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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工會電子報05
報主.社工工會籌備小組
給社工一份相同的基本勞動權益保障
                                                  常弘
 最近得知行政院勞委會計畫在民國98年5月1日將社會團體納入勞基法的適用範圍,現透過各縣市政府的勞工局,徵詢著轄區內社會團體的意見。不在組織高層的社工人,不知是否知道有這樣一件事?或是有機會參與己身勞動條件的意見表達?

民國87年7月1日社會福利業開始適用勞基法,同年12月31日卻公告人民團體不適用勞基法(社會團體屬人民團體),等於適用五個月後,突然又被排除。這段插曲,硬生生的把社工人畫分在二種不同的勞動條件保障下工作。十年了,在社福機構、基金會性質組織服務的社工人,有著國家勞動法令的保障,與一般勞工一樣,讓國家捍衛著最基本的勞動權益。但若是在社團法人、宗教法人服務的社工人,卻是默默承受著差別的待遇,組織是否願意比照勞基法或用一個怎樣的勞動條件聘僱,那就再看了。

而許多事是很難在工作的初始談清楚,或在開始時,感受不到制度規定的不合理,當工作一段時間、過程發生一些事之後,就開始覺得怪。例如:責任制就是得不算加班,要自動延長工時完成工作;說要自己找時間補休,無法休完則在某時間點後就充公…等等問題。人的情緒就在這些狀態下悄然而生。而案主權益優先、對當事的人責任,視為社會工作本務的道德使命,讓許多的社工人即使感覺到怪,還是在情緒中默默承受,甚至自動迴避這些問題。選擇不公開指出問題點或說不適用勞基法,而無奈覺得沒有談的空間。

組織的成立或因有錢的集結成立基金會;或因志趣相同、某些理念的認同,成立的社團法人。也許組織屬性的不同,但,他們可能服務一樣的人口群、同樣接受政府的委託案,做著一模一樣性質的工作。但是在勞動的基本面,卻有著差別的待遇。看到勞委會的徵詢函,為在社團法人服務的社工人而言,是曙光再現。長期以來,社會工作者承受的道德光環,贏得「一抹微笑」後,卻持續在一個不宜太計較的專業中勞動。我想從事這份工作的人,是會讓事情在某些前提下不計較,或是自願多些承擔。但是,如果勞基法是對勞動者最基本的保障,我不知有什麼理由,社團法人的社會工作者可以不適用?讓社工人都有基本的勞動權益保障為基礎,以從事社會服務;讓組織挺社工,社工挺案主吧!
爭取社會工作者需要的勞動權益
                         鄭天睿
                      實踐大學社工所研究生
                      社工工會籌備小組成員
  社會工作是一門助人工作、一門助人自助的工作,社會工作更是一門以人為服務對象的工作。社會工作者在職場之中,可能面臨各種各樣的工作對象;可能是年長者、兒童青少年、婦女、身心障礙者等各種因為結構因素而導致處於社會劣勢地位者。這樣一門以人為對象的服務工作,需要長時間的與工作對象互動、溝通、建立關係才能夠真正的深入工作,提供需要者應有的服務。試想,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如果沒有長時間的互動累積,如何能夠培養彼此的信任關係? 

  然而,不幸的是,依據多數學者的研究以及筆者自身觀察經驗,許多社會工作者因為在高壓力、高工時、高倦怠、高工作危險、低薪資等狀況之下工作,因此導致社會工作者的低工作成就、高離職率。如此一來不但服務工作無法延續,社會工作專業無法累積,更讓許多原先具有高專業熱忱的社會工作者永遠的離開社會工作職場。這是身為社會工作者的悲哀,但是絕不是社會工作者的宿命,這樣的結構是需要改變也可以改變的。

  改善社會工作者的勞動條件一直是社工工會籌備小組的願景,而最基本的勞動條件是符合勞基法的規定。民國87年社會福利業開始適用勞基法,然而人民團體卻不適用勞基法(社會團體、宗教團體等)。部分受勞基法保障的社會工作者有機會在符合勞基法規定之下的勞動環境工作,而不受勞基法保障的社會工作者卻只能依靠機構主管的良心,來決定自己是否有符合勞基法的勞動條件。

  很遺憾使用有機會這樣的字詞,來描述社會工作者是否能夠有符合勞基法的勞動條件。對於社會工作者來說,加班似乎是常態,能夠有加班費要看機構的狀況,有時候甚至連補休假都有困難。勞基法是給予勞動者最基本的保障,最基本不代表符合勞基法就夠了。然而部分社會工作者即使受勞基法保障,也沒能獲得真正的保護。

  勞委會在近期寄發了公文給各社會團體,規劃於明年(2009)五月一日起,將社會團體工作者納入適用勞基法。勞基法的立法目的即為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益,在適用上本應一體適用,不應該因為行業、產業或任用事業單位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勞基法是給予勞動者最基本的保障,所有的勞動者都應該適用。而以社會工作者的立場來說,實在無法分辨,一般社會福利機構與在社會團體工作性質的差異。針對勞委會的規劃,我認為這似乎來的太遲了些;許多社會工作者服務於社會團體,因為法令,這群社會工作者在社會福利事業適用勞基法時被排除。公文發送之後,或許社會團體負責人會同意,也許不同意。身為基層的社會工作者,在這份與自己切身相關的公文之中,是否有發表意見的權力?表達自己的訴求,我認為這才是這份公文的真正意義。
  回歸到上述所說,勞基法畢竟只是基本的保障。如果明年社會團體適用勞基法,我個人樂見其成。但是,在適用勞基法之後,社會工作者所服務的事業單位,是否真正落實勞基法所規定的基本勞動條件,而這樣的勞動條件又是否足以滿足社會工作者在勞動過程中所付出的勞力?

