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姜律師電子報第188期
|
||
|
|
什麼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案例事實 曉峰活了這麼大歲數,竟然會遇到刑事官司。 有一回,曉峰把支票借給衫楠,說好支票的票款都是由衫楠支付,沒想到衫楠因為周轉困難,拿支票向地下錢莊借了300萬元後就跑路,也沒有還掉這筆款項,讓地下錢莊的流氓拿了這張300萬元的支票向曉峰要債,並恐嚇說如果曉峰不還就要對曉峰不利,曉峰沒辦法可想,只得到警察局將這張支票報遺失,告訴地下錢莊說這是他是支票掉了遭人盜開,這張支票與曉峰沒關係,希望地下錢莊可以放過他,沒想到過幾天就收到地檢署的通知,請曉峰以被告身份到庭應訊。 還有一回, 曉峰到郵局提款,當領完錢後看到郵局存摺的餘額,忽然覺得好像少了10萬元,曉峰以為是被人盜領,一時慌亂,就向警局報案,警察依照曉峰報案內容,向郵局調閱疑似遭盜領當日之監視錄影帶,經查看後,曉峰發現所謂的「歹徒」,竟然長得很像自己,曉峰才想起當天是自己去領了這10萬元,是他記錯了,趕緊向警察說抱歉,是自己搞錯了,但警察告訴曉峰,這樣的行為是犯法的,要將曉峰函送法辦。 解析 刑法第171條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意思是說,行為人雖然沒有指名道姓說誰做了這個犯罪的事,但還是指出了一個虛構的犯罪事實,讓刑事訴追機關開始毫無意義的刑事訴追工作,因而妨害國家司法權的行使,因此法律規定這樣的行為必須處罰,一般稱為「未指明犯人之誣告罪」。 本罪主要是以「明知」為要件,必須要是行為人明明知道這是虛構的犯罪事實才能成立,如果行為人不是明知,則不會構成。曉峰明明知道支票在衫楠的手上,沒有遺失,卻故意到警察局報遺失,這等於是申告了一個「假」的犯罪事件,造成國家司法警察單位無謂的資源耗費,為了懲罰這種胡亂申告的行為,因此成立本件未指明犯人之誣告罪。 至於曉峰郵局帳戶內的10萬元明明是自己領的,卻向警察局報案說是遭歹徒盜領,這也是向警察機關申告了一個虛構的犯罪事實。但這是因為曉峰記性不好,一時忘記上回自己已經領過10萬元了,他並不是故意的,此時就有可能不會構成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
|
|
|||
律師的小叮嚀 在網路上流傳的電影「新無間道」應該就是被網友截取電影片段而以配音方式改變原著作內容的代表作了,他是以「無間道」電影片段內容,再加上網友自行配音,造成同樣的影片內容有不同的娛樂效果,這種改變原著作台詞的行為,稱之為「改作」,因為改作而成的創作(指「新無間道」),另外成為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衍生著作,改作人即變成衍生著作的著作權人,雖說如此,畢竟「新無間道」還是以電影「無間道」影片放在網路上供人觀賞,如未經原著作權人同意,即是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及第93條的侵害重製權及侵害公開傳輸權。 ----取自「網路著作權問題」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0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除遇特殊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驟然減速或在車道中臨時停車或停車」,因此,在高速公路上臨時停車的行為,涉犯刑法第185條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構成公共危險的罪責。 ----取自「車禍肇事與公共危險」 |
|||
|
|||
本電子報由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發行,內容僅供參考,不宜直接引為訴訟用途,若有法律問題需要協助,您可以到姜律師部落格尋找更多法律資訊,或寄發EMAIL給我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