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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專題 ◎ 2009-04-08
══════════════════【立報】═══════════════════
教 育 專 題 深 入 報 導《2009-04-08》

本期內容
  ◎面對青年貧窮化:大專畢業生企業實習方案11問 
  ◎教育論壇:難道要支持全無正當性的舊案?從考試院18%新案談起 



面對青年貧窮化:大專畢業生企業實習方案11問
  林柏儀
面對失業浪潮與經濟危機,近來馬政府推出一項創舉:「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要各大專院校負責媒合3年內畢業學生至企業工作,資方不用給付任何費用,由政府全額補貼勞工薪資,每人2萬2千元,以及4千餘元的勞健保費。預定將創造3萬5千名勞工的「實習機會」,以降低失業率。

此計畫預定將耗費120億,提供各企業以「實習」為名,享有「免費的青年勞動力」,幾乎可堪稱是提供給企業「免費勞力券」。然而,這計畫卻將任職的青年稱為「實習生」,不但未獲勞動基準法的「不定期正式員工」保障,一年後有遭資方任意裁員的可能,甚至按該計畫明訂,期滿後解雇「資方可不付資遣費」。而若發生勞資紛爭,則交由負責媒合的大專院校協調解決。我們不得不質疑,這種使勞力市場更加彈性化、有圖利企業之嫌的計畫,如何期待一年後還能有效減少青年失業問題?急就章的任意補貼措施,恐怕不是幫助勞工,而是將害慘勞工!

以下是我們對這耗費120億的「大專畢業生企業實習方案」提出的11項質疑,期盼馬政府立刻懸崖勒馬,凍結此一不當政策。否則,該方案造成的嚴重後果,恐怕絕非未來政府任何的補貼措施或政策方案所能改善。

一、為何不將120億經費用於「擴大公部門的長期就業機會」?

「能由私部門來做的,就交給私部門做」,似乎是種政府熟悉的意識形態,只不過如今竟然也衍伸到了要補貼工作機會的對象上來:砸大錢給企業,全額補貼其雇傭實習勞工。實際上,若將經費用於公部門擴大長期就業機會,不但同樣至少可創造3萬5千名公部門就業機會,且具有3項優點:一、可將人力用於公部門規劃的政策目標,如公共照護、環保工作、前瞻公營產業等;二、不排擠私部門勞力市場;三、生產成果公有、不圖利企業。相對地,將經費用於補貼企業卻問題重重,不但創造的工作短期、不穩定,且內容與公共政策及產業升級無關,也有圖利企業之嫌。熟利熟弊,馬政府不得不慎思!

二、為何不採取「縮短法定工時、分享工作機會」的方式來降低失業率?

其實,若採取「縮短法定工時、分享工作機會」的措施,如修法將法定工時從目前雙週84工時降為單周40工時,並且落實法定加班費發給,將能自然造工作機會,降低失業率。政府僅需政策性補貼降低工時的部份薪資,保持勞工同等收入。捨此之道,以補貼企業全額薪資方式創造就業,投入資源的效果差,也難以改善台灣勞工超高工時的處境。

三、為何過去已享受諸多減稅、補貼措施的各大企業也能適用此方案?

台灣諸多企業經營者(特別是高科技業)過去享受諸多減稅、補貼措施,每年實質繳納稅金甚至低於政府給予的補貼。此時當然不應再以人民血汗稅金補貼其享有免費勞動力。政府反而該進行具有「重分配效果」的稅制改革,對企業經營者課徵各種資本利得稅,否則拿多半來自基層人民的稅金補貼企業免費勞力,豈有正當性?

四、為何將應屬「正式不定期契約員工」的大專畢業勞工稱為「實習生」,要其簽訂期滿可不付資遣費解雇的「定期契約」?

