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用CC電子報第三十三期========= ======== 2008-12-26 ========= §目錄§ 1. 【編輯室的話】 2. 【CC網誌選輯】 <電子報再度改版囉> <亞太區域創用CC會議 2009年將於菲律賓召開> <讓我們用「自由啤酒」為「自由」乾杯吧> 3. 【CC專題】 <從美國Jacobsen v. Katzer一案看CC授權的顯名保障> ======================= 【編輯室的話】 這是由台灣創用CC計畫出版的電子報, 創用CC,是 Creative Commons的中文名稱,希望透過「保留部分權利」的彈性授權, 讓創作得以更加流通。電子報內容從第三十三期開始,分為兩 個部分,第一部份是創用CC網站部落格文章資訊的選輯,第二 部分則為每月一則深度專文或專題報導。本月份由目前服務於 自由軟體鑄造場的林誠夏撰寫分析有關創用CC授權條款中「姓 名標示」在法律層面上的意義。 創用CC電子報於每個月的第一個星期五發刊,每期規劃不同的 專題,並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與行動者為電子報撰寫專題文章, 藉此希望讓大家更加瞭解創用CC的理念。也份外歡迎您提供意 見,來函寄達地址請見網址: http://creativecommons.org.tw/static/contact。 ======================= 【CC網誌選輯】 ★電子報再度改版囉★ 辜雅蕾/文 創用CC電子報2009年1月份的第33期由於適逢新年假期,所以決 定提早跟大家見面囉。更重要的是,從本期開始電子報再度改 版了!此次改版的重點在於,為了讓讀者更容易閱讀,將配合 台灣創用CC計畫網站中更為即時的blog內容,以簡短介紹與篇 名超連結的方式連到各篇文章。如此一來,讀者可以就自己有 興趣的內容點閱,收到的電子報內容也將更為簡潔清楚……。 詳全文: http://creativecommons.org.tw/blog/archives/000080.html ★亞太區域創用CC會議 2009年將於菲律賓召開★ 周文茵/文 繼台灣創用CC計畫於2008年1月在台北成功舉行「資訊時代之亞 洲與公眾創用國際研討會(ACIA)」後,2009年2月5-6日,將 由菲律賓CC計畫在馬尼拉接力主辦Commons Crossroads: CC Asia-Pacific Conference 2009。 此次會議的目標將展現目前亞太區域許多創用CC的積極行動, 並且延續今年在日本召開的創用CC年會(isummit2008)討論思 考,激盪所謂亞洲觀點的Commons的想像地圖。想要參與會議的 朋友們,請於2009/1/3前完成註冊喔……。 詳全文: http://creativecommons.org.tw/blog/archives/000075.html ★讓我們用「自由啤酒」為「自由」乾杯吧★ 王珮儀/文 「自由」,是大家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盡情地做自己想做的事情。 因此,衍發出來很多與自由相關的複合詞,例如:「自由言論」、 「自由廣場」、「自由軟體」、「自由選擇」、「自由空間」、 「自由貿易」等等,但是大家聽過「自由啤酒」這個新名詞嗎? 在丹麥,哥本哈根藝術團體(Superflex)與哥本哈根IT大學 (Copenhagen IT University)的學生合作,將自由軟體的概念 推廣到製造啤酒上,也就是把製造啤酒的配方以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Attribution-Share Alike 2.5」與大家分 享自由啤酒配方……。 詳全文: http://creativecommons.org.tw/blog/archives/000079.html ★MS Office 2007使用的CC附加原件登場★ 趙柏強/文 微軟曾為 MS Office XP、2003 推出創用 CC 附加元件,方便你 為文件加上創用 CC 宣告。雖然過去的方法已經蠻不錯,但有幾 個比較重大的缺點: 1.只有英文版 2.似乎有的電腦 (if not all) 會出現按鈕上的麻煩 3.內嵌後設資訊的方法似乎一直沒有在標準規格內 4.不支援 MS Office 2007 日前微軟推出了 CC add-on for MS Office 2007,除了改善了第 三點之外、順帶也解決了前兩點問題……。 詳全文: http://creativecommons.org.tw/blog/archives/000076.html ======================== 【CC專題】 從美國Jacobsen v. Katzer一案看CC授權的顯名保障 林誠夏/著(目前於自由軟體鑄造場服務) ◎公眾授權條款對於著作權利人的顯名保障 自由軟體及創用CC授權條款都是一種公眾授權條款。原來的權利 人把著作權利透過公告週知的方式讓大家知道,想要使用作品的 人可以拿去進行利用,但是同時也要遵守原作者預先設立的遊戲 規則,所以只要使用者不要誤解原作者的授權方式,不要逾越原 作者的授權範圍,那在預設幅度裡的運用,便皆是合法合份的。 透過這種預先聲明的方式,原作者的著作名聲可以更快的傳散出 去,著作權利也可以更有效率的方式進行分享,但是以自由軟體 及創用CC授權條款授權作品的權利人,往往也有這樣的疑問: 「若是使用作品的被授權人不遵守我預先規劃的遊戲規則,甚至 將我的著作姓名、別號、暱稱等身份識別資訊直接刪掉,我能夠 如何主張自己的顯名權利呢?」