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郭冠英事件看你、我、他的言論自由
[責任編輯:陳美靜]
新聞局前駐加拿大多倫多新聞組長郭冠英連日來因網路匿名文章所引起的風波,雖然在新聞局對郭冠英送出免職處分後似有降溫跡象,但此一網路匿名言論轉而公開身份,導致在言論自由、倫理、及族群議題中有相當爭議的事件,值得深入討論。
事件始末
2006年至2009年間,網路筆名為范蘭欽的作者陸續於部落格內發表文章,由於文章的強烈大中國觀點,因此字裡行間可見如「歹丸」、「台巴子」、「二二 八飼賤」、「高級的外省人」......等字眼。這樣的文章在2009年3月12日立委質詢時由管碧玲提出,並質問行政院長是否知道此等文章便是由新聞局 駐加拿大多倫多的新聞組長郭冠英所寫。
14日,郭冠英回台對新聞局說明,面對媒體詢問,郭冠英僅承認屬名郭冠英發表的文章,否認自己為范蘭欽,並為引起如此波濤而向社會致歉,新聞局當日決議將 其調回台灣。17日在社會輿論蔓延下,監察委員主動申請調查此案,瞭解送懲緣由以及郭冠英是否就是范蘭欽;而另一端台灣團結聯盟認為范蘭欽之言論幾為郭冠 英所書,公務人員此等大中國主義的言論,是否已與敵國相通實為可議,便至台北地檢署告發外患罪。當日,郭冠英回加拿大辦理交接。
爾後,郭冠英連二日未進加拿大辦公室,並表示因人身安全疑慮可能不回台辦理交接。23日,郭冠英接受媒體專訪時表示自己即為范蘭欽,認為個人私領域之言論 自由應受保障,並以面對敵人時有說謊的權利解釋先前於台灣的否認言說。郭冠英此言經媒體披露後,新聞局隨即召開會議,援引公務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5 款規定,認定其「言行不檢,已嚴重損害到政府與公務人員聲譽」,決議記兩大過予以免職,不服者可提複審。24日,劉兆玄院長於立院答覆質詢時,同意推動族 群平等法。
言論自由無上限?
此事件最初起自網路部落格內文章之揭露,網路世界追求的意見自由交流、提供非主流發聲機會,進而促成多元發展的價值始終為人所推崇,因此在事件蔓延期間,不少意見認為需捍衛筆名為范蘭欽的言論自由,甚至以深綠擁獨者亦曾有過類似言論作為辯駁。
言論自由的說法早在1789年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出現,並為人所使用至今,但此權利並非毫無界線,最常見的便是對於個人隱私、毀謗、侮辱的言論內容,或 是不利於兒少發展之情色暴力,皆立定明確規範。另外對於鼓吹戰爭或張揚民族、種族、或宗教的仇恨,甚至煽動歧視、敵視者,依據國際通例也都由國家加以禁 止。
當然,亦有論者認為網路具有自我矯正性,一旦惡意言詞出現,必有另一惡意言詞抵制,進而達成自我平衡。檢視筆名為范蘭欽的網路言論以及深綠擁獨者曾經有之 非理性言詞,皆在言論自由的屏障底下遊走法律邊緣,攻擊傷害不同族群,即便現今台灣政府尚無相關族群立法限制,不宜貿然以國家之手對不特定個人言詞加以干 預,甚至進行思想檢查,但此等仇恨、歧視言詞除不為人所樂見外,一旦經人舉發、提出控訴,這些匿名立論者仍需擔負可能的法律處置。
公職人員的應然與已然
此事件另一引爆點則是:公務人員的忠誠倫理規範是否涵蓋網路匿名的言論層次?不少論者以五、六零年代白色恐怖為影射,認為政府之手深入網路言論將有思想檢 查之虞,然而對於公務人員忠誠義務的詮釋,政大學生江廷振於投書中指出:要求行使公權力的公務員忠於憲法、國家及人民,並保障人權、遵守憲法對於行使公權 力限制的相關規定,是為確保其未來不會對人民不利,倫理規範並非只是道德性教條宣示,而是為了使社會制度更完善健全而必須存在,其同時處理這類存在於「已 然面」與「應然面」間模糊地帶的爭議問題,將現實中存在的各種不穩定負面因素排除,以維持制度上最起碼的表面公平。
對照於郭冠英在承認自己就是范蘭欽後的媒體言談,其無視於憲法對於人權的尊重以及平等看待,以牙還牙地認定人稱「中國豬」時,自己可以「台巴子」回應,加上其對直屬機構新聞局的說詞反覆,新聞局因此一改原本處分,懲記二大過免職,但可依程序提出申訴。
於此可以看到,存在於「應然面」的公務人員倫理規範並不等同於「已然面」郭冠英之言行,郭冠英不是不能擁有言論自由,但今日因其擁有被憲法授予的對等權 利,為排除其在公權力行使上對人民產生各種不利益的可能,以維持制度的最起碼表面公平性並維護人權,因此須接受較高標準的限制。此處需聲明所謂較高標準限 制,不僅針對郭冠英,而是日後所有朝野公職人員皆盡相同。
媒體帶來的民主退步
最後值得深思的是,向來高舉言論自由的媒體除了報導事件本身言論外,其隨政治人物激化族群對立的處理亦不可忽視,不論是公務人員適任與否,或其是否涉及外 患罪,皆可經由司法程序處理。作為社會公器的媒體若僅隨政治人物起舞,甚至進而舔食原本已不易癒合的歷史傷口,恐怕對於台灣得來不易的民主政治將是另一種 傷害。
Our Question:
1.你在網路上會匿名嗎?為什麼呢?
2.網路言論的自我矯正機制可以促進言論多元發展嗎?除了文中提到的相關規範項目,你是否看過任何不同的規定?
3.除了內容低度管制之外,有沒有可能以不同方式促成多元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