我國勞動基準法清楚規定:「定期契約限於具有不可繼續性的特定工作」、「勞雇契約以不定期契約為原則」,政府規劃之計畫豈可背道而馳、帶頭違法?「實習生」的名義,加上簽定期滿可不付資遣費解雇的「定期勞雇契約」,必然將強化勞力市場的「彈性化」,整體降低未來青年取得穩定工作機會的可能。

五、為何「全額補貼薪資」給企業享有「免費勞動力」?

「全額補貼薪資」等同專屬發給企業「免費勞動券」,在無須負擔成本之下,必然將使其不必考慮任何未來發展和企業需求,爭取「免費的實習生」利用再說,大不了期滿再裁員。我認為,就是要補貼企業,也應當命其負擔「基本工資」每月至少1萬7,280元,才能減輕對勞力市場上其他對象的排擠效應,也降低未來勞力市場的劇烈變動可能,政府則可在基本工資之上補貼,以整體提高勞力市場薪資,達成維生薪資(living wage)的水準。

六、為何規定大專畢業實習生的薪資是遠低於市場行情,僅2萬2千元?

官方聲明「全額補貼」,又只給予2萬2千元薪資補貼,必然將使這群3萬5千名勞工薪資僅有2萬2千元,明顯低於當前大專生平均起薪的2萬5千元,影響整體勞力市場薪資水準甚鉅!試問,有了這批大量免費又低薪的大專勞動力,未來怎麼還有雇主願意以高於2萬2千元的薪資聘雇大專畢業生?再者,雇主未來又願意以多少薪資聘雇高職、高中畢業生呢?

七、為何補貼對象的學歷限於大專畢業生,而非高中職或碩博士畢業失業者?

實際上,當前高中職與碩博士畢業生失業率也持續攀升,且碩博士失業所付出的個人成本與社會成本,比起大專生失業更高,為何官方補貼僅獨厚大專生?難道只因為大專畢業生名目上的失業率較高一些,就可以作專屬對象式的補貼,不用顧及如何改善整體問題?

八、為何只補貼絕大多數為「青年」的畢業3年內大專畢業生?

再者,官方規劃將「畢業3年內大專畢業生」作為特定補貼對象,自然將以青年為主,絕少中、老年勞工。此一提供給企業「青年免費勞動力」的補貼措施,雇主自然有誘因以各種名目,迫使相對成本較高的中、高齡員工「自願」離職或強制資遣,造成另一波失業問題。實際上,專屬補貼畢業3年內的大專畢業生,也有違平等原則,含有年齡歧視和學歷歧視的嫌疑。

九、為何方案僅限於「營利性私人企業」可適用,「非營利組織」申請補貼卻困難重重?

該方案限於「營利性私人企業」,有拿人民血汗稅金圖利企業之嫌。我認為,這種做法都不如擴大公部門長期就業機會,或補貼屬於第三部門的非營利組織擴大雇傭,不但也能創造就業機會,且其工作內容將不但有益於社會整體,且能與政府部門協力,在公共性上遠優於私人企業僅以營利為目標。目前非營利組織相關人力補貼由青輔會主導,不但經費相當少,管制上也嚴格許多,顯失平衡而亟待改善。

十、為何由缺乏經驗、專業、人力的大專院校來主管媒合仲介與勞動保障?

目前各大專院校缺乏經驗、專業、人力來主管工作媒合仲介與勞動保障,卻在得十萬火急「救失業」的今日,被官方要求來執行此一「外行」的業務,究竟是為什麼?試問,學校有何能力掌握其畢業兩年的畢業生與企業接洽?實際上,失業的畢業生往往更降低與過去學校連結(如填寫職涯狀況問卷),學校會把職缺給誰?相對於這種胡亂做法,我認為應當交由專業的勞工主管機關負責,如勞工局、職訓局、就業中心、勞檢所等,責司媒合仲介與勞動保障,也才合乎大專畢業生工作本來就屬於「勞工」的客觀事實。

十一、為何不採取更能促進長期勞動保障的審查標準?

