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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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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內容:
‧[法律源地] 泛談 copyleft 機制與創用 CC 的「相同方式分享」授權要素
‧[名家專欄] 利用低價電腦節能減碳就從電腦教室開始

[法律源地] 泛談 copyleft 機制與創用 CC 的「相同方式分享」授權要素

作者 葛冬梅

這是一篇與同事天馬行空討論之後的心得分享,因為覺得內容蠻有意思,所以寫出來與大家分享。既然是天馬行空討論的心得分享,因此沒有完整的架構與結論,內容涉及的層面也有點廣泛,但是囿於篇幅,所以許多基礎內容將略而不提,在此先與說明。

很多人將 Copyleft 機制與 GPL 的授權感染性劃上等號,但其實這並不是正確的觀念。

Copyleft 只是 Richard Stallman(Stallman)所設計出來的一種機制,目的在於讓一個程式可以符合四大自由,也就是希望透過這一套機制,程式可以自由地為人所研究、修改與再次散布出去,並且希望程式可以一直抱持在這樣的狀態,不會改變。Stallman 本身並沒有用精確的文字來定義 Copyleft 機制,而是撰寫文章加以描述,根據文章內容筆者歸納出幾點 Copyleft 機制的特性(註一):

(一)為了實現四大自由
(二)以著作權為基礎
(三)著作權權利預先授與出去
(四)修改著作之人也必須採用相同方式再授權修改出來衍生著作

這些特性並沒有要求修改著作之人必須採用「與原著作相同」的條款來授權衍生著作,而僅是有一原則性的規定:「採用相同的方式」,這個相同方式指的是也必須以著作權為基礎,並且將這些著作權權利預先授與出去。依照這樣的解釋,只要修改著作之人所採用的授權條款能符合上述四項特性,就算文字內容與原著作授權條款完全不同,一樣也符合 Copyleft 機制所描述的特性。

GPL 是符合 Copyleft 機制的授權條款嗎?當然是,他不僅授權內容完全符合,並且採用了更嚴格的方式來拘束利用 GPL 程式之人:一個衍生程式若包含 GPL 程式的一部分,這個衍生程式也必須採用 GPL 授權,這個修改 GPL 程式之人因此沒有為衍生程式選擇授權條款的權利。

而 MPL 就比較沒有那麼嚴格依照 Copyleft 機制授權,因為它只要求從 MPL 授權檔案衍生出來的衍生檔案採用 MPL,只要是自己另外寫出來、沒有包含 MPL 程式碼的檔案,就可以採用其他不同方式來授權的。

此外,假設一種狀況,將BSD條款加上類似如下的內容:「包含本程式任何一部分的其他程式,必須採用本條款授權。」我將這個條款名為「BSDG(BSD GNU)」,因為這新加上的內容在 GPL 也有,這個 BSDG 符合 Copyleft 機制嗎?NO!因為 BSDG 允許修改過後的衍生程式可以不需要將其他的著作權利授與給他人出來,衍生程式所必須遵守的重要義務僅有保留著作權標示與免責聲明,修改人可以不用讓衍生程式被他人修改、重製與散布,如此程式就沒有一直保持在將著作權預先授與出去的狀態,所以這個 BSDG 並不符合 Copyleft 機制。

創用 CC 的「相同方式分享」授權要素(註二)常會被拿來跟 Copoyleft 機制相提並論。「相同方式分享」的意思是指,修改這個 CC 授權著作的人必須要為因此產生出來的衍生著作,採用與原著作授權條款內容一致的(identical)條款來授權(註三)。

依照「相同方式分享」的遊戲規則,最簡單的就是採用與原著作相同的那份條款授權就好了,或者是採用不同司法領域、但授權要素相同的版本也可以,例如一首樂曲採用「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2.5台灣版授權,一位美國人重新編曲後,改採用「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2.5『美國版』授權。不過實際的情況可能沒那麼簡單。

