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觀點】
國籍 nationality
【摘 自】中國大百科全書 【漢語拼音】guoji 【中文詞條】國籍 【外文詞條】nationality 【作 者】李浩培
知識分類:分類檢索 / 法學 / 國際法 / 〔居民〕 / 國籍
一個個人作為一個特定國家的成員而隸屬於這個國家的一種法律上的身份。由於他對這個國家來說具有這種身份,他就同它發生一種特別的法律關係﹕他被認為是該國的國民,對該國享有外國人所不能享有的一些權利,負擔外國人所不需要負擔的一些義務。例如,就國內法來說,一國的國民一般享有政治權利,如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並負擔兵役義務,而外國人則不需享有這種權利和負擔這種義務;國民對於其本國可能犯叛國罪,而外國人對於僑居國則不可能犯這種罪。就國際法來說,一國對於僑居在外國的本國國民有權予以外交保護,並有義務接納其回國;而對於外國人,則原則上既無權予以外交保護,也無義務接納其入境,但有權將其驅逐出境。國民身份是同外國人身份相對立的。任何一個人,如果不是一個國家的國民,對這個國家來說就是一個外國人,不論他是另一國家的國民還是無國籍人。
國籍與國際法 按照現行國際法,國籍問題原則上屬於每個國家的國內管轄事項。每個國家有權以自己的法律決定誰是它的國民。這個原則表明了國籍是涉及國家重要利益的問題,因為國籍決定國民,而國民是國家存在所不能缺少的一個因素,因此各國都主張把國籍問題保留在國內管轄的範圍之內。這個原則不僅為1930年《關於國籍法抵觸的若干問題的公約》所肯定,而且在國際常設法院對“突尼斯-摩洛哥國籍命令案”的諮詢意見和國際法院對“諾特博姆案”的判決中也得到了確認。國際法學家和學術團體也一致同意這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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