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urk FaceBook Twitter 收進你的MyShare個人書籤 MyShare
  顯示內嵌語法

 

社工工會電子報06

報主.社工工會籌備小組
支持勞基法擴大適用社會團體連署熱烈展開中

                     社工工會籌備小組召集人 盈豪
連署網址http://0rz.tw/oOAB8
      上週發出連署書後,不到一週已有約800社工人的連署,有基層社工、機構主管、社工系師生、甚至是香港社工界的朋友一起連署支持。勞動基準法所保障的只是最低標準,爭取適法僅是爭取基本勞動權益保障,真的很令人好奇到底是哪些人在反對和怎麼樣的理由?透過連署的留言,可以看到來自各地各領域的社工,表達支持訴求之外更提到自身的勞動經驗和心路歷程,在台灣社工界長期缺乏勞動教育和意識的情況下,我們對於社工勞動情況的研究數據和認識的圖像都非常模糊,也一直都缺乏有利的研究和證據來爭取自身的權益。

    在積極連署之後,下一步我們可以做什麼是小組正在積極開會商討的,但在此同時,邀請各位電子報朋友繼續協助轉寄和擴大連署力量,邀請大家多多書寫和分享自身的勞動經驗,也可以對於後續的行動給我們你的意見,或是,一起行動吧。
感謝以下單位加入團體連署:台灣社會工作實務發展協會、台灣社會福利學會、台灣心理衛生社會工作學會、台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醫療改革基金會、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台北市上班族協會、台灣勞工陣線等,團體連署持續號召和增加中~
                                                                          
E-Mail:swer.union@gmail.com    
Blog:http://swerunion.blogspot.com

中職與社工的聯想

                     社工工會籌備小組成員 沈後山
        如果有關心中華職棒(以下簡稱中職)的大家,最近除了即將要開打的經典賽之外,接下來就是球員們薪水的問題了,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旅美的好手曹錦輝「曹董」到底會不會被兄弟象簽下來,之間在薪水和獎勵金身上引發了一些攻防的對戰,相較於球團所說的要「入境隨俗」,曹董也準備好將國外的制度帶來衝撞中職的體制。
    關心中職的球迷們,有滿大部分都支持中職的體制值得要好好檢討一番,成立了將近20年仍喊出「共體時艱」、或者被球迷們戲稱「草創聯盟」。這是否有點似曾相識?在社工界裡是否也常出現這樣的狀況?但我們卻一直沒有檢視這個圈子裡出現了什麼問題。
    之前爆發了米迪亞的「黑米」事件,黑道聯合球團威脅球員打球,否則會遭受到生命威脅,這種情況跟「做假帳」和社工的「勞動安全」有點像嗎?或者是球團對於球員的待遇問題,是不是也類似機構之於社工一樣呢?還有棒協一直都無法制定好良好的體制,讓球員無法在良好的制度下工作,這是不是也跟我們一些社工「代言人」的團體一樣呢?
    許多人力挺國球,認為球員們該組織工會為自己爭取權利,也許我們都是支持的一份子。但回頭來看我們身為社工的樣子,是不是也可以好好的來看看身處在怎樣的勞動條件底下?來談談是不是該組織工會爭取自己的權利?或者跟曹董一樣衝撞這個體制?希望我們也可以擁有專門屬於為社工打造的一頂合理的契約保障。


社工勞動小常識-責任制

                       社工工會籌備小組成員 天睿
       責任制、責任制,工作完成是份內工作,沒有加班費,做不完的工作自己帶回家作。這樣的狀況,時常發生在社會工作者身上,而部分社會工作者任用單位,也告訴社工,這樣的工作是責任制,沒有加班費是正常的。究竟這樣所謂的責任制是什麼?社會工作是責任制的工作嗎?以下將進行簡單的說明:
    所謂的責任制,出自於勞基法84-1條,該條文表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其中第一款的工作者,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屬之。責任制專業人員就是所謂的責任制了。
    而在勞基法實行細則中的50-1條第一款針對責任制專業人員進行說明: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在勞基法中明確指出,所謂的責任制專業人員是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工作者。
依勞委會公告來看,目前社會工作相關工中,只有托兒所保育員以及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監護工。是核定的第八十四條之一的工作者。(87.10.7勞動二字第○四四七五六號公告)
    另外在勞委會的網業上也指出,一般事業單位可能認為員工是責任制專業人員而不發給加班費,實際上可能有所誤解,因為所稱「責任制專業人員」係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一規定:
1.該等工作者必須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公告者,始適用之。
2.並經勞雇雙方簽訂書面約定。
3.報請當地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後。
若未完成上述之法定程序者,或該工作者不符合核定公告者,恐有雇主被追補加班費之虞,而勞工請求加班費的權利消滅時效時間及起算點,依民法第126條及第128條規定辦理,即該加班費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由此可知,社會工作者並不屬於勞基法84-1條中規定的工作者,即表示社會工作者不是所謂的責任制專業人員。因此,在勞基法保障範圍的社會工作者,都應有符合勞基法規定的工資、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勞動條件。如果事業單位自行判斷工作為責任制,但是沒有完成程序,或不符公告,社會工作者可請求加班費追討,保障自身的權利。

資訊看板
樂生社區學校要展開第四屆的籌備工作了!若您有這份熱情,願意投入社區學校擔任工作人員、助教,或任課老師,請與青年樂生聯盟聯繫!
【時 間】 2009/03/14~05/23期間的週六;參與狀況可按個人時間調配。
【報名時間】 即日起至02/27,並於02/28~03/01期間將舉辦認識樂生及社區學校的培訓課程
【部 落 格】 http://loshengschool.blogspot.com游同學ansel.yu@gmail.com手機0920681230

專協「社工的模樣」—台灣社工人員印象展 ~ 
主題:以「社工的模樣」為主題,多元呈現台灣社工人的面貌與特色。
徵稿時間:98年2月2日∼2月28日
詳情請見附件之活動簡章或至專協網頁瀏覽http://www.tasw.org.tw/p1-news-detail.php?sn=19

 
本期內容:

 

 

 
報主的話

 

年關已過,很不幸的失業率又漸漸提高。在這種環境之下,社會工作者的工作穩定度更加顯的重要。社會如果缺乏了穩定提出社會福利輸送的工作者,該如何提供需要者適當的服務呢?國內的社會團體,多數致力於社會福利服務;然而社會團體工作者卻不受到勞基法的保障。有鑑於此種狀況,小組在2月4日發起了「勞基法擴大適用於社會團體」的連署行動。在短短的幾天內,實務界、學術界夥伴的支持下,連署人數已經接近800人。小組感謝支持連署的各位朋友,也感受到社工社群的串聯力量,相信只有依靠大家的團結努力,才可能保障社會工作者的勞動權益,並且繼續支撐社群的進步與發展。
 

| 寫信給報主 | 留言板 | 電子報首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