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去參加勞資協調。
和前公司的聘僱關係,因為我於八月底提辭呈而開始有了變化。和老闆彼此口頭約束,九月為離職前的緩衝期,讓公司和自己有時間找新的員工和新的工作。
事件順序如下:
1.公司順利地找到接手工作的人,對方承諾九月第二週前來上班,人卻沒如期出現、家中電話也無人接聽,於是老闆情急地找我商議,希望我可以繼續聘雇關係,要我提出可以繼續工作的方案。
2.我依老闆所請提出相關工作內容不變,只是工作地點轉至家中,彼此仍是聘雇關係,相關薪資福利不變,而且一但確認這樣的合作關係,希望可以至少維持半年,也希望可以簽訂合約。
3.老闆遲遲沒有作決議,卻依舊持續找接手的人,九月下旬逼近月底之際,確認找到合適的新人且於十月六日到任。
4.九月底,再次同老闆確認先前的提議是否中斷,老闆給了否定的答案,承諾維持先前的提議,但希望我可以待至新人十月六日到任後,再開始新的工作模式。
5.因為這般工作模式,對彼此都是第一次,因此商議,先試行一個月(也就是十月),再就彼此狀況,確認是否繼續合作。
6.在十月六日和新人交接完所有工作明細之後,十月七日,我開始以新的工作模式工作,並更動職稱,且發通函告知各合作往來單位。
7.十月下旬返回公司開會之際,老闆片面提出更改工作內容,且推翻原先半年為期的承諾,改為每月一聘,且需依當月合作狀況,再確認彼此是否合作。
8.因老闆違反當初口頭約定,因此告知老闆不合適。
9.老闆希望我再做考慮。
10.我針對老闆新更改的工作內容提出新的合作條款。
11.老闆遲遲沒有回覆,直到十月最後一天,我再詢問之後,老闆在回信中,悉數推翻所有合作工作內容,改以接案形式,再視狀況支付酬勞。
12.回信告知,老闆全盤推翻所有提議,那麼這一個月的嘗試,等於沒有意義,因此合作告終。
13.向台北縣勞工局及台北市勞工局洽詢此等狀況,是否吻合資遣條件,得到肯定的答覆。
14.向公司申請向公司申請「非自願離職」單,結果公司回覆:
「另外關於開立離職證明的事。因為失業救濟金的給付,是以離職前6個月的平均薪資來給付。會計說當初你在公司的投保薪資是○○○○○元,因此只能用這個金額幫你做申請。如果你同意也不去跟勞保局檢舉,公司方面就會替你開立。」
15.將此狀況告知台北縣勞工局,勞工局人員建議申請勞資協商,且因公司位於台北市,因此需要到台北市勞工局申請辦理。
16.十一月下旬到勞工局辦理申請,並於十二月二日作勞資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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