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報】═══════════════════ |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9-02-10》 |
本期內容 | |
◎環境前線:潮寮事件與制度縫隙 | |
◎開發中國家都會區的地下水難題:公共民主監督的新起點 | |
◎保育新氣象 布希時代國有土地出租計畫叫停 |
環境前線:潮寮事件與制度縫隙 | |
■馬康多 | |
沸沸揚揚兩個月的潮寮空污事件,終在農曆年前的23日召開了「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討論相關賠償事宜。根據報載環保署長沈世宏對調處結果表達肯定,然而環保署亦於同日發布了近萬字題為「從大寮空污事件談『專業與法制須走在政治前面』」新聞稿,從中凸顯的心態,卻將令國內環境議題的監督者感到憂心。 新聞稿中,面對地方民眾北上的陳情抗議行為,是用語帶諷刺的語句:「在縣政府的『教育』下,政治人物會同村民升高抗議,不但集體北上抗爭,還把矛頭對準馬總統、劉院長──本來該由高雄縣政府負責紓處、調處的公害糾紛,卻能上綱到如此地步,令人遺憾!」將其定位於「政治人物驅使」以及「媒體資訊誤導」,而無視於當地居民本就有免於生存恐懼的權力。 新聞稿中更誇讚沈署長於12月中旬第二次毒氣外洩事件時,既「苦口婆心介紹公害糾紛的『決策參與』機制」,提出「中央政府處理公害糾紛所秉持的三大原則:資訊公開、決策參與及損害賠償」,亦於後文中指出「然鄉公所及村長至今尚未推出其信任的專家參與(健康影響評估小組)」,似乎指稱環保署早就「大有為」地提出可讓各方利害相關人參與的決策機制,而是地方居民未運用此體制內的管道。 簡言之,新聞稿中一再強調「此次空污事件在『公害糾紛處理法』範疇內應可完全獲致解決」,高雄縣政府是公害調處的負責單位,而中央單位則是「做到流汗,卻被嫌到流涎」。但環顧一則又一則的新聞稿中,環保署卻似乎不願坦誠的面對一個真相,面對其早已違反了環境基本法的事實。 消失的環境損害責任法 環境基本法第33條規範:「中央政府應建立環境相關之緊急應變、損害賠償、補償及救濟制度。」這次的潮寮事件中可發現,在當前的公害糾紛處理法架構中,由於對事業是否具有損害發生時採取緊急應變措施的義務,以及通知主管機關時間的規範,未有一致性,僅能依個案判定,所以導致毒氣事件一再發生。在環境損害賠償判定時,現行多採用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受害者需負擔因果關係之證明責任,並基於過失責任基礎,需有意圖加害行為,才需負擔損害責任,不足以反映現行環境損害是無過失責任所導致。 雖然在這次的潮寮事件中,環保署表示「依過去已有的公害糾紛裁決案例,為確保受害人權益,獲得賠償,已建立『舉證責任轉換』的制度」,亦即潛在加害廠商必須自行舉證自己與污染無關,否則就必須分攤賠償,但「舉證責任轉換」立基於判例之上,而且廠商亦可再向環保署的糾紛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在此狀況下,由於未有成文法的規定,若廠商持續纏訟於法律程序之中,那潮寮的受害居民,不就如同在RCA污染事件中的罹癌職工般,飽受身體不適,枯等賠償? 國際方面為改善傳統法規未能落實污染者負責以及受害者的保障,歐洲於2004年通過了環境責任指令,該指令的目的既為「在基於污染者負責原則之基礎上,創造一個就環境損害加以預防及整治之環境責任框架」,且於指令中明確將「物種以及自然棲息地」列入環境損害範疇,並要求各事業提出財務確保,避免以社會成本支付損害整治費用;亦採用無過失責任,以及明列污染者應主動提供相關污染資訊。 台灣方面,於第5屆與第6屆立委任期時,分別由賴勁麟與陳重信兩位立委提出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兩位立委提出由環境損害賠償法、環境損害強制責任保險、環境損害補償暨整治基金所構成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該制度以無過失責任為基礎,意既使污染者無犯意或者損害來源根本在現行法規規範之外,但若其造成環境損害,事業亦需負擔賠償責任。