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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立 報 《 言 論 廣 場 》 2008-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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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期目錄 ★ ★ | |
拒絕投機的民進黨 | |
藍營立委提案修選罷法 | |
井底蛙 | |
犧牲公共利益的垃圾焚化政策 |
【社論】 |
拒絕投機的民進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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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13)日「反財團減稅」遊行浩蕩上街頭,主要的訴求有「反對劫貧濟富」、「要求公平稅制」和「拒絕債留子孫」,抗議馬英九政府執政後一系列為富人、財團減稅的稅賦改革政策主張。不過令人錯亂與不解的是,前執政黨、亦是目前最大的在野黨民進黨主席蔡英文也現身遊行隊伍中,難道失去政權的民進黨真的已得到教訓、痛改前非、自我批判反省,而有徹底的改變嗎?還是民進黨仍將社會運動視為廉價的政爭工具?以為喊喊口號、走走街頭,鸚鵡學舌的說一些冠冕堂皇的話,就可以重新收編社會運動的力量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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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左右看】藍營立委提案修選罷法 |
【左看】 |
修法前 先修公民課本 |
文 |
厲卓正/學運工作者 |
若將選罷法視為民主實踐之工具,而不是一種不可挑戰的規則,則無論何時,「現行的選罷法」永遠存有未臻完善、需要視現況進行修改之處。例如早在林滄敏提案修法之前,就由許多團體倡議已久的廢除參選保證金、公費選舉等,便是既能降低實質參選門檻,又能減少候選人財力差距反映為得票差距的相對進步之主張。 |
【右看】 |
無罪推定之說 不倫不類 |
文 |
江仰德/文字工作者 |
國民黨立委林滄敏提案修改選罷法,主張將選舉訴訟由二審終結改為三審終結,並將涉賄選等案一審者有罪須停職修改為三審定讞才停職,引發綠營「為黑金護航」之質疑。國民黨團雖決定對這兩項主張採取暫緩推案之處理方式,但提案立委林滄敏在爭議過程中引用的「無罪推定」原則卻值得吾人藉機開啟更進一步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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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井底蛙 | |
文 |
■陳真 |
一位劍橋畢業的台灣人博士與我初識,十分抬舉,他說不屑跟非劍橋人「對話」;他說,若非在劍橋牛津或耶魯哈佛浸泡個三五年,不值得與之談學術。我本熱情相待,聞言驟然無語。也許你會說名校師生難免驕傲。非也,這只是台灣人的民族病,我倒沒見過哪個西方人會因自己是什麼「劍橋人」而自覺高人一等,但台灣人卻往往名校身段十足,虛榮到不行。事實上,一個人若非自卑或智能不足,斷然不可能以為自己很厲害。人的腦子就這麼一點大,能懂得什麼了不起的東西而能得意非凡?所謂廟小妖風大水淺王八多,封閉社會裏,只要自認有點小成就,往往就擺起身段;萬一進入名校,更視之為出身血統,看扁非我族類。 有位英國名校博士,留英期間因研究工作不順,自卑狼狽,我幾乎成為他的「心靈導師」,經常要聆聽其「痛苦心聲」。但他終究畢了業,返國後一帆風順,任教於「名校」,言行膨風造作架子十足,前後態度判若兩人。我問他說:「老弟才智平庸一如往昔,為何如此驕傲?」但他依然持續意氣風發,顧盼自雄。返國來到台大體系,類似感受很深,充滿功名慾望,卻無知識熱情,動輒以「血統」區分高低,自欺欺人。但台大不是排名世界一百七十幾嗎?等八百年後登上武林盟主再來擺姿態也不遲。離世界如此遙遠的一座小廟,卻自以為宇宙中心,實在不可思議。武俠世界裏,以名門血統自傲者大抵都不會是什麼人物,畢竟井底蛙鼓著肚皮是嚇不了人的。 