最後,我們看到目前政府僅以「是否雇傭人力減少」為標準來審查補貼企業,在效果上只能維持工作機會,卻並無任何促進勞動保障效果。我個人建議,應當以「是否成立工會、有無勞資爭議紀錄、勞動檢查結果」為審查標準,一併強化勞動保障程度。否則,就是平白拿人民的血汗稅金補貼企業,白白放棄了官方手上握有的籌碼,喪失落實勞動保障的機會。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行委員)

註:為了反對此一「圖利企業、害慘勞工」的不當政策,九五聯盟將號召更多青年於今年5月1日下午走上台北街頭,參與「五一勞工遊行青年大隊」,公開喊出反對的聲音。歡迎有意願參與者可報名:payme95@gmail.com。
(回目錄)



教育論壇:難道要支持全無正當性的舊案?從考試院18%新案談起
  ■羅德水
自民國95年2月16日銓敘部實施「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以來,這個號稱合理的所謂改革方案,3年多來不僅使得公教人員遭到污名化,台灣社會更因本案而撕裂對立,付出極為沈痛的代價。在各界企盼下,考試院終於在民國97年9月4日第11屆第1次會議中決議,要求銓敘部研提後續處理方案,歷經3次全院審查會,考試院會業已於98年4月2日通過「公務人員優惠存款改革措施後的處理方案及相關配套措施」,新版「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改革方案」(以下簡稱18%新案)主要內容如下:

一、修正方案部分:

(一)現職待遇(分母):以本(年功)俸加一倍計算。

(二)退休所得(分子):以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計算。

(三)前項分子除以分母之比率上限:以77%(年資25年)至97%(年資35年)為上限,任職25年每月退休所得以77%為上限,每增加1年年資增加2%。超過比率上限者,減少其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

二、相關配套措施部分:

(一)優惠存款措施必須法制化。

(二)公、教人員整體同步實施修正方案。

(三)軍職人員仍依95年2月實施之改革方案繼續執行。

三、有關現行改革措施與修正方案銜接部分:

(一)修正方案應於完成修法程序後,再予實施。

(二)已退休人員是否須俟當期優惠存款期滿續存時,再適用修正方案或可提早換約,由銓敘部進一步研酌。

(三)優惠存款金額可增加者,訂定回存期限。

四、有關實施時機部分:

本案實施時機宜與本院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對退休制度的改進作配套規劃並同步實施。

18%新案出爐後,部分媒體指新案僅能節省262億,與18%舊案節省744億相比,未來40年政府將多支出482億云云,因而反對新案。

表面上,舊案確實較新案節省經費,然而,若就此推論舊案比新案更具改革正當性,顯然大有疑義。檢視18%舊案至少有以下問題:

一、違反程序正義

眾所周知,18%舊案背後的政治動機昭然若揭,也正因為整場「改革」從發動,乃至於行政部門的宣傳,無不充滿政治算計,所謂的公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在實施前竟然連一場公聽會也未曾召開,只能以所謂的「說明會」充數,推動過程嚴重違反行政程序法要旨,對照公教人員退撫新制整整研議20多年方才上路的作法,更加凸顯18%舊案的程序瑕疵。

事實上,在教師組織的努力下,18%舊案接連在考試院與立法院遭到挫敗。

首先,作為18%舊案的發動者,考試院在95年1月5日召開之考試院會中竟未完成表決程序,惟當時的考試院長姚嘉文仍指示將全案交銓敘部依照權責處理。

在立法院方面,95年1月12日立法院通過之主決議如下:「爰提議要求考試院及關係院將關係上述人員優惠存款之各項辦法與要點等規定修正方案,比照行政命令審查程序送交本院審查。於審查程序完竣前,暫緩實施原引起爭議之修正方案。若考試院及關係院於本院審查程序完竣前逕行實施者,因此而造成國庫之損失,應依民法無因管理及不當得利規定,向相關人員追返。」此外,立法院法制、預算聯席會更進一步於95年3月23日廢止銓敘部「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足見18%舊案在推動過程嚴重違反程序正義。