並為減輕受害者舉證責任,在損害鑑定上採用因果關係推定原則,也就是說,若有足夠客觀事實可判定事業行為與損害行為間的關係時,既可確認環境損害責任的歸屬,且受害者亦具有資訊請求權。 環境損害強制責任險方面,仍欲透過強制投保責任保險,分散無過失責任之風險,避免污染者無資力負擔賠償,而導致受害人無法求償之困境。並規範事業需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之義務與時限。損害暨補償基金方面,藉由特別補償基金處理不明污染源之損害者,或保險人無力負擔之損害補償。 但面對立委的提案,行政院方面卻未提出對版,導致此法至今仍未通過,顯然違反了環境基本法的規範,也使貌似完善的「公害糾紛處理」、「污染者負責原則」,充滿了眾多縫隙。然而這些隙縫下的犧牲者,不僅是今日的潮寮居民,也包括了桃園沿海被中油輸氣管線工程破壞的藻礁、因友達抗拒設立環境及健康保險基金的要求而缺乏保障的中科周遭居民等。 沒有公開資訊 何來在地監督 然而。,使環保署亡羊補牢似地,推動了環境損害責任制度的立法,也僅是補足前述所謂的「中央政府處理公害糾紛所秉持的三大原則」中「損害賠償」的不足。至於資訊公開、決策參與,又該如何推動? 在資訊公開方面,美國環保署所建立的毒性物質盤查清冊的制度,詳列社區旁主要污染源以及污染排放量。而中國官方,也已立法保障民眾對污染廠商的知情權。但是在台灣,環保署從未基於資訊公開法的精神,要求各廠商揭露其營業活動相關的污染源以及各類有害物質之年排放量,並彙整近年間各廠商污染違規情勢以及污染排放量,建立台灣的污染地圖,民眾環境資訊的知情權未獲確保。當在地居民連其暴露的風險均不了解的情況下,進入了公害調處階段,認定民眾未推派專家參加評估小組是不願參與體制性的管道,這到底是哪一方失職?是誰忽略民眾的生存權? 此外,在工業區的在地監督方面,新竹縣在地居民,因著科學園區的污染問題,建立了台灣首個社區監測網。而桃園縣面對境內中油、友達與華映等大廠的污染問題,也於2007年推動相同制度。而環保署在對於社區民眾的環境參與,卻仍是停留在「清淨家園」般的掃地與美化,卻未曾推動工業區的在地監督。在此狀況下,想促成「台灣的社區與工業區才能合諧共生」,將只是個妄想。 名不符實的「永續發展組」 這次潮寮事件,只是30年大發工業區污染問題的切片;潮寮村與大發工業區的拉鋸,也僅是圍繞在全台80個工業區旁的社區日常生活的縮影。負責工業區環境問題的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的永續發展組,除了負責寫說帖回應環評委員的質問以及阻擋環境法規的立法外,何時思考過工業區所衍生的環境風險?除了譯介歐盟法規新知以及輔導產業因應國外的管制要求外,是否曾意識到每個法規背後,所揭櫫的實際意涵為何?若只圖應付國際永續指標的評比,而不顧環繞農民灌溉用水的水質、孩童上課時刺鼻的氣味,那麼就請「永續發展組」儘速正名為「財團漂綠組」。而在衝突中受傷的組長,除了氣憤於民眾的粗暴外,也請好好反省在該組的刻意失職下所衍生的環境成本吧! 綜觀環保署與經濟部面對此次公害事件的態度,從新聞稿標題與內容可知,欲將自身定位於「法治」與「專業」,而把高雄縣政府的抨擊以及當地居民的抗議,貼上「政治力介入」的標籤。然而若拉開時間與空間的縱深,這次公害事件衍生的實質爭議,是「環境損害制度的不彰」、「對社區監測網的漠視」、「污染者資訊公開的不足」以及「產業環保輔導資源配置的失當」所交織而成。若中央政府真的想讓「專業與法制須走在政治前面」,萬不該再用新聞稿打筆仗,而是思考如何補足制度隙縫,方能落實污染者負責這一萬古不變的環境保護原則。(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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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開發中國家都會區的地下水難題:公共民主監督的新起點 | |