但若同一首樂曲被一位台灣人重新編曲後,改採用「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非商業性」 2.5 台灣版來授權,這樣可以嗎?這樣的採用授權條款可以算是符合「相同方式分享」的內涵嗎?原本的「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是允許商業性運用這首樂曲的,重編後的版本採用了限制商業運用的創用 CC 條款,對於樂曲的原始著作權人來說並沒有喪失掉任何權利,沒有對他造成任何實質的不利益,不過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原始著作權人並沒有限制商業運用,若修改人選擇了限制商業運用的創用 CC 授權條款,當然就是與原始著作授權條款不一致。

到這邊可以發現,「相同方式分享」的內涵似乎並不清楚,因此才會產生如上述的爭端例子,而 Copyleft 機制的內涵則除了「相同內容」之外,還包含有其他三項特性,而實現四大自由更是 Copyleft 機制不可或缺的目的,筆者以為,這一點正是 Copyleft 機制與「相同方式分享」最大的分野。

如同一開始提到的,此篇文章並沒有一定的架構與結論,對於上述的有趣現象,讓筆者想到,Copyleft 機制與「相同方式分享」兩者的圖示(註四)非常相近,必須仔細看,才會注意到,「相同方式分享」的圖示多了箭頭,若不清楚兩者差異的話,是蠻容易引起誤解的。

以上這些筆者覺得有趣的現象與思考,提供出來,也希望可以對您的思路產生一些激盪喔!


註一:該文章請參見:What is Copyleft?

註二:創用 CC(Creative Commons)、相同方式分享(Share Alike)與授權要素(element)等概念的說明,請參考下列網頁:http://creativecommons.org/about/licenses/

註三:創用 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3.0 通用版 4b:”You may Distribute or Publicly Perform an Adaptation only under the terms of: (i) this License; (ii) a later version of this License with the same License Elements as this License; (iii) a Creative Commons jurisdiction license (either this or a later license version) that contains the same License Elements as this License (e.g. Attribution-ShareAlike 3.0 US)); (iv) a Creative Commons Compatible License...”。

註四:「相同分式分享」的圖示可以參考這個頁面;Copyleft 的圖示請參考這個頁面


本文的完成感謝林誠夏與林迦宏的心得分享。



[名家專欄] 利用低價電腦節能減碳就從電腦教室開始

作者 tonyblk

節能減碳漸漸已經變成一種口號,當然也希望它未來會真正變成一種全民的運動。這主題以電腦教室為主體,把他拿出來討論是因為可以為政府省下一大筆虛耗的經費,只是要如何做跟要不要做的問題而已!

很簡單我們從基本的項目,電腦-來開始計算。目前全台灣大約有 3000 所的國中小學,每間的國中小學依據其規模大約有 1 至 4 間不等的電腦教室,所以若是簡單推估一間學校平均有 100 台電腦應該是差不多的數量,因為電腦教室一般都是佈署 40 台的電腦。那麼大約可以推估全台灣的電腦教室約有 30 萬台電腦。而這還只是國中小學電腦教室中的電腦數量,尚不包含行政用電腦及其他用途的雜用電腦。

接下來,我們來看中小學電腦教室的「功能」,基本上它們的使用有下列幾個特性:

1. 沒有複雜的多媒體操作動作,大部分都是單純的文書處理行為,並且應該不會有多工的多媒體應用產生。

2. 與需要強大運算的遊戲沒有深切的關聯。這樣說法並不表示學校電腦不可以玩遊戲,而是一般學生用的寓教於樂遊戲並不會像 3D 遊戲一樣如此消耗電腦的硬體資源。

3. 課堂中所使用的軟體數量有限。也就是學生每一個學期要學習的軟體數量大約就是那一兩種,多了老師也沒有時間教,因為國小學生的吸收能力有限,而國中的教學科目則多以升學導向的課程為優先順位,在軟體教學方面並不會安排太多的課程時間。

所以在這樣的特性底下,我們可以知道,以現在市場上銷售 PC 的效能來應付,應該是「浪費」了學校的教學資源。浪費了哪些東西呢?

