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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人權行動網
2008.12.5/報主.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
人權週活動訊息

12/06|六|台中

15:00-17:00 黃與黑:AI與野莓的對話|觀影座談

19:00-21:00 小地方音樂季|主音+濁水溪公社地點|浮現藝文展演空間

12/07|日|台北

10:00-17:00 我以青春為你護航|觀影座談

13:30-14:00 小地方音樂季|滅火器樂團地點|台大文學院演講廳

12/10|三|高雄

15:00-21:00 人權市集

18:00-18:30 人權火.世界光|全球串連排字

18:30-21:00 記得人權|音樂晚會地點|中央公園

12/13|六|台北

18:00-23:00 小地方音樂季濁水溪公社.白目.阿飛西雅林生祥+大竹研.拷秋勤+張睿銓地點|The Wall 12/14|日|台南

14:00-16:00 國際人權救援|觀影座談地點|台南市立圖書館 總館

詳細活動資訊

世界人權宣言生日快樂!

 今年1210日世界人權日是世界人權宣言60週年的紀念日全世界都在慶祝這個重要的日子,但台灣因為人權教育尚不普及,又被孤立於聯合國人權體系之外,以致大部分民眾連世界人權宣言是什麼東東都不太了解。事實上,世界人權宣言有國際大憲章之稱,不但是國際人權最重要的文件,甚至可說是人類文明發展的里程碑

[ 世界人權宣言ABC ]

 

什麼是〈世界人權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是開啟戰後「人權時代」的基礎文件,由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起草,於19481210日經聯合國大會通過,「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

        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國際間缺乏保障人權的一般性條約或制度。二次大戰期間,侵略國家的殘暴行為所帶來的慘痛教訓,終於喚起國際社會對人權問題的關注,因此,在1945年通過的〈聯合國憲章〉中,即納入了尊重人權的原則。不過,人權究竟包含哪些具體內容?又要如何去落實?在〈聯合國憲章〉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在〈聯合國憲章〉的擬定過程中,雖然有一些國家提議在憲章中訂定更明確的人權專章,卻受制於國際政治的因素而未被接受。所幸,後來聯合國依據憲章第68條,在經濟社會理事會之下成立一個人權委員會,並賦予人權委員會草擬國際人權法典的任務。在委員會主席羅斯福夫人的領導下,人權委員會於19486月完成〈世界人權宣言〉的起草工作,並經過聯合國各會員國字斟句酌仔細推敲,先後表決一千四百次之多,終於在19481210日的聯合國大會中,以48國贊成、無人反對、8國棄權,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的內容是什麼?

 

        〈世界人權宣言〉包括「序言」及30個條文。序言開宗明義,強調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必要基礎,因此〈宣言〉列舉人類大家庭所有成員皆享有不容剝奪、不容侵犯的各項基本權利,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共同努力的目標。

      〈宣言〉第1條至第21條主要規定各種「公民與政治權利」;第22條至第27條規定各種「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第28條至第30條則規定個人與國家為尊重與保護人權所應負擔的責任。

        公民與政治權利是在保障個人的基本自由不受國家干涉,以及民主程序下公民參與政治活動的各項權利。其內容包括:平等權;生命權;人身自由及安全;禁止奴役;禁止酷刑;得為法律主體;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司法救濟;禁止無理逮捕、拘禁或放逐;公正審判;無罪推定、罪刑法定;隱私權;遷徙自由;政治庇護權;國籍權;婚姻及家庭權;財產權;思想、良心及宗教自由;表達意見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參政權。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則是為了保障個人能在工業社會中獲得有尊嚴的生活條件,內容包括:社會保障權;工作權(自由選擇職業、公平合理的工作條件、組織工會);休息與休假權;教育權;參與社會文化生活等權利。

        人權雖然可以分為公民、政治、社會、經濟或文化等不同面向,但每一項權利都同等重要,彼此互相依賴、不可分割。

 

〈世界人權宣言〉為什麼很重要?

 

      「活得有尊嚴」是人生在世最基本的要求,而人權保障就是維護人性尊嚴的必要條件。〈世界人權宣言〉是國際間對「人權」的權威定義,也是國際人權體系的基礎,因此有「國際人權大憲章」之稱,是人類歷史的一大里程碑。

      〈世界人權宣言〉在1948年通過時,只是一項政治性、道德性的宣示,原本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過去60年來,〈世界人權宣言〉的內容在聯合國各項決議中一再得到確認,甚至被納入許多國家的憲法與法律條文、國際公約或司法判決,因此已有高度的法律效力,也成為衡量各國人權發展的準繩。

        在〈世界人權宣言〉的基礎上,聯合國於1966年通過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這三份文件合稱「國際人權法典」,其後並有系統地衍生出許多公約(例如〈消除種族歧視公約〉、〈消除對婦女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反酷刑公約〉、〈保障移駐勞工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等等)、宣言(如〈人權護衛者宣言〉)、原則(如〈司法獨立基本原則〉)和決議(如去年聯合國通過的全球暫停死刑執行決議)。可以說,今天整個國際人權體系的源頭,都來自60年前通過的這一份〈世界人權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與NGO有什麼關係?

 

        60年來,〈世界人權宣言〉之所以能突破主權疆界和意識形態的阻礙而成就非凡,各種人權非政府組織的努力是一個不可忽略的因素。

     「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簡稱NGO)是指獨立於政府之外,志願性的民間非營利團體。世界各地的NGO之中,許多都是以保障各種人權為宗旨,此即人權非政府組織。在〈世界人權宣言〉通過至今60年的整個歷程中,全球公民社會的NGO從來不曾缺席。〈宣言〉起草時,就有40個包括勞工運動、法律專業人士、和平運動和宗教性的非政府組織爭取到諮詢與觀察的地位。1966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通過後,國際人權機制漸趨完備,NGO的參與也更廣更深,較著名者,例如:「國際特赦組織」和「國際法律人委員會」在〈反酷刑公約〉的推動和起草過程中所扮演的關鍵角色;或女權NGO對〈消除對婦女歧視公約〉的投入與影響;〈兒童權利公約〉更是史無前例,幾乎每一個條文都能找到NGO的印記。NGO的參與到1993年「維也納世界人權會議」時更達到新高峰,出席的NGO超過一千五百個,並且開創了以後NGO和聯合國官方會議平行開會的模式。

        1977年,長期救援各國「良心犯」並成功催生〈反酷刑公約〉的「國際特赦組織」,即因在人權領域廣泛的工作,「對鞏固自由、正義和世界和平的基礎貢獻卓著」,獲頒諾貝爾和平獎。

 

[ 世界人權宣言60年—“官方史”沒告訴你的故事 ]

作者/黃文雄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理事長)

〈世界人權宣言〉今天的地位如此崇高風光,如果你對它的瞭解是來自教科書式的說法(例如聯合國如何看到戰禍和納粹政權所造成的人權迫害,如何在〈聯合國憲 章〉中特別標揭人權,如何通過〈宣言〉這個劃時代的文件,如何開啟了戰後的「人權時代」云云),也許不會太感到驚訝。其實,這種「官方史」是用倒推的方式 寫出來的。〈宣言〉最早的時候其實相當寒傖。〈宣言〉為何不再寒傖,為何反而如此風光,因此是一個值得一談的故事。從事社運的人尤其需要知道這個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