■倪世傑 | |
回想起過去小時候家裡仍用地下水的日子,到今天台灣的自來水普及率是相當高了,但存在的問題台灣每人每日平均用水量之大,高出其他國家好大一段距離,尤其是台北都會區,平均每人每日使用量高達352公升,相較於英國的108公升、荷蘭的126公升、丹麥的190公升以及台灣其他地區的236公升,都會區用水量的確較高人一截。 相同的狀況,也發生在發展中國家。「金磚四國」中的印度與中國,現在就面臨大量移民湧入都會區的情況。在印度,1991到2001年的10年間,都會人口成長率31.5%,但全國人口成長率則為21.5%,在這10年間,3千3百萬人從鄉村到都市;在中國,10大都會地帶貢獻了中國80%的GDP,但也容納了全中國65%的人口。從全世界的角度出發,全世界農村人口成長率僅0.1%,在就業機會與經濟發展的吸引力下,城鄉的不均衡發展加速在21世紀大步邁進,依照上述都會區的用水邏輯,可以想見,在都會地帶有相當程度的人口因為經濟困頓之故,無法從自來水龍頭獲得潔淨的飲用水,必須向商販購買,或是直接抽取地下水以敷使用。 就印度而言,80%的都市居民仰賴地下水,地下水層因而日益乾涸。但印度當局並非無所事事,放任情況繼續惡化。1986年印度在環保法下成立中央地下水管理機構,負責印度地下水的管理事宜。在28個省中的17個省立法對地下水管理進行了立法作業,但民眾依然愈挖愈深尋找地下水,運送地下水的非法管線也多到無法勝數。 擁有地上物權的民眾同時聲稱擁有土地下地下水的所有權,但地下水卻是一個無法衡量所有權、不維護勢必消耗殆盡難以回復、過度使用將殃及附近地帶出現用水不足、地層下陷、地下水鹽化等嚴重問題的公共物品。當地水層下降,都增加了每個住戶的單位抽取成本。但即便如此,因為大家需水孔急,再加上大家都這麼做,因此不存在停止過度抽取的誘因,而且大家都知道晚一點抽會付出更多的單位成本,所以更卯起來抽,直到枯竭為止。甚至,在印度還發生因為地下水層枯竭導致岩層滑落,房屋因而坍塌的慘劇。 不只是在印度,發展中國家的大都會都無法倖免。墨西哥城約有225平方公里的地面已下陷達8.5公尺;中國的上海市約有4百平方公里的地面下陷1.8公尺,江蘇省的蘇州市,1980到1997年間地層下陷達一公尺,嚴重威脅這一個觀光與工業都市。泰國的曼谷市更為嚴重,4,550平方公里的地面下陷0.7公尺。這些地區的居民面臨著一個兩難選擇:是每天花一筆固定費用向商人買水?還是繼續抽取往往已被污染不潔淨的地下水? 政府可以做些事。像是以公共支出的方式鼓勵民眾或是社區建立雨水收集系統,讓降雨能夠轉化為日常生活所需的水源,但這受限於自然的降雨量,只有在雨量豐富的地區得以試行這一類的方法,降低對地下水的依賴。但政府不是一直都有效的,違法超抽抓不勝抓,不如依賴民眾自主管理。學者拉瑪陳德倫(Mahesh Ramachandran)認為,貧民社區飽受超抽地下水之害,應組織社區管理委員會之類的民眾自治組織,管理超抽地下水的問題,他的立論基礎是,如果平均每戶每天使用5個單位的水,其鄰居B如果發現A有超抽情事,A將會被社區懲罰超抽的量,其超抽部分則歸B所有。的確,日讓民眾之間彼此監視是一個不大好的作法,但重點在於每日使用量是一個透過民主討論的過程,因此每一個社區居民都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一經舉發成立,絕不寬貸,由此來確保公共物品使用上的可持續性。 台灣同樣存在沿海地帶的魚塭的地下水超抽問題,2007年政府採用「海水統籌供應系統」,以抽海水的方式代替對地下水的過度抽取。但養殖業者是否願意捨棄成本低但危害極大的地下水,改採這一套新系統?問題或許不在成本,而在養殖業者之間是否達成共識,願意取得一定程度的妥協,並承擔起共同監督的責任。(政治大學政治所博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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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保育新氣象 布希時代國有土地出租計畫叫停 | |
