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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2009/01/15 |
新聞稿20090114
校園性侵害 國賠2000萬首例
呼籲台中市放棄上訴,
為悲劇劃下終點
今天下午4點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97年度重國字第8號案件宣判,判決台中市**國小與該校已解聘之謝姓教師應賠償四位受害學童精神慰撫金500萬元,連同實際損害賠償金,總計賠償金額超過新台幣2,000萬元。
根據了解本判決為司法史上第一件教師性侵害學生案件申請國家賠償成功之案例。法官認為本件為公務人員違法侵害人民權利,因此判決台中市**國小需依國家賠償法單獨賠償受害學童;此外,基於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規定,加害人謝姓教師也應單獨賠償被害人,即二位被告構成法律上不真正連帶責任,原告得擇一被告請求給付損害賠償金。
本案始於96年10月17日一位家長發現孩子們要拿錄音筆蒐證老師性侵害的證據,始驚覺孩子受害,就立即向校長反應,但胡淑娟校長不但沒有依法通報,反而包庇老師,甚至涉及湮滅證據。直到校內有正義感的老師通報,家長才得知真相,自行於97年1月7日透過勵馨基金會報案,本案才正式進入司法程序。
但是台中市政府不但沒有追究行政疏失,反而幫助胡校長繼續粉飾太平,讓小市民求助無門。直到家長向人本教育基金會申訴,經過本會的調查才發現謝姓教師犯罪情節嚴重程度遠遠超過官方說法。本案於97年8月28日刑事判決被告謝姓教師有期徒刑163年,定執行刑20年,被告正在進行刑事上訴程序。
今天下午國賠宣判後,家長們齊聚在法院門口,由一位家長代表以書法在大幅卷軸寫下:「市府認錯」表達他們的心聲,因為唯有台中市政府與學校真心檢討錯誤,才不會再發生這樣的悲劇。
為此,本會公開呼籲台中市胡志強市長,回應下列訴求,讓本案到此為止,為這件校園性侵害的悲劇劃下終點。
一、 即日起停止胡淑娟校長職務,在事件責任未釐清或結案前,不得准予辦理退休。
二、 台中市政府應立即由市長室成立跨局處室的危機處理小組,檢討事件責任歸屬,提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改善方案。
三、 台中市政府與**國小應分別出具書面道歉函,向謝姓教師擔任導師班級之全班家長道歉。
四、 承擔國賠責任,放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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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新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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