特別是創用CC授權條款,四種授 權標章中以「姓名標示(Attribution)」為當然預設,那麼這類 顯名主張的捍衛,對於CC授權的權利人影響可說非常之大。其實 上述的疑問,06年間至08年美國發生的Jacobsen v. Katzer訴訟 案,已提供了非常明確的答案。 ◎Jacobsen v. Katzer案件引發相關討論 Jacobsen v. Katzer的源頭是JMRI計畫,這是一套控制模型火車 運作模式的自由/開放源碼軟體,JMRI計畫的核心開發者 Bob Jacobsen(Jacobsen)收到Matt Katzer(Katzer)關於專利侵 權的警告,為此Jacobsen先發制人,控訴Katzer及其所屬公司 KAMIND宣稱之專利無效,在訴訟過程中,Jacobsen發現 KAMIND販賣的產品其實利用了JMRI計畫的程式碼,卻未依照該計 畫授權的Artistic License 1.0的規定,表彰原作者的姓名資訊, 因此Jacobsen修改訴之聲明,加入侵害著作權利的控訴,並據此 向承審法院申請禁制令,要求法院禁止KAMIND繼續散布、販售該 侵權產品(註一)。 ◎一審美國加州地方法院北區分院的見解 此案一審的美國加州地方法院北區分院駁回了Jacobsen的禁制令 申請,因為美國的著作權法裡並沒有明文保障「著作顯名保護權 利」。美國著作權法偏重於著作財產權方面的保護,其雖非完全 缺乏著作人格權保護的概念,但規範範疇較為侷限(註二)。故此 案一審法院的見解認為,雖然Katzer及KAMIND公司刪除Jacobsen 顯名標示一事有違Artistic License 1.0裡的義務性規定,但此 事應屬「契約義務實踐不足」的問題,並不必然會發生著作法定 權利之侵害,所以也就不核可該禁制令的申請(註三);而後 Jacobsen對此見解表示不服後上訴至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CAFC)。此時本案已引起全美各自由軟體推行團體及Creative Commons組織的高度重視,因為許多著作權利人之所以願意透過 公眾授權模式,將作品釋出予公眾利用,其實背後潛藏著很深的 「名譽顯揚動機」。若是美國法院對授權人此一理念認識不清, 而僅予以低度的契約義務保護,必然會斫害推行已久的公眾授權 模式,讓自由軟體推行運動及創用CC推廣活動大為受挫。為此相 關的自由軟體推行團體及Creative Commons組織合力提出一份訴 訟建議書(Amici Curiae)予上訴法院(註四),此份建議書裡嚴正 的聲明公眾授權條款所重者,非僅侷限於金錢或實質商業利益的 計價,有時顯名尊榮的堅持才是授權者所認定,讓授權關係得以 存續的「重要條件(Condition)」。 ◎二審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修正見解 上述見解被Jacobsen v. Katzer一案的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可, 二審法院轉而認為原加州地方法院見解有所錯誤,本案中的「顯 名標示」應為契約成立的要件,而非僅為契約成立後要被實踐的 「義務性規定」。上訴法院指出,若然此案中Jacobsen無法取得 禁制令,其將沒有任何方法可以保障自己的著作權利,所以上訴 法院最後決定將案件發回地方法院,諭令地方法院以此新見解重 新審核,該案原告Jacobsen的聲請,是否符合禁制令的核發條件。 至此,美國的自由軟體推行團體及Creative Commons組織認為此 為公眾授權模式在司法訴訟上的一大勝利(註五),美國的聯邦巡 迴上訴法院正式表態,公眾授權條款裡原著作權利人的姓名標示 顯名要求,是可以被視為契約成立的重要前提條件而被予以高度 尊重的。 ◎「義務性規定」與「契約成立條件」的法律評價不同 將這類的顯名要求視為單純的「義務性規定」與「契約成立前提 要件」究竟有何不同?其實最大的不同在於法律的救濟途涉及保 護密度有高低之別。訴訟標的若涉及法定權利的侵害,其救濟途 徑較為直接而快捷,起訴者得以向法院提出確保權利保障無虞的 保全程序,而若是訴訟標的被視為單純的違約,則就只能等待整 個審判結果確定後方可請求損害賠償。舉簡單的例子來說明,所 謂的條件/要件(Condition)指的是一種狀態的滿足,而這種狀態 的滿足是整份契約賴以成立生效的前提要件。有如參加考試時學 生簽到是得到分數的前提要件,若然整份考題都答完但卻沒有完 成簽名的動作,那試卷仍然無主可以歸屬,最後漏忘簽名的學生 還是可能會被計以零分,這正是二審法院對於Jacobsen一案顯名 聲明要被尊重、保留的見解。反之,「義務性規定 (Obligation)」指的是按照授權條款,被授權人必須去完成的義 務,倘若實踐程度不足會被原授權人責以重新修補,就像清潔公 司承包廁所的清潔卻掃不乾淨,這時發包的業主可以要求其重新 打掃一次,卻不大可能直接解除契約,這是一審法院對於 Jacobsen一案顯名義務的見解,而這樣的見解已被美國聯邦巡迴 上訴法院所修正。 ◎公眾授權模式尊崇權利人的顯名聲明 從Jacobsen v. Katzer這個案子的發展與遞嬗過程,可以發現公 眾授權條款裡的顯名要求,雖然從法律文字上不特別為美國著作 權法所保護,但司法訴訟上仍然將其視為重要的契約成立前提條 件。這代表使用他人以創用CC授權的作品時,若惡意刪除原授權 人的姓名標示,那麼使用者便沒有辦法依創用CC授權條款得到原 著作權利人的合法授權,此種不標示姓名的恣意取用,等同於自 始惡意侵權。