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非刻意,但我們的確發現這當中有巧合存在。
2008年夏末開始,到現在冬天行將結束。我們一如往常的在既定計畫中,因一種女人對於制度的直覺式憤怒幹出了幾件計畫外的事情來。2008年下半年度,發生了幾件事,很像巧合,但我們覺得絕非意外。
首先,在5月11號那一場指出從母姓困難重重的記者會前夕,我們原本以為在漫長的抗爭過後,法律已經變革,規則已然代換,雖多有未竟之志,但至少從父姓不再是唯一的選項,而女人的姓氏圖像終於獲得機會蔓延開展。然而,透過一場小型徵文活動與問卷調查,發現法律形式的改變並未帶給女人實質的姓氏自主權,新法通過一年來絕大多數的新生兒仍因為傳統宗法壓力而從父姓,並且對於單親家庭而言,即便子女已經作證,說明強制從父姓造成自己生活上種種困擾,許多法官對於單親家庭的母姓訴求,仍然以「未造成不利影響」而加以悍然拒絕,。制度並未全盤鬆動,因為父系至上的陰影仍然在深處屹立不搖,將原本站在權力以外的人繼續排除在外。
另一方面,雖然在2006年的生育保健法論戰後,這一場關於身體自主權的戰爭表面上看似在公領域中暫時停火,但是人單勢薄的婦女團體在論述上猶然不斷奮力進行游擊戰鬥,不只炮打制度對於女體的控制,更主動研擬女性主體的生育保健法草案。在這其中,新知除了積極參與相關活動外,更特別針對未成年少女中止懷孕的條文進行提案,拒絕再讓每年將近三萬名的未成年少女因為恐懼告知父母而自行購買成藥或是尋求密醫人工流產,將自己的身體暴露在危險之中。
2008年,我們的年度主題原本是「歡喜從母姓」年,但是下半年度的修法運動,我們卻沈重地在制度的層面上圍繞著母親「姓」與「性」的隱喻打轉。女人應該有權力決定姓氏的承傳,不管在任何脈絡;女人應該有權力決定是否成為母親,不管在任何年齡;沒有恐懼,沒有負擔。我們初步勾勒出的草案目前已經進入立法院,在眾多假公共利益之名行女體控制之實的勢力叢林中,一步一履,巍巍顫顫。
為了支持這些在不義制度下勇敢生存的女人,為了訴求一個更母性友善的未來,請妳/你加入我們,請妳/你加入這場戰爭。
以母之名。
※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 子女姓氏條文
2007年5月23日起,民法親屬編1059條將子女姓氏修改為由父母書面約定,這讓父姓不再是不可撼動的原則,也讓夫妻之間的平等協商成為了可能,社會各界莫不正面的看待此項法令的通過,將其視為台灣社會在性別平權上的極大進步象徵。然而一年多過去了,我們卻很遺憾的發現情況並非如此,許多民眾非但無法享受到新法所帶來的自由多元,反而在法令所沒有說明的地方遭受到更加嚴格的限制。
第一,1059條的姓氏鬆綁只有將姓氏的權利還給父母雙方,但是卻沒有將其還給姓氏的主體,也就是個人。許多成年人即便已為人父母,可以和配偶協商約定子女姓氏,但是無論其生長經驗如何,是否曾經遭受過侵害,對於自己的姓氏都完全沒有置喙的權力。甚至在父母雙亡的狀況中,成年人不可能再得到父母同意改姓,卻仍然需要向法院說明「不利影響」,請求宣告變更姓氏,不甚荒謬。
第二,單親家庭爭取改姓的過程變得極度艱辛。因為在新法要求下,個別家庭即便已經滿足提出改姓的法律要件,仍然必須提出子女姓氏之「不利影響」才能夠申請法院宣告變更。在大多數的情況下,「不利之影響」於司法實務上判斷困難,因為對於當事人來說,生活上的不便利以及無形中的社會壓力,包括來自學校與同事之間的異樣眼光,或者是因為姓氏而勾起的不愉快回憶都是非常難以忍受的困擾,但是法官往往認為這只是當事人的「主觀感受」,不足以成立。在婦女新知基金會民法諮詢熱線的服務實例中,接線志工碰到相當多的案例請求協助,當許多離婚後的母親想為子女改姓時,新法使他們必須在忙碌的上班時間中找出空檔上法院,並且,在大多數的離婚過程都不太愉快的狀況中,要嘗試去和前夫聯繫、請求,更甚者,有的人連丈夫到哪裡去都不知道了,也需要把他找出來。種種的限制之下,改姓幾乎成為了一項不可能的任務。
我們肯定2007年民法1059條修法的進步精神,但是進步精神應該徹底,而不是半前進、半後退的造成許多民怨。因此,婦女新知基金會主張民法1059條應進一步修法:
1.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其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姓氏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在性別平等的社會中,成年人應有權利選擇自我認同為父姓或母姓。況且,如成年子女於未成年時遭受父母一方之侵害(包含家暴或性侵害等),待至成年後希望能夠改姓,囿限於時間因素,客觀採證上有其困難,在這種況狀下要求當事人必須取得父母雙方之同意,無異於再次傷害,並且忽視當事人的實際困擾與需求。並且,有許多情形是當事人完全不知生父之行蹤,只知其並未死亡之情形下,若依現法之規定,則該等有改姓需求之成年子女,完全無法如己願更改姓氏。因此,在顧慮身分安定的情況下,宜尊重個人變更姓氏之權利,以一次為限。
