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9-01-21》 |
本期內容 | |
◎教育論壇:大學教師申評會應有教師組織代表 | |
◎失業問題與去商品化 |
教育論壇:大學教師申評會應有教師組織代表 | |
■羅德水 | |
自教師法公布實施以來,教師之各項權利義務日臻明確,其中,教師申訴制度之確立,對完備教師救濟途徑尤為重要。惟檢視現行教師申訴制度,仍有不少環節應予補強,今天我們要探討的,就是爭議多時的大專院校教師申評會成員組成疑義。 要釐清爭議,必須從教師申訴制度之法制面談起。教師法第2條明訂:「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同法第29條復規定:「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3分之2,但有關委員本校之申訴案件,於調查及訴訟期間,該委員應予迴避;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賦予教師申訴暨申訴組織法制化之基礎。 然而,不必諱言,部分大專院校對於前揭有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之規定長期以來迭有不同看法,若非如同台灣大學之前的作法──根本不成立學校教師申評會──就是直接指派特定人員充當所謂「地區教師組織代表」。大學何以不歡迎地方教師會派員擔任各該學校教師申評會委員呢?歸納起來,其主要理由不出「以中小學教師為主力所組織的縣市教師會不具代表性」,或「教師會幹部不理解大學生態」云云。 我們以為,大專院校這樣的想法,除了反映其鄙視教師組織的傲慢心態外,無論從法制面、申評委員的專業性來說,都禁不起檢驗。 就法制面而言,教師法第27條明訂「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係各級教師組織之主要任務,至於何謂「該地區教師組織之代表」?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5條明訂:「本法第26條第1項所稱學校教師會、地方教師會、全國教師會,其定義如下:一、學校教師會:係指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二、地方教師會:係指於直轄市、縣 (市) 區域內以學校教師會為會員所組成之職業團體。三、全國教師會:係指由各地方教師會為會員所組成之職業團體。」足見由縣市教師會派員參與各大學教師申評會完全依法有據。 退一步言,各校可否逕自於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章則中規定,由學校直接聘請具有所在地縣市教師會會員身分者擔任學校教師申評會委員?竊以為,法令之所以規定由組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主要因為教師組織係由下而上所成立之專業團體,就代表性而言,由教師組織派出代表自然高於學校逕聘,職是,由大學代替教師組織功能,明顯有違教師法之立法精神。建議各校應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5條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15人至21人,均為無給職,任期2年,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主管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3分之2;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3分之1以上」,由地方教師會指派代表擔任各校教師申評會委員為宜。 再就各大學院校教師申評會委員之專業性觀察,各大專院校教師申評會之成員主要由各學院、系所推派所組成,依筆者實際參與經驗,大學教師雖然學有專精,惟多數擔任申評會者卻相對不諳基本法令概念與教師申訴流程,反倒是由地方教師會推派之申評委員較能掌握教師申訴業務,每每贏得各大學院校教師申評會成員之肯定,準此,即便大學以各種理由反對地方教師會推派代表參與申評會,亦無從否定教師組織派出之代表的專業性。 應該指出,不獨大學有根深柢固的門戶之見,其實,就連高中職、國中、國小,乃至於幼兒教育間,均不乏有固守本位的偏執;然而,檢視法制面之設計,目前三級教師組織並非以同層級學校為單位進行聯合,而是以聯合同行政區內之各級學校教師為運作基礎,各大學與其抗拒由地方教師會指派代表參與各校教師申評會運作,不如先行組織各校教師會,進而加入地方教師會,相信屆時地方教師組織指派大學教師參與大專教師申評會之比例必當同步增加。若是繼續目前此種一方面排斥加入各級教師會、一方面又想方設法不讓地方教師組織參與大學申評業務之心態,除了自曝大學的傲慢外,哪裡能增加一丁點所謂的專業? (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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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失業問題與去商品化 | |