相反地,西方人之平常心卻讓我折服;我不曾見過一個充滿虛榮的劍橋師生,沒有這樣一種怪物。即便得了諾貝爾獎,鄰居不會多看你一眼,醫生不會因此對你多加體貼,當事人也不會自覺不凡,當然也不會變成像李遠哲那樣一種凡事都能主導的「國師」。 在劍橋,一些出現在字典或教科書上的著名學者,往往平易近人,即便不相識,寫E-mail過去,照樣回信來,毫無架子。但在台灣,應對進退一概依身分地位而定,封建十足。比方說,哪個護士膽敢寫信問候院長?更不用說批評公務。 西方社會卻眾生平等諸事尋常,即便百萬人湧上街頭,千百師生被毆被捕或判刑,也不會有人說這是什麼「學運」,不會吃三天齋就想上西天,一粒田螺硬要煮九碗公湯,鎂光燈也不會為此特別閃爍,社會上更是波瀾不興,但人們依舊熱情從事其所信仰。或許西方之大正在於其小;西方若不凡,只因其尋常。一個社會,唯有由衷熱愛其所從事並看淡這些原本平凡無奇的人事物,方稱為大。 (醫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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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犧牲公共利益的垃圾焚化政策 | |
文 |
■謝和霖 |
國片「海角七號」著名的台詞:「飯店要BOT,山也要BOT,連海也要給我BOT」,道盡了政府藉用BOT制度將原本是全民共管共享的共有資源,轉為私人企業營利搖錢樹的不當。而我國率先實施這制度的,其實是環保署推動的垃圾焚化政策。環保署原於1990年規劃了21座公設的大型垃圾焚化廠,復於1996年制定了以BOO╱BOT為推動模式的「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再規劃了15座大型垃圾焚化廠。 根據廢清法的精神,生活垃圾的處理,原是產生垃圾的大眾們,授權政府統一執行的共同責任。廣義而言,這些垃圾也算大眾與後代子孫的共有資源,政府原有義務,以最適當的方式,藉由減量、分類、回收、再使用與再利用等策略,盡力保存這些共有資源,然而這些公僕們卻為了自己方便,以掩埋與焚化等破壞共有資源的方式行使其垃圾處理的責任,在遇到民眾抗爭時,不思此實乃焚化政策的不當所致,反以此理由,引進了以營利為目的的財團,以遂行其公部門的「私」意志,不顧民意,莫此為甚。 而為了「鼓勵」財團,該推動方案不只提供財團優惠貸款,更以垃圾保證量來保障財團的「合理利潤」,也就是保證提供一定量的「共有資源」供財團發電賺錢,而當「共有資源」不如預期時,也保證給付財團用來破壞這些「共有資源」所需的焚化處理費。這種慷全民之慨、保障財團完全無營運風險的政策,不就是圖利嗎? 更讓人不解的是,環保署提供縣市政府的制式合約,將此種涉及公共利益、並具公法上法律關係的事務以私法契約訂定,更損及社會大眾權益,包括縣市政府若因繼續執行合約反有違公共利益者而終止合約時,即算是違約,必須賠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外,且必須賠償廠商操作營運期間(20年)「預期可得利潤」,而不是循行政程序法第146條來終止合約,只須賠償廠商因此所受之財產損失;以及當有合約爭議時,須循仲裁機制,而非循有上訴機會、較有公信力且較會考慮公共利益的行政訴訟機制。 據報導,林內焚化廠因為縣政府於2006年8月以廠商重大違約為由終止合約,因廠商不服而循仲裁解決雙方爭議,結果仲裁庭於今年9月判雲林縣政府須賠償廠商29億。儘管仲裁結果不盡合理,雲林縣府卻苦無撤仲機會,又因財政困難而不得已求助於環保署,而環署提供縣府補助的前提卻是林內焚化廠必須依BOO╱BOT推動方案繼續營運,而不思雲林縣政府之所以會陷入此困境,難道不是環保署BOO╱BOT推動方案設計的不當所致?環保署難道不須為其錯誤的、圖利的焚化政策負責?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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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長期徵稿啟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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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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