而承前述、海洋法系國家的著作權法偏重的是著作 財產權方面的保護,其著作人格權方面的保護概念,侷限於處罰 著作名譽被扭曲、竄改或是惡意誤導的範疇;我國的法體系繼受 於歐陸法系,對於此類著作顯名的要求向來重於海洋法系國家的 解釋態度,若同樣的訴訟案件發生,極可能被承審法院直接認定 為涉及著作人格權利的侵害,法院的保護態度應不會亞於美國 Jacobsen v. Katzer的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由此可知,使用者依 任一公眾授權條款使用他人著作物時,應該用更審慎尊重的態度 表彰原著作權人要求的「姓名標示」顯名要求。如果您是創作人, 利用創用CC及其他自由軟體授權條款釋出您的作品,在顯名標示 方面,是能夠享有法律體系高度尊重及保障機制的,這一點是已 經過美國法院判決確立的重要原則。 註一:有關Jacobsen v. Katzer一審的訴訟過程,可參照葛冬梅, 美國法院否認Artistic是授權條款,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第 91期:http://www.openfoundry.org/component/option,com_ content/Itemid,144/id,1258/task,view/,參訪日期:2008年 12月19日;二審的訴訟過程,可參照黃雪雁,美國上訴法院肯定 自由/開放源碼的授權模式,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第116期: http://www.openfoundry.org/component/option,com_content/ Itemid,144/id,1836/task,view/,參訪日期:2008年12月19日。 註二:規範範疇限於防止原作者著作名譽被扭曲、竄改或是惡意 誤導(美國著作權法106A(a)(3)(B)),故此案中Jacobsen依 Artistic License要求後手須添註原作者顯名聲明的義務性要求, 便被一審法官認為並非嚴格的著作權授權內容,而不核可其禁制 令聲請。 註三:訴訟標的若涉及法定權利侵害的案件,其救濟途徑較為直 接而快捷,起訴者得以向法院提出確保權利保障無虞的保全程序, 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及禁制令等快捷程序,因為若是不透過這 些保全程序,則相關的法定權利可能有事後無法回復的危險。關 於法定權利侵害及單純違約補償的救濟差異,可參照拙撰,保護 密度的高與低:侵權與違約差異之我見,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 第106期:http://www.openfoundry.org/component/option,com _content/Itemid,353/id,1628/task,view/, 參訪日期:2008年12月19日。 註四:Amicus curiae制度源自於羅馬法時期,意指非訴訟當事 人所提出,而是由熱心人士呈予法院參考的訴訟諮詢文件,其陳 述的可能是法學論理的內容,或是科技方法的驗證,這些參考資 料法院並沒有義務一定要參照,但卻往往能夠提供承審法官多方 思考的面相。此一建議機制多被採納於英美法系國家的司法制度, 或是涉及公眾利益的人權法院。Jacobsen v. Katzer一案的訴訟 建議書由Creative Commons組織、Linux基金會、開放源碼促進 會、軟體自由法律中心、Perl基金會,維基媒體基金會所共同提 出,此份訴訟建議書的下載網址可參照: http://jmri.sourceforge.net/k/docket/cafc-pi-1/ccc_brf. pdf,參訪日期:2008年12月19日。 註五:此間評論可參照Creative Commons組織發起者Lawrence Lessig的評議文章,huge and important news: free licenses upheld:http://lessig.org/blog/2008/08/ huge_and_important_news_free_l.html, 參訪日期:2008年12月19日。 ================================================ 您因訂閱了「創用 CC」電子報而收到這封郵件。 電子報主編:莊庭瑞 電子報執行編輯:辜雅蕾 電子報編輯:周文茵、趙柏強 本電子報著作權人為中央研究院,並依據創用 CC「姓名標示 ─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2.0 台灣」授權條款出版。授權 條款之詳細內容,請參考: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sa/2.0/tw/ legalcode 如欲進行商業目的之利用,或者有任何授權上之疑問,請直 接與創用 CC 計畫聯繫: http://www.creativecommons.org.tw/static/contact 如果您對這份電子報的任何內容有疑問,歡迎來信洽詢: contact@creativecommons.org.tw 如欲取消訂閱這份電子報,請寄一封電子郵件至 CC-Taiwan-newsletter-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此外您也可至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C-Taiwan -newsletter 翻閱電子報典藏,或將本電子報推薦給其他朋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