2. 姓氏變更應以親權行使作為主要依據。
依現行民法1059條之規定,「有以下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於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因此在沒有父母雙方同意書的情況下,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曠日廢時,原本只需依原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三項「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於2007年12月遭立院刪除)規定到戶政機關做改姓動作即可,現在卻需要三到五年才可確定改姓。
雖然,我國目前民法1059條已經允許父母共同書面約定子女姓氏,但是在一般家庭傳統與社會習慣仍以從父姓為正當的情況下,多數父母難以違背壓力,自去年5月新法通過至今,有95.5% 的新生兒出生登記為父姓正可證明。在這種情況下,若因姓氏為當初雙方之約定,於是認為更改時也必須有雙方之約定乃得變更,其實只是再度的剝削了單親婦女之子女從母姓的權力。況且,離婚或是父母之一方死亡此等重大事件,並非當事人在約定登記子女姓氏時所能預估,因此監護人對於變更姓氏的選擇權應該要受到尊重。雖然1059條是以子女利益作為考量的出發點,並且希望不要頻繁變更以維持其穩定性,但是當嚴苛的標準忽視了生活的現實,迫使希望改姓的家庭活在不愉快的陰影中,對於子女的人格發展又有何益處?而離婚時的子女監護權歸屬,法官已經依據民法1055條就離婚子女最佳利益加以審酌,此時要改姓家庭舉出原有姓氏之不利,但又不以當事人之主觀生活感受作為衡量標準,除非當事人當初是因暴力或虐待等原因離婚,或者曾經申請過保護令,否則時過境遷,根本不可能有客觀的證據證明「顯著的不利」。
所以,其實所謂「不利影響」除重大家庭暴力與性侵害可蒐集客觀證據外,均屬當事人之主觀感受,法官不易判斷,但卻對當事人之生活與家庭至關重要。而不論法官接不接受,只要當事人認定原姓氏對生活中產生不利影響、造成困擾,對於未成年子女來說,就已經足夠影響日常生活、造成壓力。若法官認定沒有不利影響,那麼,這樣的充滿壓力與不愉快的生活狀態又何利之有呢?因此,婦女新知基金會呼籲公部門及立法委員重視單親家庭與成年子女的需求,莫使姓氏成為束縛家庭與個人的負擔,並將法案列入優先審議,真正落實人民的基本權利。
附件1:民法第一零五九條、第一零五九條之ㄧ修正草案各版本對照比較表 P1、P2
附件2:民法親屬編施行法修正草案與現行條文對照比較表
※生育保健法 未成年少女中止懷孕條文
根據內政部統計,我國2006年未成年少女生育數約有五千人,並以此推估至少三萬名以上之青少女自行進行人工流產。有七至八成的青少女懷孕之後,畏懼告訴法定代理人,自行上網或向藥房購買RU486等需醫師指示服用之墮胎藥物,對健康造成極大危害!
我國優生保健法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醫師若無家長同意逕行替未成年少女施行人工流產將觸犯刑法第二百九十條「圖利加工墮胎罪」。因此,在沒有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醫師對於求診的青少女也愛莫能助,必須要等到青少女自行服用成藥造成不完全流產等危急情況才能夠合法的進行醫療協助。在這種情形下,當現有法令缺乏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措施以取代其同意權行使,而未成年少女又普遍畏懼告知父母時,生育保健法對於青少女的保障與支持幾乎闕如。而我國政府相關單位雖設立專線以供諮詢,但是在法令結構未加以改變的情況下,諮詢單位所能夠給予的協助甚微。
若以行政院所提修正版本而言,以法定代理人為優先同意權行使,「但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同意權或有停止親權或監護權之事由時,由當地社政主管機關,依其最佳利益行使同意權。」其立意固甚良好,但若法定代理人無法行使同意權,無論是依民法改定監護人程序,或者是依法定程序確定監護人無法行使同意權再由當地社政機關行使,其行政手續曠日廢時均恐延宕當事人施術時機(懷孕二十四週),造成醫療風險與遺憾。
因此,為維護女性身體自主權與重視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未滿十八歲之懷孕未成年人應有多元管道進行中止懷孕之陪伴與支持。除了原有法定代理人之外,本會建議包括諮商機構、專業人員或四親等以內之親屬皆應納入其支持網絡中,擴大同意權範圍,對懷孕之為成年人提供實質的協助。
附件:生育保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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