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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播權利金 球團、媒體談不攏-運動和媒體的恩怨糾葛 [責任編輯:林昶宏]
近幾年台灣愛看棒球比賽的人日益增加,尤其在王建民效應之後越發明顯。隨著體育頻道轉播收視長紅,棒球運動的宣傳、行銷大舉進入日常生活,試圖影響國民消費習慣。民眾胃口養大之後,轉播權利金也跟著水漲船高,頻道業者、球團坐收利益,觀眾也看得開心。這樣的浪潮下,職業運動已然商品化(劉昌德,1998),成為經濟角力的場域。此類資本邏輯的運作忽略體育可以作為一種文化的傳承,扼殺運動的創新、多元,也犧牲了民眾權益。
以下就從最近超級籃球聯賽(Super Basketball League,SBL)和中華職棒聯盟(Chinese Professional Baseball League,CPBL)與頻道業者商討轉播權利金談起。
「利」字擺中間 球團球迷放兩邊
第六季SBL日前在苗栗開賽,球迷期待之餘,台灣啤酒vs.台灣銀行、璞園建築vs.金門酒廠兩場賽事,卻因原定轉播業者開天窗,守在電視前等轉播的觀眾看不到轉播,砲轟連連。
話說從頭,新一季的轉播權利金在SBL委員會和頻道業者商討時,早已紛紛嚷嚷。由於景氣不好造成贊助廠商縮手,加上收視率下滑,本季SBL轉播權利金從上季5600萬元下殺至2200萬元。最後,本季轉播權由中華電信MOD愛爾達體育台和緯來體育台拿下;前者轉播五、六、日所有賽事,後者負責轉播六、日賽事。至於轉播過去五季的ESPN(Entertainment and Sports Programming Network)則因新加坡總公司轉播意願不高,且轉播、行銷一手包的策略,與SBL委員會想法不合,遭致出局。
沒想到,負責轉播的緯來育樂台在球季開打時,當場撤走轉播器材;而中華電信MOD愛爾達體育台卻沒有畫面訊號。後者技術問題,調整後尚可恢復轉播,且MOD普及率不如有線、無線電視,影響範圍較小。至於緯來則指出,由於各球團領隊尚未簽署合作備忘錄,擔憂權益會受損,毅然決然停止服務。好不容易在開賽前敲定轉播權,結果觀眾卻被擺了一道,球團當然也很錯愕。SBL委員會只好聘來民視轉播團隊、ESPN導播,及時補救。但是,塵埃尚未落定,農曆年後誰轉播仍是未知數。
緯來此舉並非前無古人。1998年SBL的前身CBA(Chinese Basketball Alliance,中華職業籃球聯盟),在邁入第五季後,喊著「GIVE ME FIVE」年度口號的同時,CBA與東森電視台發生合約糾紛,CBA禁止轉播東森轉播,東森也拒付轉播權利金,造成CBA無法運作,球季進行到一半即終止。然而,不同於當時的東森,緯來憑藉自製、轉播的頻道,播出運動賽事、運動教學、體育新聞,靠高收視率累積資本,佔據市場龍頭,尤其握有金雞母的轉播權-中華職棒,緯來更有恃無恐。雖然轉播權利金兩方還没達成共識(見註),但是緯來承諾一定轉播中華職棒。
成也媒體 敗也媒體
過去的政治脈絡,到現今資本壓寶,使台灣的籃球、棒球發展受市場限制。其中,媒體角色「功不可沒」。
最初,棒球是日本殖民時代的產物,國民政府來台後,「野球」在統治正當性下被忽略。隨之興起的是籃球,因為參與籃球組織的多為外省籍、黨政軍人士,在政媒一氣下,國家透過無線電視台大幅宣傳籃球文化。之後,台灣棒球經常參與國際棒球比賽,並屢獲佳績,在媒體處於官控商營時,播出棒球比賽是作為政權維繫的工具。1990年代媒體市場去管制化後,衛星頻道成長,有線電視普及率高,在媒體的推波助瀾下,才逐漸塑造出台灣職業棒球運動的圖像。
當時,台灣收視率調查技術進步,發現體育節目收視率高(特別是棒球),衛星頻道業者嗅出商機,資本開始挹注。自此,買下轉播權就成為媒體集團進行獨占、累積資本和擴大版圖的手段。如年代公司握有中華職棒轉播權,在出售頻道給系統業者時,會要求連同買下該公司代理的頻道節目;而前幾年,中華電信透過轉播王建民、美國職棒大聯盟(Major League Baseball, MLB)賽事,順勢推銷多媒體內容傳輸平台(Multimedia on Demand, MOD)。
另一方面,在全球化壓力下,強勢國家的運動產業不斷向外出口,跨國體育賽事新聞曝光率高,造成轉播收視率高於國內體壇,相對壓縮本土體壇空間。總的來說,媒體與台灣職業運動是基於利益上的結合,且權力天平常倒向媒體那方。
運動不只是一樁生意
運動組織的收入來源有三項:門票、廣告贊助、轉播權利金,當媒體幫忙打響名號,即可換取更多的利潤。但是球員或組織等問題(如簽賭)造成比賽門票乏人問津;經濟不景氣,廣告悄悄撤資;使得轉播權利金在今日已成為運動組織的主要收入。然而,球團與頻道業者之間,完全是開放議價,收視率好時,價格一飛沖天,收視率差則任業者宰割。
問題是,運動作為一種文化產業,生意好壞原本就存在不確定性,該如何在現有體制之下改善轉播環境?歐美規範運動轉播市場,制定公平競爭規則,重要賽事不得由單一頻道壟斷;為傳承文化,重要賽事必須在免費的無線台播出,以抵制壟斷、獨占可能帶來的損害。足見為了維護運動文化,規範仍是有必要的。台灣或許可以仿效他國,制定轉播權相關規定,如分散轉播權、優惠公共或無線台,維持合理的轉播權利金,保障觀眾收視權益,本土運動才有永續發展的空間。
註:中華職棒與緯來商討轉播權利金
報載,因為去年發生中信鯨解散與米迪亞暴龍打假球事件,使得轉播場數從300場減少到240場,緯來傾向從去年平均每隊4200萬元打8折(3360萬)之後,再打8折(2688萬);不過各隊卻從一年打100場增加到120場,場數增加,球團希望轉播權利金可以增加到3000萬元以上。
延伸閱讀: 劉昌德(1998)。媒體在運動商品化過程中的角色。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32期,頁215-247。 劉昌德(2005)。電視運動轉播市場之分析:台、美、英三國職業運動轉播權利金的發展。廣播與電視,第25期,頁27-57。 趙晉文(2008)。台灣棒球運動電視轉播之歷史分析:1964-200。國立交通大學傳播研究所碩士論文。
Our Questions: 1. 你喜歡看SBL、CPBL嗎?台灣和美國職業運動的比賽,有什麼差別? 2. 你認為媒體、運動和社會三者的關係為何?媒體播出的體育賽事足夠滿足民眾需求嗎? 3. 你認為該如何解決現今運動轉播市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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