1. 電腦的價格。若是只採買恰恰符合學生需求的硬體設備,電腦硬體方面應該可以省下一筆錢。

2. 有限的能源。因為效能越高的運算資源,就需要更大的耗電量。許多本來不需要虛耗的能源就這樣白白地被浪費掉了。

筆者曾經跟中小學的電腦教師討論過,以現有 NetBooks 或是 NetTOP 的架構是不是足以支應中小學的教學應用,答案幾乎都是肯定的。但是,為何沒有人這樣作呢?我們先討論這樣可以省多少錢,再來看看為何沒有人願意這樣作吧!

◎ 省錢的部份

以硬體的價格來算,現在以 Atom 架構為主的低價電腦,連 17 吋的螢幕,成本價大約是 7000 元台幣,若是用自由軟體的話,就可以暫時不用計算軟體的成本,因為教育部也正在推行自由軟體的電腦教室方案。若是量夠大,廠商每台設備賺 1000 元台幣應該是可以接受的,那售價大約是 8000 元左右,比一般的電腦大約便宜 5000 元台幣,若是以四年內換掉 30 萬台電腦,大約可以省下 15 億台幣,這還只是以四年電腦汰舊換新的費用來估算,而不是強制更換的費用,可觀吧。如可將這筆省下的費用挪作貧苦學生的社會照顧上,不知道可以增加支付多少學生的營養午餐費?

◎ 再看省電的部份

若是 30 萬台電腦都採用低功耗的 CPU 例如 Atom,假設每天一台可省 0.5 元的電費,30 萬台電腦一年運行 200 天,那每年大約可以省 3000 萬元的電費,當然這部份要經過實際的測量才能知道清楚的數據,但無論如此這顯然是一筆不可小覷的數目。

照著上面的推估,採用低功耗的低價電腦,可以為政府節省許多的採購及維護費用,一樣可以達到教育的目的,為何沒有一間廠商或教學單位去「督促」這樣的事情發生呢?教育部的官員為何沒有發現?以下是我個人的推論:

1. 對硬體廠商而言,把電腦便宜賣了是損及自身利益的事情,所以若沒有真正的需求,他們必然不會作此決定,因為會導致高階產品營業額降低連帶影響整體獲利降低,這種倒退嚕的生意,以台灣生意人精明的眼光,絕對是不會去做的,尤其是那些已經站在一線地位的硬體大廠。

2. 對 CPU 廠商而言,理由原則上同於硬體大廠,因為推銷低功率的 CPU 一樣會去搶食既有高階 CPU 的市場,如果低階 CPU 與高階 CPU 銷售的比重失衡,那麼公司的整體獲利一樣會下降,所以 CPU 的製造廠商也不會「主動」的將低價電腦的採用概念擴散到學校設備的採買裡。

3. 對教學單位而言,有心的老師人微言輕,講的話教育部的官員不一定聽得進去,聽的進去的官員也不一定有實際的採購權,因為採購的權限可能是掌握在縣市政府層級的高階單位,這樣的高階單位未必會就整體採購效益的最佳面來作考量,而可能只是因循舊例的將採購預算定期撥出,自然也不會特別考量本文建議的革新方案。又或者採購單位在經費充足的前提下,總是希望給學生最佳的設備,所以不會大量採用低價電腦,卻沒有想到這些超出學生需求的設備,事實上也是教育資源被錯用濫用的浪費型態!

4. 我覺得也很有可能的一點,就是壓根兒沒人想過這事兒。

若真的是這樣,那或許從現在開始,我們可以好好思考怎麼落實本文提出的節省方案!當事實證明其實一般的平價及低價電腦,就可以滿足中小學裡最多數的電腦教育需求時,但卻因為硬體市場販售策略的因循不前,使這種過度採買形同浪費的現狀被一直維持下去,有績效的政府單位是不是可以發揮其公眾利益守護者的角色,主動、自發性地研擬一套「低價電腦進入校園既省成本又重環保」的產銷合作策略呢?或許這個議題在被公部門權責單位詳細的討論過後,真能證明這是符合「民眾最佳利益」的公益方案,那或許就非常值得一試呢!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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