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室
亡羊補牢猶未晚 大刀闊斧仍待修
淺談衛廣法修正草案
[責任編輯:林昶宏]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 Committee, NCC)去年表明現階段要整合廣電三法與電信法上的困難,因此採納行政院建議的漸進式修法,先個別修法,通傳法則為未來立法目標,並說明廣電三法修改順序為: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無線廣播電視法。另一方面,未來衛廣法也將更名為頻道管理法,無線、有線廣播電視都將納入管制範圍。
NCC因應修法成立的專案工作小組於今年二月即端出衛廣法修正草案,當中不論內部、或公聽會中均對於草案訂定的傳播內容限制有不同看法。未來仍須等NCC彙整完公聽會意見、送行政院後,才能得知定案。
此次廣電新法提及的內容管制,一直以來都是敏感地帶,NCC大刀闊斧進行的改革,受到業界、學界關注,以下將進一步討論傳媒問責機制的三角關係。
新聞及評論符合查證及公平原則
首先是第二十條規定:製播新聞及評論應符合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根據該條說明,「事實查證為製播新聞之必要程序,且為避免因未查證致新聞事實被片斷取材、煽情、誇大、偏頗等失衡情事發生」。新聞製播若有違反規定,則處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甚至停播。但談話性、政論節目等評論未設罰責。NCC委員也補充,事實查證並非要求當事者所言全部屬實,而是必須舉出客觀事實證明消息來源提供的資訊有相當的基礎。
由於近幾年台灣深受爆料文化影響,競爭激烈的媒體環境導致新聞見獵心喜,談話性、政論節目更為明顯。基於匡正媒體公信力,此條目可謂立意良善。然則,判定的準則模糊不清,新聞與評論的分界並不明確,因為新聞報導中也可能因為選擇的角度不同,而含有評論的味道,如專題報導。而且要如何證明新聞報導者已善盡查證之責?在這樣的條件下,罰與不罰該如何拿捏?如此曖昧不明的規範,很可能會箝制言論、新聞自由,造成寒蟬效應。至於公平原則崇尚的客觀意理,在美國已廢除一陣子,正反並陳的方式不見得就能釐清真相。此外,相關法規已規範新聞報導者的責任與申辯管道,若涉及誹謗等罪嫌,還有刑法可還受害者公道。因此,立法管制新聞查證仍需三思。
廣告分級
其次為廣告分級,第二十一條草擬電視節目或廣告內容予以分級。NCC說法是「為保障兒童及少年閱聽權益,應避免其接觸不當電視節目,或接收以特殊鏡頭形成不妥視覺畫面之廣告內容,致影響身心健康,遂應落實分級政策」。具體構想是制訂廣告分級辦法,將廣告分為在0時到24時皆可播出的普遍級、僅能在23時到6時播出非普遍級廣告;兒少頻道、節目只能播出普遍級廣告。未來廣告分級將採納公聽會意見。若違規可處至多兩百萬的罰鍰。
針對此點,有業者認為廣告分級會扼殺創意空間。 但基於保護兒童、青少年的立場, 一旦內容生產完全沒有限制,暴力、情色等題材皆可能納入廣告內容。是否合宜?再說,有了分級制度,更能針對目標消費者創作出合適的廣告內容。只是,此法增加的管控成本,是否令有規劃?而判定的客觀標準為何,亦為爭議之處。
置入性行銷
衛廣法第二十二條載明新聞及兒童節目不得置入性行銷,其他節目在置入行銷時,應該明顯揭露置入廠商訊息。違者也將處兩百萬以下的罰鍰。此條目修正是基於「保護消費者利益與維護節目內容編輯自主獨立」,因為在新聞中置入行銷,容易讓觀眾受到影響而未察覺,易使新聞中立、可信度受損;而在兒童節目置入性行銷可能誤導兒童。
置入性行銷就新聞製播而言是一筆資金來源,對收益日漸短缺,甚至虧損的傳媒來說,業配新聞在台灣已是常態。但無法公正客觀報導的新聞一旦成為常態,負面影響傳媒的公信力,導致收視戶不願信任媒體進而不願收視,如此的產業發展,又有何未來?
回覆權與假處分
最後要談的一項爭議是第三十四條:媒體傳播內容涉及的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或損害其權益者,得請求停止播送、更正或答辯。若拒絕停止播送、更正或答辯,當事者可循民事訴訟,向法院聲請假處分。
回覆權對弱勢團體而言,實為平反媒體不當報導的權利。然而假處分是否真能達到民法「武器對等」原則向法院提出聲請,仍有疑慮。當事者對民事訴訟的知識、時間、經濟能力,都會影響此權的行使,甚至可能淪為資產階級特權,因而此項仍有待調整。
自律、他律並行 結構與內容管制並重
總的來看,McQuail指出民主社會的傳媒具有三種責任,指定的(法律)、約定的(向閱聽人收費,媒體需維持節目品質)、自我要求或拒絕的(自律)。將其視為問責機制的三個面向,在收視率掛帥的環境中,若能讓公民團體發聲,以實質建議代替處罰,也較能促進產業發展。因此,本次修法的設計亦新增內部控管機制要求,設置倫理委員會、內容諮詢會議,朝向共管(co-regulation)趨勢邁進。
然而,若傳媒管制僅聚焦在內容,上層結構未能有所改變也是枉然。盼望NCC盡快處理傳媒結構問題,早日設立完善的進退場機制,以正國人視聽。
參考資料:《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取自NCC網站:http://www.ncc.gov.tw/。
Our Questions: 1.你認為問責機制該如何設計,才能讓節目製播符合公眾利益,並且不違背新聞專業,影響觀眾收視權益? 2.針對NCC接下來修正有線、無線廣播電視法,甚至是通傳法立法,你有甚麼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