■劉侑學 | |
從馬總統的元旦文告中,不難看出對失業問題的擔憂,而政府到目前為止救失業的政策看不出顯著效果,仍擋不住節節上升的失業率,只好勸說企業不要裁員。 到底失業問題有多嚴重?主計處公布的11月份失業率為4.64%,失業人口超過50萬人。然而,官方所公佈之統計調查中的「失業」定義,即須符合「無工作」、「隨時可以工作」和「正尋找工作或等待結果者」者,才是所謂的失業人口,但就業市場中可能有人因為一直找不到工作,而放棄找工作,學理上稱為「怯志工作者」(discouraged workers),是被排除在一般所公佈的失業率統計中,必須從廣義失業率的調查當中才得以看出,而目前廣義失業率已高達6.04%,人數近逼70萬人;另外,根據勞委會委託調查的初步結果顯示,目前無薪休假人數已高達20多萬人,若把上述這兩類所謂「隱藏性失業」(hidden unemployment)計入,台灣廣義的失業人數估計可能已接近百萬之眾,國內實際失業情況遠比官方公布的數字還要嚴重很多。「無薪休假」是大量裁員的前奏,眼看農曆年後另一波「裁員潮」將至,屆時若「隱藏性失業」轉為「公開性失業」,失業問題必然會是政府最為棘手的考驗。 前資本主義社會,勞工不必藉販賣其勞動力來維繫生存,只有當「市場」掌握主導地位時,勞工即開始依賴貨幣的交易關係。在資本主義社會,「工作」主宰每個人的社會位置、人際關係與自我評價,一切的生活安排,都是以「工作」作為出發點。所以,失業對人所造成的衝擊不僅是所得中斷導致生活無以為繼,無法償還的置產貸款致使信用破產,更嚴重的是個人社會地位喪失,與生活網絡的斷裂。對家庭而言,婚姻關係的解組、無法負擔子女的學費與照顧費用,嚴重衝擊家庭成員的互信關係。因失業而起的相對剝奪感,勢必造成社會秩序惡化的結果,失業問題就不只是失業問題,更將衍生出一連串的社會問題。 失業問題本為國家得優先處理的經濟、社會與政治議題,筆者認為國家應扮演「去商品化」(de-commodification)的角色,一是透過就業安全制度,即失業給付、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的制度設計,以達到勞工不必過度依賴工資的效果,並利用失業期間提供勞工技術學習、促進人力資本的累積,維持原有的社會關係,降低失業所導致的傷害,讓勞工不必對失業有著過度的恐慌。惟實務上雇主規避投保義務,或低報投保薪資情況普遍,影響失業給付領取金額;二來,現行失業給付所得替代率過低、期間過短,而無一定雇主之自營作業者與職業工會投保者,屬於高風險的失業族群,卻又不在失業給付的保障範圍內,是有提供其他失業救助的必要;另有學者建議仿效部分國家,提供較高額的失業給付給予有子女之勞工,也是可斟酌思考的方向。再者,就業服務的媒合率低、職業訓練的成效不彰,一直為人所詬病,都是政府須即刻處理的問題。 其次,以稅收為基礎的社會福利政策同樣具「去商品化」的效果。不過,隨著全球化的趨勢,政府為留住欲出走的資本,紛紛對於企業、高所得者採取各項優惠免稅措施,結果是經濟成長與就業機會並無顯著的促進效果,反倒付出稅基流失、所得分配兩極化的代價。在面臨金融風暴所帶出的「失業潮」、「無薪休假」問題,受害最深的弱勢勞工,國家本應作為社會福利的主動輸送者,但卻必須面對稅制不公下的財政困境,無法滿足勞工在景氣低迷時的生活需求。 另外,「去商品化」具有強化勞工運動、削弱雇主權威的效果。對於勞工運動而言,當勞工可以不完全依賴市場時,集體行動的風險成本相當程度降低,且突破難以動員團結行動的困局,有助於平衡台灣長期嚴重不對等的勞資關係。 面對全球經濟低迷的情勢,政府應積極地介入失業問題,將資源投入在協助勞工度過失業期間的經濟壓力,避免可能發生的社會問題,並使其儘速返回就業市場,而非只是消極地道德勸說企業切勿裁員。長期來說,建立「去商品化」制度作為促使勞工階級團結的手段,才不至使勞工獨自去面對雇主威脅、市場風險。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行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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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長期徵稿啟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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