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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9期
 http://www.wordpedia.com 每週三發報|200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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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9期】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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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是法律上的身分,在台灣,當個人被認可為這個國家的國民時,對該國可享有一些外國人不能享有的權利,如選舉權、被選舉權、擔任公職等;但相對的也必須負擔一些必要的義務,如服兵役、接受義務教育等。

【東方 vs. 西方】

【東方觀點】

國籍
nationality

【摘  自】中國大百科全書
【漢語拼音】guoji
【中文詞條】國籍
【外文詞條】nationality
【作  者】李浩培

知識分類:分類檢索 / 法學 / 國際法 / 〔居民〕 / 國籍

一個個人作為一個特定國家的成員而隸屬於這個國家的一種法律上的身份。由於他對這個國家來說具有這種身份,他就同它發生一種特別的法律關係﹕他被認為是該國的國民,對該國享有外國人所不能享有的一些權利,負擔外國人所不需要負擔的一些義務。例如,就國內法來說,一國的國民一般享有政治權利,如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並負擔兵役義務,而外國人則不需享有這種權利和負擔這種義務;國民對於其本國可能犯叛國罪,而外國人對於僑居國則不可能犯這種罪。就國際法來說,一國對於僑居在外國的本國國民有權予以外交保護,並有義務接納其回國;而對於外國人,則原則上既無權予以外交保護,也無義務接納其入境,但有權將其驅逐出境。國民身份是同外國人身份相對立的。任何一個人,如果不是一個國家的國民,對這個國家來說就是一個外國人,不論他是另一國家的國民還是無國籍人。

國籍與國際法 按照現行國際法,國籍問題原則上屬於每個國家的國內管轄事項。每個國家有權以自己的法律決定誰是它的國民。這個原則表明了國籍是涉及國家重要利益的問題,因為國籍決定國民,而國民是國家存在所不能缺少的一個因素,因此各國都主張把國籍問題保留在國內管轄的範圍之內。這個原則不僅為1930年《關於國籍法抵觸的若干問題的公約》所肯定,而且在國際常設法院對“突尼斯-摩洛哥國籍命令案”的諮詢意見和國際法院對“諾特博姆案”的判決中也得到了確認。國際法學家和學術團體也一致同意這個原則。 .........看全文

【西方觀點】

國籍
nationality

【摘  自】大英百科全書
【中文詞條】國籍
【外文詞條】nationality

知識分類:社會科學:法律

在法律上,指屬於一個國家或主權國家的成員身分。國籍同公民資格(citizenship)不同,後者是一個比較狹義的名詞,有時用來指那些享有充分政治權利的國民的身分。例如在美國,國會制定法案規定美國的印第安人為公民以前,印第安人有時就被稱為《非公民國民》。在法律上,個人、公司、船隻以及飛機都有國籍。不過,這一名詞最常用於指自然人。事實上,一般都把國籍看作是每個人的不容剝奪的權利。因此,《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1948)宣稱「人人有權享有國籍」、「任何人之國籍不容無理褫奪」。國籍對每個人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因為主要是憑藉國籍,個人才同國際法發生關係,而且也主要是憑藉國籍,個人才取得現代國家授予國民的政治、經濟權利和各種優惠待遇。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明文規定取得國民身分的標準。然而,國家授予國籍的權利並不是無限制的,否則就有可能侵犯他國決定誰是其國民的權利。

根據國際習慣法的一種規定,一個人生於某國的領土範圍內,並受該國的管轄,就取得該國的國籍。根據另一種規定,一個人可以通過繼承而取得父母中的一方或雙方的國籍。各國對上述兩項原則的應用有所不同。當一國割讓領土給另一國時,被割讓的領土上的居民通常都有機會取得另一國的國籍。但國際實踐卻支持這樣的主張︰應允許他們自由選擇自己的國籍。取得國籍的另一個途徑是通過入籍(naturalization)程度。在國際法上,國籍在多種情況下都具有意義。例如引渡條約就載有條款,不強迫締約國交出本國的國民。如果一個國家驅逐一個人出境,那麼只有這個人的國籍國才有接受他的義務。由於各國的立法不同以及缺乏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或慣例,就產生了一些未獲解決的國籍問題,其中包括雙重或多重國籍的問題和無國籍的問題。

         

國籍法

【摘  自】台灣簡明百科
【中文詞條】國籍法
【作者或出處】薛化元

知識分類: 人文科學類 > 台灣歷史

本法係規範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的法律,於1929年制定並公布施行,直到2000年才進行全文的修正。此次修法除參考各國立法趨勢,並基於男女平等的原則,將國籍取得由原始父系的血統主義改為父母雙系的血統主義外,並將原始條文中規定「生時父為中國人者,屬中華民國國籍」,修正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屬中華民國國籍」,使原本使用中國人之不明確用語明顯定位為中華民國,以適應現實上國家認同的需要。同時為避免外國人因歸化而產生雙重國籍,因此在法律上明確規定申請歸化者,應提出喪失其國籍之證明,並增訂凡是喪失國籍者,必須經過申請,同時將擔任我國公職人員取得外國國籍,應解除或免除其公職的規定納入法律規範,同時並列舉容許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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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籍
naturalization

【摘  自】大英百科全書
【中文詞條】入籍
【外文詞條】naturalization

知識分類:社會科學:法律

亦稱歸化。

一國授予外國人以該國國民身分的行為。入籍可由本人自願申請,根據特別立法規定,因與該國公民結婚或其父母的申請而取得,也可能因入籍者的本國領土被一國併吞而轉為該國的公民。各國給予入籍的特許條件不同。在通常情況下,入籍的一般要求是︰要有一定的居住時期(2~15年不等),有永久定居的意願,達到規定的最低年齡,能遵守前國籍國或入籍國或兩國的法律,品德優良,身心健康,掌握入籍國家的語言,有足以謀生自立的能力,入籍時申請人須提出願意喪失原國籍或已採取措施放棄原國籍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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