編譯■施宏燕 審校■莫聞 | |
布希政府時代,美國猶他州內鄰近國家公園與遺跡的77區土地出租予以開發石油與天然氣一案,4日遭內政部長沙拉薩(Ken Salazar)叫停。此案由土地管理局(BLM)於2008年12月對外拍賣出租土地使用權。 沙拉薩在記者會上聲明:「我已經指示土地管理局不要接受這77區的投標。我們認為出租開發後續的環境評估程序並不完善。」這些共13萬2千公頃被出租的土地位於拱門國家公園與大峽谷國家公園、恐龍國家保護區以及九哩峽谷附近。 沙拉薩表示,他也已指示土地管理局繳回自12月9日以來約6百萬美金的開標作業費用。他說明此一決定是合於現行法定的程序與內政部的許可,並註明只要土地管理局尚未正式接受下標,政府租售契約就不算完成,這些租賃拍賣案就是如此。 沙拉薩補充,1月17日華盛頓的聯邦法庭已受理一項由超過1百萬美國人民所發起抵制這些出租案的訴訟案件,這些反對者來自猶他州與美國各地的環境團體。「而這不代表這些77塊區域內的土地不會再租出,未來可能僅出租部份,但也不排除會擴大出租面積。」沙拉薩補充表示。 提出訴訟的抗議聯盟團體成員團體──國家資源保衛委員會(NRDC)理事勞勃瑞福(Robert Redford)表示:「這項宣布,象徵政府的土地管理方式正在翻轉,撇開過去8年充斥貪婪與暗盤交易的作法。」 NRDC資深發言人(Sharon Buccino)表示贊同:「沙拉薩部長如此堅決的作法肯定了美國野生環境的珍貴無價,並為政府帶來新氣象。這些土地上的開發對於我們的能源安全來說,並不具有任何實質的影響,我們不需要犧牲西部最後的野生區給石油工業。」 地球正義發言人(Robin Cooley)也表示:「沙拉薩部長不只是降低某些珍貴的西部土地上的損壞──他也將常識帶入野生環境管理。開發這些土地最多只能生產我們每天1.5小時維持一整年所需的能源。」 山巒俱樂部(Sierra Club)主席Myke Bybee表示:「我們非常高興沙拉薩部長了解到如拱門國家公園和九哩峽谷等國寶的珍貴價值,我們期待與沙拉薩部長和歐巴馬政府一起努力投資於能源效率以及能為在地社區帶來經濟效益的乾淨能源,又同時能夠保護美國的野生環境資產。」國家史跡保存基金會(NTHP)主席Richard Moe也表示:「沙拉薩部長的決定表露出歐巴馬政府施政上保育美國公有地的強烈訊息。這是非常好的決定,也表示出沙拉薩部長與歐巴馬總統認為他們作為國家土地之公僕須身負重任。」 在2008年12月猶他州出租拍賣案之前,土地管理局在2008年10月也因為同樣備受爭議的6個猶他州西部與南部土地管理計畫,這些計畫讓石油和天然氣鑽井滿塞於原本的紅石國度。 荒野協會(Wilderness Society)的Nada Culver表示:「內政部的決策十分令人高興,然而我們仍必須著重土地使用計畫上的顯著缺失,否則可預見下次猶他州在2009年3月的租賃拍賣時有更多的出租決定。」 來源/ENS環境新聞通訊社 提供/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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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長期徵稿啟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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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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