資來給付。會計說當初你在公司的投保薪資是○○○○○元,因此只能用這個金額幫你做申請。如果你同意也不去跟勞保局檢舉,公司方面就會替你開立。」

解讀成:此段話所謂的「檢舉」指的是,公司非法開立「非離職證明」,而非檢舉公司短報薪資之事。

(四)、公司主張,因為非資遣,所以拒開「非志願離職單」

最後諮商破裂,協調諮商的人,告知,現今只有走法律訴訟,因此,我必須到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訴訟。

當我聽到資方代表,竟然可以扭曲事實至此,已經感到不可思議,連白紙黑字都可以自說自話,簡直瞠目結舌,連協調人都搖頭說道,我想我的中文程度沒這麼差吧!這「檢舉」指的就是「低報薪資」。

資方代表還信誓旦旦地宣稱,臨出門前還特地詢問會計和寫信的人,確認此處所謂的「檢舉」指的是「違法開立資遣單」。

我可能已經憤怒卻還沒有張揚,或者根本不知該如何張揚,因為實在太過荒謬得教人無法置信。

這麼淺顯易懂的文字,都可以如此錯謬解讀,當可以想見這五個月來,我處於怎樣雞同鴨講的世界。這樣的工作何以為繼?

而如果資方不是真的不懂這樣的文字,那是怎樣的人心,可以這般大剌剌地說謊!

在光天化日之下、在律法之前!

圖片出處|http://www.flickr.com/photos/fwump/2228671098/
http://www.flickr.com/photos/zen/4754544/


報主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