  法令的規定終歸是死的,社會工作者需要的是許於自己的勞動條件,能夠讓社會工作者安心工作、放心工作,在合理的工時、工資、安全的環境、有尊嚴、有成就感的勞動環境下工作。社會工作者所面臨的是結構性的問題,社會工作者所需要的良好工作條件不可能憑空而來;與其等待政府主動修法,重視社會工作者的勞動權益問題,社會工作者應該主動結集,思考以及歸納出自己所需要的勞動條件,並且加以爭取、實現。

  團結是勞動者應有的權力,在結構之下遭到壓迫的勞動者,只有透過彼此的結合、團結一致,才能夠創造出屬於自己的勞動條件。而身為勞動者的社會工作者,
唯有透過團結,展現集體力量,才可能爭取以及實現自己所追求的權益與價值。
從經濟危機中看社工不穩定就業之問題
美國次級房貸引爆的全球經濟危機,對世界經濟造成既深又遠的衝擊。今年11月起,我國的工廠普遍出現出口訂單銳減、企業開始要求勞工休無薪假或直接資遣勞工的情形。11月主計處公布失業率為4.67%,失業人數高達50萬7千人,如果加上未統計的無薪假勞工,這波失業、隱藏性失業的人數已超過百萬,可以說達到哀鴻遍野的程度。

檢視政府各項救經濟之措施

政府在這兩、三個月當中,急就章地提出各種紓困、救經濟的措施,大約可以分為紓困企業、促進就業、鼓勵國民消費三個方面。「紓困企業」方面,包括為政府以基金為企業作保、注資企業及研擬調降營所稅;「促進就業」方面主要是「民國98年至101年促進就業方案」;「鼓勵國民消費」就是熟知的發放消費券。對於這些措施,工會界主要的批評在於無條件、無監管地對企業紓困,錯失要求企業負起就業安定的社會責任的機會,不但對於失業問題毫無幫助,更糟的情形是讓惡質企業有淘空企業資產的機會。而在就業政策則批評只侷限短期的失業救助,缺乏對在職勞工的僱用保護(如放任企業實施無薪假及資遣勞工)。總的來說,政府的政策思維是對企業經營權「消極干預」,對勞工權益的「積極放水」。這種態度將使失業問題更為嚴重。

催生「穩定僱用」的社會/公共服務體系

社工界對這波失業問題的感覺將愈來愈強烈,在個案方面,除了不斷增加的經濟弱勢個案外,由於過往社會安全體系的不足,社工將面對許多不屬於「中低收入戶」個案,處遇起來更形棘手。在社工自身方面,社福機構的募款更為困難,社工的勞動待遇及工作權可能受到影響。後者,只是突顯了基層社工長期處於「不穩定就業」的狀態,例如社工普遍以不穩定的契約僱用、社會及宗教團體不適用勞基法等問題。
其實,對於失業人口普遍化,消費力降低的經濟困境,政府不應過度依賴私人企業,因為其發展受限全球市場景氣的起伏,成敗難定;應該重新評估民眾醫療衛生、教育、公共交通、房屋、環境清潔、老人照顧等方面的各項社會/公共服務需求,加以發展公共、民生行業,擴大公部門服務功能,符合民眾生活、生存的需求,同時達到促進就業的效果。例如,教育界長期訴求的小班制教學,這就是絕佳的推動時機;社工界也應趁機提出各種有利社工人員及個案的政策。催生這樣一個服務民眾的體系,必須要糾正過往基層社工僱用關係的不穩定及勞動權益被忽視的問題,才能改善社工受雇者的待遇及確保服務品質。

 
本期內容:

 

 

 
報主的話

 

      上個月我們幾個社工工會夥伴才熱血的參加稅改遊行,今天立法院卻不顧社會反對聲浪三讀通過「遺產和贈與稅法修正案」,遺贈稅最高稅率確定從現行的50%調降至10%,至於免稅額由現行的700萬元提高為1200萬。經過馬政府一番散金,富人減稅,新的一年社福機構還容易有政府經費補助嗎?還是金融海嘯搭配揮霍政府造成越來越的失業和急難救助個案,反而增加我們社工的工作機會?呦~我們居然是這波無薪假、失業潮中的大紅盤耶~心酸~挫敗感油然而生。這期我們將對於經濟不穩定的社工處境和勞委會擬將社工全面納入勞基法保障兩方面提供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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