二、扭曲正確資訊,製造社會紛擾

由於執政當局推動18%舊案之動機並非出於改革,要係透過本案之操弄以獲取最大政治利益,為完成這樣的戰略設定,不僅府院黨極盡抹黑公教人員之能事,更刻意扭曲公部門退休制度,並以錯誤資訊製造社會紛擾。觀諸行政部門慣用宣傳手法如下:

刻意不談所謂的18%改革標的係公保養老給付部分,並妄稱其所推動的方案是「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藉以營造所謂改革的正當性。

刻意不談自民國84年實施退撫新制後,公部門退撫早已改採「相對提撥制」的事實,藉以營造公教人員退休金迄今仍完全由政府支應的錯誤印象。

刻意不談公部門退休制度之演進過程,以及在職人員多數僅具新制年資的事實,藉以營造所有公教人員皆適用同一套退休制度的錯誤印象。

刻意忽略新制退撫任職30年,所得替代率僅60%的事實,藉以營造所有公教人員所得替代率均偏高的錯誤印象。

刻意不談所謂的18%優利僅限於舊年資的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亦不指明退休金部分只要選擇月退,就算有舊年資亦無18%優惠的事實,藉以營造公教人員所有廣義退休金皆可以領取18%優利的錯誤印象。

再舉以下例子清楚說明行政部門是如何扭曲正確資訊的:

教育部於95年1月17日公布之「教育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說明」,其中列舉「請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教育人員(無論是在方案實施前後)」、「僅具舊制退休年資(85年1月31日以前)之退休教育人員」、「僅具新制退休年資(85年2月1日以後)之退休教育人員及現職教育人員」等三種人員不受18%舊案影響。

殊不知「僅具新制退休年資之退休教育人員」,無論是退休金或公保養老給付,根本完全沒有18%優利的補貼,如何受其影響?顯而易見,行政部門之所以故意推出這樣的說帖,不外希望達成有效混淆視聽的目的,以讓外界誤以為所有公教人員都有18%優惠利率,從而營造非改不可的社會氛圍。應該指出,從各界對公部門退休制度迄今仍普遍存有錯誤認知觀察,執政者當年對公教人員之抹黑,顯然已經達到預期目的。

姑不論18%舊案之內容如何,政府官員不盡力消弭社會紛爭,反倒惡意扭曲正確資訊、製造社會紛擾,理應受到嚴厲譴責。

三、方案內容假公假義

18%舊案之所以完全不具正當性可言,除主管機關違反程序正義,並刻意扭曲正確資訊外,不公不義的方案內容更是主要原因。

行政部門無視現行公教人員退休制度,不管在職提撥費率或退休時之給付,率皆以「本俸×2」為基準之事實,在計算「所得替代率」時,刻意以「在職所得」取代「本俸×2」,因而創造出基層人員所得替代率高、主管人員所得替代率低的假象,使得高階主管(包含各級學校校長)、大學教授完全未受18%舊案影響,基層公教人員卻橫遭波及的「肥高官、瘦小吏」情形。

再以公立學校教育人員為例,原本退休制度在校園內並無階層化現象,從校長、教師兼主任、教師兼組長、教師兼導師,或未兼行政工作之專任教師,其在職提撥費率或退休時之給付,亦皆以「本俸×2」為計算基準。亦即,只要年資、學歷相同,校長與專任教師原先可以領取之退休給付也完全相同,然而,在教育部將前揭不同職務分別計算點數,並換算成主管加給之後,卻造成專任教師、導師、組長、主任扣減不一致、校長卻絲毫未減的校園亂象。

筆者可以理解,在經濟情勢不佳的此刻,社會以所節省經費多寡衡量新舊版18%改革優劣的心情,問題是,18%舊案從發動、宣傳、到方案內容,處處充滿政治算計與不公不義,相較之下,至少新案已針對舊案缺失做出調整,各界如果連修正後的新案都無法同意,又怎麼會同意更不具正當性的舊方案呢?

(教師)
(回目錄)



長期徵稿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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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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